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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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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志祥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2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XXX(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XXXXX。

邮政编码: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XXX,住所址)XXXX,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XXXXXXXXXX。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出资:XXX,以货币出资 XXX万元,实缴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2016 年 X月 X日前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公司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法定代表人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

第二十三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缴纳所欠税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第十章 附 则

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

XXXX

2016年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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