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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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全部。
制定《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目的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具体内容。
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促
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
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
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状况的监
管理和监督。
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
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
(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其次章机构及其职责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
第八条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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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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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确定受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方案及方案执行状况的报告;(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方案;
(七听取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金融业务监管状况的通报和管理中心依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状况的汇
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处理看法;
(八审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和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九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拟定的章程或者议事规章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通过后的会议决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备案。
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拟定住房公积金详细管理方法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方案,并组织执行,编报方案执行状况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