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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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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05;80501;【批准日期】2001.11.21【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11.21【实施日期】2001.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018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11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5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工程的投资者负责。建设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其工程招标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划分由市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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