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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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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
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9
【字号】厅发[2014]3
【施行日期】201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
工作的通知


(厅发〔20143201419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的明确规定和重要的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厅字〔201315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请示,自治区党委常委向党委书记请示,自治区副主席向主席请示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三、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离开工作地(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或公务活动除外),应分别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请示,其中盟市长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四、自治区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呼和浩特在区内工作调研,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主要负责同志离开自治区,应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请示,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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