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时间:2021-04-15 下载该word文档
新旧环保法规差异说明一、 法律修订目的:强化政府责任 完善基本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 30 多部,行政法规有 90 多部,新的环 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 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二、 旧法共六章四十七条,新法共本章七十条。 三、 修订重点部分:
1、 环保上升到基本国策。
新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 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2、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原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 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 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 达标。
3、 规定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4、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 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 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 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 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
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 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5、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 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 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 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 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 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7、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 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
8、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 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
9、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 目,不得开工建设。
10、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 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 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11、 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 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 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 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