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1]2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卫发[2011]25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9.8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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