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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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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河北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也为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学院决定,从200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即可毕业,成绩优良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条 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自主选择可修读的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优秀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辅修另一本科专业。
第四条 实行学分制目的在于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学制及在籍年限
第五条 学分制是一种弹性教学管理制度,其基本特点是:①以学分表示课程在教学进度计划中的份量;②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包括才能、特长、爱好、学习基础与勤奋程度等;③学生在籍年限具有弹性。
第六条 学分制下,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在籍年限实行浮动制。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即本科生在籍年限为3-6年。具体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学制不变。
第七条 在籍6年仍未修满学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结业或肄业。
第三章 课程、学时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课程设置实行“平台+模块”制度,各专业课程平台包括公共基础课平台、学科基础课平台、专业课平台。为体现学生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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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差异,每个专业依据不同平台设置相应模块供学生选择。同时学校开设第二课堂,为学生发展提供拓展教育平台。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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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课为学校所有专业开设,是所有学科专业都需要掌握和了解的课程。它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部分。
学科基础课又称学科共同课或学科核心课,是指按照学科大类的划分标准本学科所有专业都需要开设的课程。包括学科必修课和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本专业必须开设的课程,它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部分。专业必修课又称专业主干课,是学生掌握本专业知识的核心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学生发展要求,突出应用能力培养开设的课程。
拓展教育课程是指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开展创新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而在课外灵活设置的课程或项目。拓展教育主要通过第二课堂完成。
第九条 学分制下,课内全部学时分为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两部分学时累计控制在2600学时以内,其中实践学时不低于20%。
第十条 学分制下,全部应修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其中,课内学分为160学分,课外学分为8学分,累计总学分为168学分。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课,一般以每周课堂讲授1学时、上满一学期为1学分。课堂内实验课程随同理论教学课一并计算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单独安排教学,每周完成1学时、上满一学期为1学分。独立实训项目由开课系部按项目设定项目学分,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特殊课程按相近课程学时计算学分。
4、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后,课程学分不得随意变更。 5、学校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分由教务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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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生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7、一学期以上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考核方能取得学分,未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实行集中考核和非集中考核两种组织方式。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形式,每学期每个专业集中考核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4门。选修课程考核形式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到课率、小测验等)一般占30%左右。具体比例和评定方法由各系根据课程性质决定,但需教务处审定或备案,并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于考试前一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系批准,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缓考。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的缓考,且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重修合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记律。如在考核中出现违规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参加重修;重修合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期间各类课程修读时间不满该课程学期2/3课时或应该完成的实验、作业等不符合课程规定要求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0”分记,不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习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毕业论文(设计)在规定的有效年限内完成,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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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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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实行分类评定的办法。其中,基础平台课程实行百分制记分;公共选修课、学科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各教学单位依据课程教学的需要可实行百分制记分,也可实行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记分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学习质量的考核采取课程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的关系见下表 。
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关系表
百分制成绩 绩点数
100~90
4.0 89~80
3.0 79~70
2.0 69~60
1.0 ﹤60 0 注:课程百分制成绩每分对应绩点数为0.1 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关系表
五级分制 绩点数
(优)
4.0 (良)
3.0 (中)
2.0 (及格) (不及格)
1.0 0 2、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总的学习质量,它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所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三条 为活跃第二课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专业课程教学有关的、形式多样的创新及实践活动,实行课外拓展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