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
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办法
为建立更趋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激励制度,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2005〕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办法。
一、核定档案工资
(一)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员原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成为“档案工资”,作为计算职员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退休(退职)费和年度考核奖金等有关福利待遇的基数,同时也作为转移工资关系的依据。档案工资与职员实际工资无关。
(二)在改革竞聘中,职员的档案工资核定按下面办法处理:
1、职员所聘任的职务层次首次高于竞聘前所任职务层次的(例如助理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副高),其档案工资按现行聘任职务的工资政策予以重新核定。
2、职员所聘任的职务层次低于竞聘前职务层次的(例如副高级低聘为中级,中级低聘为助理级),其档案工资按现行降职或低聘职务人员的工资政策予以重新核定。
3、职员在本单位由高职务层次聘任至低职务层次后,又重新聘任至原职务层次或以上的,若按现行工资政策核定的档案工资,档次低于低聘前的档案工资档次的,可保留低聘前的档案工资档次。
二、工资包干总额和可分配工资总额的构成
(一)工资包干总额的构成:
1、本单位由财政负担的所有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
2、本单位由财政负担的所有在编人员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发放的奖金、津贴及各类补贴;
3、其他按规定可作为工资发放的经费。
(二)可分配工资总额的构成:
按深人发[2005]32号文件精神,工资包干总额中,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费仍按现行政策直接发放给个人,其余工资总额称“可分配工资总额”。
“可分配工资总额”再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1、职位工资:提取可分配工资总额的70%纳入全校职位工资总额。
2、绩效工资:提取可分配工资总额的30%纳入全校绩效工资总额。
三、职位工资套改办法
职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以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责任大小、技术含量、工作难易、工作强度等因素为依据,职员根据学校职位设置竞争上岗,确定个人职位工资标准,即每个职位工资档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件一、二)。
学校在套改职位工资前应首先设置学校各职位工资档次人数(原则上参照现有人员的可分配工资总额的70%设置),再依照《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聘任指导办法》(深人发[2006]83号)完成职位竞争聘任工作,在此基础上,职员按照所竞聘上的职位工资档次标准享受相应职位工资。
低聘人员在套改职位工资时,应首先按现行档案工资政策重新计算出低聘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对应新的职位工资档次进行低聘职务的竞聘套改。
学校编制内雇员(原在编工勤人员,下同)在套改职位工资时,可依据其技术等级和工龄长短来设置,高级技工对应助理级职称,中级技工、初级技工和普工对应员级职称。
改革后新进雇员按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府令133号)及《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配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1、课时工作量:即职员实际上课的工作量。
学校专任(兼职)教师课时工作量计算方法:
专任(兼职)教师课时工作量=周实际上课节数×学科系数
(1)中学学科系数设置可参考下表:
(2)小学学科系数设置可参考下表:
2、社会工作量:即职员在学校担任的除上课以外的其他相对稳定性、长期性的工作,如班主任、年级长、科组长等,属于某一项职位所涵盖的社会性工作不能重复计算,突发性、临时性的工作不在绩效工资中体现。
社会工作量计算方法:
中学个人周社会工作量界定可参考下表:
小学个人周社会工作量界定可参考下表:
班主任、年级长、科组长、备课组长的社会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3、效益工资系数:即对职员在其职位上的经验、质量、效益等的综合评价,在绩效工资方案中以个人效益工资系数体现。
效益工资系数计算方法:
以全校在职在编职员抽取的绩效工资中最低职员的金额数为基准,其系数为1,其余职员以本人抽取的绩效工资金额与该最低的金额数相比,算出个人效益工资系数(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具体公式如下:
个人效益工资系数=本人抽取的绩效工资金额/全校教职工中抽取的最低绩效工资金额
根据以上三项因素确定职员的工作量量化数据,称为“点数”,绩效工资按“点数”分配。
(二)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法:
1、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校长月绩效工资=本人所提取的绩效工资金额+校平均绩效工资的30%;
副校长月绩效工资=本人所提取的绩效工资金额+校平均绩效工资的23%;
主任月绩效工资=本人所提取的绩效工资金额+校平均绩效工资的18%;
副主任月绩效工资=本人所提取的绩效工资金额+校平均绩效工资的10%;
(说明:校平均绩效工资=全校绩效工资总额/校参加改革人数。校长包括书记,副校长包括副书记,主任指中层干部正职,副主任指中层干部副职;中学团委书记或小学大队辅导员按副主任工作量计算,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也可按主任工作量计算。)
