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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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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菊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津行终497【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红张莉刘琳【审理法官】方红张莉刘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俊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俊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俊菊【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宁驹【代理律所】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1/9
【原告】张俊菊【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是否合法。【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是否合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令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第二条,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天津造纸厂有限公司所属的河西区××路××号院地块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市地铁11号线修建项目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如下信息: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证实,被上诉人通过查找,其在天津造纸厂周边相应的地块曾作出河西政征[20161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但天津造纸厂有限公司所属的天津市河西区院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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