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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龙飞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31民终1334【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振强彭四海张建英【审理法官】黄振强彭四海张建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龙飞海;张正军【当事人】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龙飞海张正军【当事人-个人】龙飞海张正军【当事人-公司】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中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龙飞海;张正军【本院观点】该事实是否成立不作为本案裁判依据,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本院对被告要求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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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结算单和印章真伪的申请不予准许。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2、被上诉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3、原审被告张正军与被上诉人工资结算是否错误。【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拘留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2、被上诉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3、原审被告张正军与被上诉人工资结算是否错误。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凡是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故本案被上诉人龙飞海最初以中为公司望城分公司提起劳务合同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并无不当。后来龙飞海认识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自愿撤回起诉,重新以中为公司为主体提起诉讼,也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且原审在通知本案开庭时已将前一案件的撤诉裁定通过短信和邮寄方式送达,程序并不违法。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原审认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为节约司法资源,而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
中为公司仅凭猜测主张被上诉
本案张正人涉嫌虚假诉讼,而未向本院提供足以证实的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军与中为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时间为201543日,张正军雇佣龙飞海的起始时间为201511月,故中为公司提出201511月至20166月期间的劳务费不在承包范围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龙飞海的劳务报酬已经张正军签字确认并当庭认可,该事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中为公司认为结算错误,并无证据反驳,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上,上诉人中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中为公司承担。【更新时间】2022-08-241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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