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200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2002]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90元、310元、340元、380元、410元。各市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200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人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20元、470元、53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4.3元、4.8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人、元/小时·人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06]216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4〕93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07]2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500元、620元、76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08年山东各市最低工资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淄政字[200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滨州、聊城、菏泽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鲁劳社函[2008]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一、 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500元、620元、76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5.7元、7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人、 元/小时.人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20元、760元、60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7]2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鲁政字〔2011〕33号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0〕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鲁政字〔2012〕33号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3〕3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49号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3〕3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5〕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13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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