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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上海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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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上海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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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康医学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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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


上海健康医学院是上海市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由原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组建而成。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99年成立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卫生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1960年由卫生部创立;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上海职工医学院。
学校以“健康命名,立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围绕应用型、特色性、国际化办学定位,培养服务医药卫生一线医学及相关人才,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服务于人类健康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敦行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健康医学院,简称“上健医”;英文全Shanghai University of MedicineHealth Sciences,英文缩写SUMHS”。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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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厚德至善 健行康民。
第七条 学校以“健康促进”为使命,培养具有健康心理、独立人格、充满智慧,在知识结构、能力体系及职业态度上均烙有鲜明特色,具有行业引领潜质的健康促进者。
第八条 学校为应用型特色性医学院,以医学为主体,理、工、管协调发展,构建医工、医药、医理、医管等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和专业布局,突出医工结合(医疗与器械结合)、医保结合(医疗与保健结合)、医养结合(医疗与养老结合),重点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实施高等医学职业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建立“高等职业专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贯通式一体化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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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开展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五)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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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八)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医学人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
(三)依法建立申诉等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进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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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各类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它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它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获得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创业指导; (九)对纪律处分和其它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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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因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而产生的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其它形式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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