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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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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陕食药监安发[2013]61【发布部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19【实施日期】2013.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陕食药监安发〔201361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为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要求,省局决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重新实施定点,对不符合布局规定和要求的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布局规定以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近3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均消费额(以医1/4
疗机构购进金额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常住人口在500万(含)以上的,可设立不超过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年均消费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年均消费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常住人口不足500万的,可设立不超过2家;其他设区的市如需设立的,应不超过1家,对交通便利、我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性批发企业能够安全配送并保证供应的,可不设立区域性批发企业。对因配送半径长或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确实难以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设区域性批发企业。二、调整原则(一)打破地区界限,促进适度竞争原则。(二)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范围等指标在所在设区市位居前列原则。(三)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经验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原则。三、申报条件(一)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连续经营药品3年以上。(二)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利税总额和资产负债率水平在所在设区的市位居前列。(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经营信誉水平领先,有相应的资金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四)企业药品销售医疗机构覆盖面和药品配送能力在所在设区的市位居前列。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定点(一)企业及工作人员近2年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二)企业近5年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区域性批发企业资格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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