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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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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范围及相关计算标准:
1、挂号费即包括门诊挂号费、专家专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即购置药品所支付出的费用;
3、检查费即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等;
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换药、注射、手术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
6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7、其他医疗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以上各项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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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误工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由于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丧失相应的经济收入。
1、误工收入确定,分两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
2无固定收放的,按照受害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确实定,也分两种情况: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造成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将定为定残的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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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伤害后,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1、护理原那么上只计算1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2人以上人员进行护理的,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用。
2、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发、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主要指亲属、朋友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的天数×护理费/天×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交通费指交通事故发生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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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支付,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受害人应当说明其正当理由。
2交通费用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正式票据指国家成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等。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的计算标准:
1、住宿费范围应当以受害人的支出为限,但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局部应予以赔偿,如果受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也应当获得赔偿。
2、一般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住宿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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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参照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计算。
2、伙食费的赔偿以受害人住院期间为计算依据,只要是受害人有必要住院或者住院抢救,不管时间多长,均应向其支付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元/天)×住院天数
七、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为了康复辅助治疗而购置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1、受害人的伤残情况
从受害人受伤状况和残疾情况,从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参照医疗机构来确定,认为确有补充营养品作为辅助治好的需要。
八、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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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在60岁以下的标准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等级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等级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等级
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标准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不应安装豪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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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确定。
4)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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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等级(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等级)
5、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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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费用的计算方式:
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方式:
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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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但可以根据以下法律规定并综合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适当主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各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xx-12-2718:11|#2
一,各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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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工程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工程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八级伤残乘以30%。
广东省xx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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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79.8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54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096/年;8级伤残(城镇居民)赔偿金=14546×20×30%=87456元;8级伤残(农村居民)赔偿金=6096×20×30%=36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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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
梅方明律师
xx12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GB18667-xx)》,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公共平安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至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
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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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C1大于等于0而小于等于1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Ih+Ia,i100%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3.6伤残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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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梅方明律师解读: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
二级90%
-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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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20%
十级10%
其中一级伤残等于或类似于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额即为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xx年上海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864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342元。那么,相对应地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那么为18645×203729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那么为8342×20166840元。其他等级以此为参照,乘对应的`赔偿比例(伤残赔偿指数)即可,如十级伤残的赔偿金城市居民为372900×10%37290元,农村居民为166840×10%16684元。对于上述B.2中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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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伤残赔偿总额”就是上面提到的死亡赔偿金,这个死亡赔偿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对方全责那么为100%。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假设干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局部,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系数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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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上述假设干规定并没有具体比例的规定,仅规定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事故责任方全责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系数同样为100%;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应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那么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那么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B.2中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因此,几个伤残等级合并的伤残赔偿指数并不是将几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叠加,如两个十级即简单确定为10%×220%,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前后两种计算的结果有时候相同,这仅仅是巧合。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公式中的Ia。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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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那么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
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因此,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不同的方法取值,最终的结果差异是非常大的,如同样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计算那么总的赔偿指数为20%+2%+2%=22%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5%计算那么总的赔偿指数为20%+5%+5%=30%,前后相差8%这两个取值也都还算合理,但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计算(这个取值是非常不合理的)那么总的赔偿
指数为20%+10%+10%=40%,这个和上述三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叠加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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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某人伤残有两处,分别评定为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对方承担80%,那么他的赔偿额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8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七级的伤残赔偿指数40%+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其中如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不同那么计算的结果将不同;
2、设某人伤残有三处,分别评定为两个九级,一个十级,在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那么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10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九级的伤残赔偿指20%+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十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其中如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十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不同那么计算的结果将不同。
实际判决中的做法: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审理的“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关于残疾等级确实定,因上诉人属于多等级伤残,按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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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18667-xx《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10%,本院酌情以每处5%计算,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年×20年×
20%+5%+5%=74282.4元。原审将伤残赔偿指数定为20%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该所在2
江西省兴国县审理的“邱小林与兴国县潋江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7)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即为2952.56元×20年×(20%+20%+10%=29525.6元。”该判决中的计算方法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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