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1-16 05:57:49    下载该word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8【文号】财税[2001]118【施行日期】200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8日财税〔20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