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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诉法知识点大全

时间:2020-03-26 18:08:26    下载该word文档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 《刑诉法》内容结构?

答:第一编 总则。①任务和基本原则;②管辖;③回避;④辩护和代理;⑤证据;⑥强制措施;⑦附带民事诉讼;⑧期间和送达;⑨其他规定。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①立案;②侦查;③起诉。第三编 审判。①审判组织;②一审程序(包括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③二审程序;④死刑复核程序;⑤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 执行第五编 特别程序。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②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③缺席审判程序;④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六编 附则

2.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区别和联系?

答:区别在于,前者是程序法,重在实现程序正义,从动态角度为国家刑罚权加以程序限制;后者是实体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加以限制。

联系在于,刑事诉讼法在对刑法具有工具价值,为刑法实施提供“三大保障”(组织保障、程序保障、证据保障),起到明确标准、规范秩序、减少误差、保障效率的作用;也有其本身的独立价值,①体现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②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实体法的功能,③具有影响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3. 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答: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权力得到充分保障。

4.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答: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上。①刑事诉讼法中很多内容直接规定在宪法中,通过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②宪法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来维护。

5.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包括?其关系是?

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

他们之间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公正优先。

(吐槽:既然是对立统一,哪来什么优先?)

6. 司法公正包括?

答: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7. 实体公正的具体要求?

答: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救济及时有效。

8. 诉讼的生命和灵魂是指?

答:公正。

9. 我国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国外理论分类包括?

答: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国外理论分类包括: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主义、家庭模式。其中,根据是否包含“避免处罚无辜”的内容,实体真实主义又包括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10.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其实现方式包括?

答:秩序、公正、效益(注意,秩序既包括刑诉活动所维护的秩序,也包括刑诉活动本身的秩序;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效益既包括单纯的诉讼效率,也包括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实现方式包括其对刑法的工具价值和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

11. 刑事诉讼的职能包括?行使各职能的主体有?

答: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承担控诉职能的有检察院、自诉人、被害人(公诉中承担辅助性控诉职能),侦查机关在广义上可视为行使控诉职能;承担辩护职能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协助行使;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

12.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行使刑事诉讼的“三大职能”。

答:正确。

13. 刑事诉讼的构造有哪几种?

答:弹劾式、纠问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14. 刑事诉讼的主体的分类?

答:主要分为三类,即专门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①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是广义);②当事人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③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另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称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合称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又称一般诉讼主体

15. 除了专门机关,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还有?

答: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保证人、见证人、专家辅助人、近亲属等。

16.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答:①产生方式不同,前者法定,后者委托;②被代理人不同,前者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代理人不同,前者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依次优先),后者是受委托的人(有资格要求);④代理权限不同,前者是全权代理,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后者则相反。

17. 有资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要求?

答:委托主体,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⑤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委托对象和辩护人的要求相同,即: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但系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以上只是《刑诉法》规定,另外还有各种解释、规定要求。)

18. 刑诉中的“近亲属”?

答: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诉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民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19. 刑事诉讼的阶段划分?

答:公诉案件包括五个阶段,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包括三个阶段,即受理、审判、执行。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0.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特点?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何区别?

答:①体现刑诉活动基本规律;②贯穿刑诉活动全程或主要阶段;③具有法律约束力;④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由法律明文规定,其他特点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2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区别于“司法独立”);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同“程序法定原则”,区别于“正当程序原则”);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⑦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⑨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⑩认罪认罚从宽;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记忆:前五条是“组织原则”,第五到十一条是“权利原则”,最后一条是“主权原则”。要注意证据裁判、直接言辞、无罪推定等一些西方原则不是我国刑诉法、刑诉原则)

22. 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

答:公安、国安、海警、监狱、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注意:海关缉私局是公安组成部分,海警隶属武警部队。)

23.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监察委享有侦查权?

答:错误。监察委享有的是调查权。

24. 我国公、检、法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指?

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指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而非“以审判机关为核心”。

25. 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职权分工?

