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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赔偿处理办法

时间:2019-03-19 07:32:39    下载该word文档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我校仪器设备及器材的管理力度,约束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予以赔偿和处分。赔偿金额的多少及处分的轻重,视具体情节、损失的大小等进行处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隐瞒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分。因违章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仪器设备(设施)携出实验场所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者,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丢失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凡属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可通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件)或其他器材(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全额赔偿。
二、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车间、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而遗失者,全额赔偿。
三、因工作一时疏忽,丢失不属于由专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件),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认识较好者,赔偿原价值的20%—50%。
四、凡属于黄金、白银、铂金等稀贵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设备(含配套件)丢失,由管理责任人按现价赔偿。
五、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被偷盗,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免于赔偿。
第三条 损坏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赔偿范围及标准
损坏的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已不能修复使用者,按现期市场价扣除折旧部分赔偿;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整体性能及精度者,赔偿修理费用;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整体性能及精度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器材损失费。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该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的原价值折旧金额(年折旧率费为10%)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之全额。
1、不听从指导,不执行操作规程并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使用造成损坏者。
2、未经教师或主管人员允许,擅自使用、移动、拆卸造成损坏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造成损坏者。
4、存在明显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造成损坏者。

5、在实验场所嘻戏打闹造成损坏者。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值的20%—5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事后又有及时报告,认识较好者。
2、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者。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赔偿
1、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意外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属于操作难度大又经主管领导批准进行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第四条 赔偿执行程序
赔偿者在接到赔偿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到校计财处缴款。缴款凭据送实验室实训中心作为帐目更改依据,存档备查。
第五条 对遗失、损坏仪器设备(设施)及器材的当事人的行政处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违法者,由学校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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