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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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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河北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也为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学院决定,从200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即可毕业,成绩优良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条 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自主选择可修读的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优秀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辅修另一本科专业。
第四条 实行学分制目的在于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学制及在籍年限
第五条 学分制是一种弹性教学管理制度,其基本特点是:①以学分表示课程在教学进度计划中的份量;②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包括才能、特长、爱好、学习基础与勤奋程度等;③学生在籍年限具有弹性。
第六条 学分制下,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在籍年限实行浮动制。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即本科生在籍年限为3-6年。具体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学制不变。
第七条 在籍6年仍未修满学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结业或肄业。
第三章 课程、学时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课程设置实行平台+模块制度,各专业课程平台包括公共基础课平台、学科基础课平台、专业课平台。为体现学生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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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差异,每个专业依据不同平台设置相应模块供学生选择。同时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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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课为学校所有专业开设,是所有学科专业都需要掌握和了解的课程。它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部分。
学科基础课又称学科共同课或学科核心课,是指按照学科大类的划分标准本学科所有专业都需要开设的课程。包括学科必修课和学科选修课。
专业课是指本专业必须开设的课程,它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部分。专业必修课又称专业主干课,是学生掌握本专业知识的核心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学生发展要求,突出应用能力培养开设的课程。
拓展教育课程是指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开展创新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而在课外灵活设置的课程或项目。拓展教育主要通过第二课堂完成。
第九条 学分制下,课内全部学时分为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两部分学时累计控制在2600学时以内,其中实践学时不低于20%
第十条 学分制下,全部应修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其中,课内学分为160学分,课外学分为8学分,累计总学分为168分。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课,一般以每周课堂讲授1学时、上满一学期为1学分。课堂内实验课程随同理论教学课一并计算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单独安排教学,每周完成1学时、上满一学期为1学分。独立实训项目由开课系部按项目设定项目学分,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特殊课程按相近课程学时计算学分。
4、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后,课程学分不得随意变更。 5、学校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分由教务处统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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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生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7、一学期以上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考核方能取得学分,未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形式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实行集中考核和非集中考核两种组织方式。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形式,每学期每个专业集中考核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4门。选修课程考核形式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到课率、小测验等)一般占30%右。具体比例和评定方法由各系根据课程性质决定,但需教务处审定或备案,并体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于考试前一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系批准,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方可缓考。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的缓考,且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重修合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记律。如在考核中出现违规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参加重修;重修合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期间各类课程修读时间不满该课程学期2/3课时或应该完成的实验、作业等不符合课程规定要求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0分记,不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习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毕业论文(设计)在规定的有效年限内完成,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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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实行分类评定的办法。其中,基础平台课程实行百分制记分;公共选修课、学科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各教学单位依据课程教学的需要可实行百分制记分,也可实行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记分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学习质量的考核采取课程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的关系见下表
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关系表
百分制成 绩点数
10090
4.0 8980
3.0 7970
2.0 6960
1.0 60 0 注:课程百分制成绩每分对应绩点数为0.1 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关系表
五级分制 绩点数
(优)
4.0 (良)
3.0 (中)
2.0 (及格) (不及格)
1.0
0 2、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总的学习质量,它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所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三条 为活跃第二课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专业课程教学有关的、形式多样的创新及实践活动,实行课外拓展教育制度,学生参加课外拓展教育活动且评定合格可取得课外拓展学分。成绩突出者还可获得课外奖励学分,课外奖励学分可抵顶相关选修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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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取得奖励学分的主要途径有参加教师的课题研究、校园文化活动、获得学科竞赛奖、发表学术论文、有关发明或创造等。学分认定标准见《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阅卷完毕后,各系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同时将签字后的成绩单报教务处存档,另外各系必须留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全校学生成绩信息库由各系的学期学生成绩信息构成,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成绩信息库进行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查学生的学业资格,提供学生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单,供存档和学生就业使用。
第七章 教学进度计划与开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系要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制定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分制教学进度计划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如果开课单位师资紧张,可与相关系部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根据学分制教学进度计划中教学进程的安排下达教学任务。开课单位根据教学任务确定任课教师并提交任课教师名单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三十条 为了满足学生修课需要,选修课程应尽可能滚动开设。各类课程修读的人数原则要求为30人。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进行课表编排工作;同时各单位做好选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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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选课结束后,开课单位负责将课表送达至任课教师;退补选结束以后,开课单位打印课表及学生名册存档。
第八章 导师制度与选课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使学生充分利用学分制所提供的各种机会,克服学习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顺利完成学业,对学生选课实行导师制。