根据教学考核要求,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除行政工作外,还应兼任相应学科教学,校级领导每周需上课2-3节,主任副主任每周需上课4-6节,超课时部分不计工作量。校长原则上应兼课,但学校规模较大或遇有阶段性重要工作,校长可以不兼课。
2、专任教师绩效工资点数及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专任教师任课量小于等于校平均课时工作量(已乘学科系数)的部分,课时量乘以个人效益工资系数;多于平均课时量的部分乘以系数1。
专任教师月工作量点数=(每周未超平均课时工作量部分×个人系数+超平均课时工作量部分×1+社会工作量)×4.5
如一个月内周工作量有较大变化,则不乘4.5,绩效工资点数按实际情况分段计算。
每点数的金额值S=(全校绩效工资总额-中层以上干部绩效工资总金额数)/(专任教师+一般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编制内雇员)工作量总点数
专任教师月绩效工资金额=S×本人月工作量点数。
3、一般行政人员(专职)、教辅人员(专职)和编制内雇员的工作量可参照以下方法计算:
以全校专任教师周平均课时工作量为P,其月工作量计算方法公式如下:
一般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月工作量点数=P×0.9×个人效益工资系数×4.5
编制内雇员月工作量点数=P×0.8×个人效益工资系数×4.5
一般行政人员(专职)、教辅人员和编制内雇员绩效工资金额=S×本人月工作量点数。
(三)特殊情况:
1、教师兼任一般教学辅助工作或一般行政人员兼课(包括兼职党务人事干事、德育干事、教务干事、电教员、图书管理、实验员等)折算工作量节数由学校根据所兼工作的数量、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具体议定。
2、固定的社团活动、竞赛辅导等除本办法所述之外额外工作量补助分配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3、某些重要特殊岗位的绩效工资加点数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审定,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并报所属主管部门批准。
4、以上各种系数和折算节数仅作参考,各区教育局、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五、工资调整机制
(一)单位工资包干总额、职员档案工资档次和标准仍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现行的工资政策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
(二)在聘任期间因调资、工资晋升所增加的工资额直接发给个人,在下一轮新的竞争聘任中再纳入工资总额重新计算。
六、其他问题的规定
(一)每学年按十个月计发改革工资(寒假及暑假各一月以当月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发放)。
(二)社保、离退休金按职员“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和计发。职员个人收入所得税按其实际收入缴纳。
(三)年度考核奖和节假日慰问金不计入工资包干总额内,仍按现行政策渠道直接发放给个人。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员转正前工资按现行工资政策确定,不参加工资分配改革。
(五)在同一职级中,职位工资档次上升和下调幅度均不能超过二档。
(六)距退休时间只有两年或不足两年的职员,工资套改时职位工资档次原则上不下调。
(七)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员的下列福利待遇凡涉及工资计算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计算社会保险、抚恤金、丧葬补助、因工(公)一次性残废补偿金等保障性福利待遇的,按现行政策和深府[2004]1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职员的档案工资为基数计发。
2、计算职员假期(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男职工新生子女看护假、丧假等)及受行政处分、收容审查、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与其实际工作相关的工资待遇,发放比例和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中:改革前以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改革后则以职位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改革前以全部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改革后职位工资部分仍作为计发基数,绩效工资部分的计发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需扣发工资的,相应扣发住房补贴。
七、审批程序
各单位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工资分配方案,并经本单位教代会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各单位工资包干总额及资分配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事、财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审一次。
八、本方案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深圳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类职位工资参考标准》
附件二:《深圳市教育系统行政管理类职位工资参考标准》
附件一
深圳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类职位工资参考标准
附件二
深圳市教育系统行政管理类职位工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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