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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
差异化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6226号)及《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建〔201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第三条【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评定标准】差异化管理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定: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施工企业是否发生工资拖欠。
第五条【具体内容】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施工企业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的,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本数)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企业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没有项目领取过施工许可的,该承接项目按首次计算。
(二)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一次性缴存300万元,该保证金作为其后续新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共同工资保证金。
(三)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一次性缴存150万元,该保证金作为其后续新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共同工资保证金。
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已按本条第(二)款设立的共同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金额降为150万元。
(四)自承接项目申领施工许可之日前一年内,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的,新承接的工程项目需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4%缴存工资保证金,不设上限。
第六条【提取后补足】施工企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据提取意见函,提取全部或部分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欠薪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按《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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