第三十四条 各系要根据《河北金融学院导师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本系《导师制细则》,并按照《导师制细则》配备指导教师或建立选课指导小组,指导学生选课过程。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以学分制教学进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修课程。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通过先修课程后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期中,学生在公布的执行教学进度计划基础上,自主或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下学期修课计划。导师应指导学生按照职业生涯规划目标确定课程修读计划。
第三十七条 在每学期学校公布的课程中,学生可以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个别受到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限制的课程,采取计算机确定是否选中的办法。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以跨专业选修课程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期中,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具体选课过程可参照《河北金融学院选课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按照《河北金融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经向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所在系申请备案后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九章 免修、免听、重修和补考
第四十一条 符合《河北金融学院课程免听、免修规定》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共课中的思想政治课、国防教育及军训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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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除课堂教学以外的所有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作业等。免听的课程须随班参加考试。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第一次上课必须宣布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以使免听的学生了解学习该门课的教学环节、教学要求。
第四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十六条 凡在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申请再次补考,相关课程必须重修。
第四十七条 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必须随下一次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如时间冲突,由开考单位另行安排时间考试。
第十章 主辅修和双学位
第四十八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使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得到更大的发展,同时为了提高学生择业的竞争能力,拓宽学生的就业途径,学校实行主辅修制。
第四十九条 凡有条件的本科专业均可开设副修专业。开设辅修专业的系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出所开设各辅修专业的教学进度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条各辅修专业要单独制定教学进度计划,设置该专业的核心课程,辅修专业教学进度计划中的课程应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
第五十一条 辅修专业应从第二学年开始。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达到4.0分以上的学生,如对某一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或特长,可向辅修专业所在系提出修读辅修专业的申请。该辅修专业所在系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
第五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缴纳相应的培养费用。学校为了鼓励学生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培养费用按主修学分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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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学分,同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中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相应课程,办理手续与主修专业课程免修手续相同。
第五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由辅修专业开办系负责登录,结业时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送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记入辅修成绩登记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从获准辅修之日起至主修专业毕业前修满所辅修专业的总学分。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辅修专业总学分数的主修专业毕业生,学校向其颁发相应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辅修专业应修学分者,所取得的辅修专业学分计入选修课(相应平台选修课)学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其主修专业的学习成绩一年内有两门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方向课不及格,未取得相应的学分,教务处即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已取得的辅修专业学分计入选修课(相应平台选修课)学分。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 (三)修满了辅修本科专业的总学分;
(四)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十一章 拓展教育与学分奖励
第六十条为了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强化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根据创新课程或项目情况设课外拓展教育学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籍期间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运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取专利;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公开出版论著、作品,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励等,可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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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课外拓展学分通过参加第二课堂取得。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第二课堂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十三条 实行课外奖励学分制度,课外奖励学分由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及对外竞赛成果奖励认定委员会依据《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实施办法(试行)》组织认定,并将结果送交教务处及相关系。
第十二章 学籍与注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自然班和教学班并存的管理制度。即在保留自然班级建制的同时,按照选课结果形成教学班。学生在籍期间的日常活动按照自然班运行,学习活动按照教学班运行。
第六十五条 取消留、降级制度。学生因学习困难较大无法跟原年级学习,可以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申请审批手续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各学期必须按《河北金融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之后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选课、学习活动。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限届满前办理注册手续、参加选课,复学后参加教学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籍管理部门每学年依据《河北金融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工作,对修读学分过低者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各学年退学的学分规定如下:第一学年修读学分低于20学分;第二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50学分;第三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80学分;第四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120学分;第五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160学分;第六学年累计修读学分低于专业总学分的10学分以上。休学学生的学分限定视休学时间确定。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完成教学进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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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进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须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以便安排毕业论文、证书注册等事宜。
第七十条 学生未完成全部学分,但距离专业总学分10学分以内,可以申请获得结业证书;本科结业生自结业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回校重修相关课程,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并达到专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河北金融学院有关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者,可获得河北金融学院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籍期间通过辅修专业学习,达到该专业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通过第二学科专业学习并完成毕业论文,达到该专业要求,可获得第二学科专业毕业证书及第二学科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十二条 在校学习超过在籍年限一年且不符合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第十四章
第七十三条 本方案适用河北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教学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第二课堂学分制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 本方案自2009级本科学生起实施,20072008本科学生参照执行。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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