答:公安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执行刑罚(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社区矫正)等;检察院负责检察、侦查、决定拘留(只有紧急情况下可以)、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法院负责决定逮捕,审判,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等。

注意:法院也可以决定和执行拘留,但那是司法拘留,与刑事无关。

26. 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管辖分工?

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

27. 程序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区别?

答:前者属大陆法系,后者属英美法系。中国称为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诉法原则)

28. 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答:①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手机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排除。②程序倒流。二审、死缓复核、死刑复核发现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司公正审判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另有三种情况不。以“可能影响司公正审判”为前提,即违反公开、回避和审判组织制度)③效力审查。应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前的诉讼行为和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由监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29. 大陆法系中的法定原则包括?

答:程序法定和罪刑法定。

30.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关涉。

答:错。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检察院均要接受党的领导、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31.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他们的“独立”有何异同?

答:错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公安机关除接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外,还要接受同级政府领导。法院和检察院都是作为一个组织整体对审判权、检察权负责,但其“独立”程度有所不同。上级法院无权干涉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权,但上下级检察院则可以,称为“检察一体化”。

32. 公检法机关应该使用什么语言进行诉讼活动?

答:当地通用语言(不是“当事人使用的语言”或“方言”)

33. 委托辩护人的主体、时机、人数和对象要求。

答:委托主体。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③法律援助机构委托。

委托人数12人。

委托时机。①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期间,被调查人不得委托辩护人。

委托对象。以下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以上只是《刑诉法》规定,另外还有各种解释、规定要求。)

34.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答:正确。辩护人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就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不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观点的辩护意见。

35.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

答: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无罪。

36. 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和处理?

答: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理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且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撤案,检察院可不起诉。

37.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答:共有六种,分别是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区别于“犯罪情节轻微”,分别对应“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或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轻告时赦死他)

38. 追诉时效(刑法的规定)

答:

39. 不予追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答: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裁定终止审理、判决宣告无罪(优先)、判决被告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6岁、精神病)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40. 没有刑事案件审判全的法院是?

答:海事法院。

41. 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方式?

答:中、高、最高院共用的方法有①审理案件、②法官培训。仅限高院、最高院用的有③业务会议、④制定文件(高院是“审判业务文件”,最高院是“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⑤发布案例(高院是“参考性案例”,最高院是“指导性案例”)。

42. “证人强制出庭”内容、例外及处罚?

答: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予以训诫或处十日以下拘留。

43. 诉讼参与人包括?

答: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又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注意: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专门机关的人都不是)

44. 不能当证人的情况?

答: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

45. 儿童能否作证人?

可以,只要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即可。

46. 刑诉中鉴定人如何产生?

答:由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者指派,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民诉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47.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答:正确。

第四章 管辖

48. 刑诉“管辖”的结构?

答: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9. 监察机关管辖哪几类犯罪?

答:共六大类,分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其他犯罪案件。

50.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答:①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管辖)。②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51.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包括?

答:告诉才处理案件(“纯自诉”)、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公诉交叉”)、公诉转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亲告罪,包括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只有侵占案是“绝对告诉才处理”,其他案件如果情节严重,也会为公诉案件。(注意:对亲告罪报案,公、检可能“接受”,但不“受理”,而是通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轻微刑事案件包括①重婚、②遗弃、③故意伤害(轻伤)、④非法入侵住宅、⑤侵犯通信自由、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⑧《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都要除外。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52. 法院对自诉案件证据不足情况的处理?

答:①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②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3. 在立案管辖方面,关于报案、并案和监察机关需要注意?

答:①公民报案不受立案管辖限制,公检法对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是受理),然后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报案、控告、举报人。②公检法对有关联的案件,必要时一般可以并案处理。特例是,一人犯多案,某机关不具备所有案件的管辖权,案件之间若没有其他关联,则不能并案处理。③凡是监察机构有权管辖的,一般应当移送监察机关。被调查人在职务违法犯罪以外有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以监察机关为主,其他机关协助。

54. 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

答: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方面,审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民事方面,审判重大涉外案件;行政方面,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另,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法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缺席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注意:①除军事法院外,其他专门法院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院审理。②外国人犯罪案件不再一定由中院管辖,而是由基院管辖。)

55. 恐怖活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主要区别?

