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陈鹭琦、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鹭琦、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时间:2022-11-11 00:30:00 下载该word文档
>>>>>>>>>>>>陈鹭琦、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2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鹭琦;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鹭琦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鹭琦【当事人-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芬【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9
>>>>>>>>>>>>【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鹭琦【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闽劳社文[2008]40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若无异议,视为同意裁减人员方案;若发现裁减人员方案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闽劳社文[2008]40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若无异议,视为同意裁减人员方案;若发现裁减人员方案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裁减人员方案已得到主管部门集美区人社局的认可,陈鹭琦与用人单位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且陈鹭琦也已经通过向集美区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取得该次裁减人员的方案、花名册等资料。《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闽劳社文[2008]409号)第七条规定:凡是一次性裁减人员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企业所在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报2/9
>>>>>>>>>>>>告。上述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报告",实质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情况通报,目的在于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辖区内企业因经济性裁员的情况,该情况通报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裁减方案无须审查、认定,只是知晓相关情况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陈鹭琦向市人社局申请公开的《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报告》和《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报告》两份报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市人社局认定陈鹭琦申请的信息系“人社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该认定虽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定性不够准确,但市人社局决定不予公开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市政府根据陈鹭琦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决定认可市人社局的“过程性信息"的认定,亦属不当,但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正确。综上,市人社局、市政府对于陈鹭琦于本案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当,但陈鹭琦所申请的信息因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因此,陈鹭琦请求公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报告》、《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报告》的申请,不属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陈鹭琦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陈鹭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鹭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401:28:31陈鹭琦、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