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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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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本级培训费开支,强化培训活动管理,明晰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并结合总社本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总社机关各部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主管社团(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总社本级预算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培训。
第三条 总社本级培训活动和培训费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其,总社人事部负责总社本级培训事项和计划审批,总社财会部负责总社本级培训经费预算审批和费用报销.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总社本级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每年1130日前各单位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按照总社培训工作相关规定,报总社人事部审核。
总社人事部根据总社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将审核确定的年度培训工作计划转总社财会部核定预算后,报总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按规定时间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应当明确本单位年度培训活动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建议经费列支渠道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等。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各单位应当向总社人事部报送年度培训计划调整申请,总社人事部审核并转总社财会部调整预算后,报总社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组织执行。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七条 总社本级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原则,各单位举办的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根据总社工作实际,确系业务开展需要下延培训的,各单位应当在年度培训计划中明确具体情况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安排支出,优先选择总社所属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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