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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9716日卫生部令第4号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第5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

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1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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