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杨刑初字第26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杨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云平,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9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留置,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文庆,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9]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云平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武卫、徐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云平及指定辩护人王文庆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云平于2019年1月10日至同年10月21日间,先后分别在其使用严某某、周某某的身份证冒名登记住宿的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40号天津师范大学招待所及上海市虹口区彭泽路47号四美轩招待所、长宁区定西路1267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招待所、杨浦区震旦东路30弄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干休所招待所、虹口区公平路570号锦达旅馆等处客房,趁同住一室的被害人离房洗衣、外出洗澡、上厕所或熟睡之机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乔某某、周某某、欧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人民币、移动电话、皮包等财物数额合计人民币13,000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姜云平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云平辩解,其未实施盗窃、亦从未到过上述现场。
指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姜云平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财物以及被告人姜云平曾到过其余四处现场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姜在此四处实施过盗窃。
公诉人答辩,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姜云平不仅到过上述现场,而且实施了指控的盗窃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1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姜云平在其使用严某某的身份证冒名登记住宿的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40号天津师范大学招待所107号客房,趁同住一室的被害人乔某某离房洗衣之机,从乔某某留在房内的衣服口袋中窃得人民币5,000余元,并窃得乔某某放在电视机上充电的科健3900型移动电话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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