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1日是第28个“世界无烟日”,主题为“制止烟草制品非法贸易”,为开展无烟日宣传,我市的宣传口号是“”你有吸烟的自由,但不能自由的吸烟”,且制定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者需在指定区域额内吸烟。还提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条例》中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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