答:具有政治、意识形态目的。

56. 刑事诉讼中,下级法院能够请求上级法院审判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能否制定下级法院审判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答:管辖权只能上收,不能下放。(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即可上收,也可下放。)

57. 并案处理的案件如何确定审级?

答:就高不就低。

58.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起诉的案件,中院认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能否再移送基层法院审判?

答:不能,应由中院依法审判。

59. 区法院向市中院移送管辖流程?

答:①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②区法院认为需要市中院审理,向市中院书面请求移送(至迟于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③市中院决定审理此案,向区法院下达同意决定(接到申请后10日内决定),同时通知市检察院;④区法院将案卷退回区检察院;⑤区检察院将案卷移送市检察院;⑥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60. 刑诉中,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区别于民诉、行政诉讼中的地区管辖。

答: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更合适时)。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指被告人经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两者不一致时取后者。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民诉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另有大量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行政诉讼以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特殊的有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1. 计算机网络犯罪,犯罪地包括?

答:①被告、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②网站建立、管理者所在地或网站服务器所在地;③网络接入地;④被害人财产受损地。

62. 刑诉中,地区管辖冲突的处理?

答:处理方法依次为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优先管辖指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移送管辖指优先管辖的法院,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指定管辖指发生管辖争议时,不能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的,由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63. “管辖不能”的案件是指?如何处理?

答: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64. 指定管辖后,原受理法院如何移送案卷?

答:公诉时退给检察院,自诉时移送指定管辖法院,两者都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65. 军人犯罪的管辖?军地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

答:军人(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犯罪由军事法院管辖。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和其他法院分别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全案。

66. 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①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国内);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中国领域外触犯中国《刑法》的;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中国根据国际条约义务行使管辖权的;④在中国领域外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⑤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犯罪;⑥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⑦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

答:①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适用一般审判管辖原则;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人出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③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法院管辖。④由飞机、轮船最初降落、停泊地(中国)法院管辖;火车上犯罪按协定管辖,无协定时由最初停靠地或目的地(中国)法院管辖。⑤由被告人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⑥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人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⑦判决前漏罪未判的,由原审地法院管辖,也可由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更合适时);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被抓获并发现的犯罪,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第五章 回避

67. 哪些人适用回避?

答:诉讼中行使公权力或由公权力指定的一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68. 适用回避的理由?

答:共七条,前四条防利益干涉,后三条防偏见干涉。①是本案当事人,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是本案辩护人、代理人,或与本案辩护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④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⑤已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扮演过其他角色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⑥已参加过某一诉讼环节(侦、控、审)环节的;⑦已实质审理过本案的(注意其特例)。

(注意:此处“近亲属”适用刑诉一般解释,但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扩大解释为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69. 回避的提出方式?

答:书面或口头(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70. 回避的提出主体?

答:自行回避由本人提出,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指令回避由有权主体决定。

71. 回避的决定主体?

答:刑诉中,①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②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分别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决定;③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按照“谁指定谁决定”的原则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行政诉讼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2. 回避申请提出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回避人是否停止执行职务?若要求复议呢?

答:提出回避后,审判、检察人员停止执行职务,侦查人员不停止。提出复议后,被申请人不停止执行职务。

73. 提出回避申请的人不能提供理由,或提供的理由不是法定回避情形,法庭如何处理?

答: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74. 确定某人回避后,其回避前的诉讼活动效力如何确定?

答:由作出决定的人或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75. 回避申请被驳回后,提出复议的主体、对象、期限?对复议申请的答复期限?

答:主体是申请回避的人(不包括被申请的人);对象是作出驳回决定的机关;收到公、检、法的驳回决定后,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为5日、5日、立刻。公、检的答复期限分别是5日、3日,法院的答复期限不用掌握。

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

76. 担任辩护人的积极条件有?

答:①律师(只有中国律师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

77. 担任辩护人的消极条件有?

答:①正在被执行刑罚的(含主刑、附加刑、缓刑、假释);②依法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③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④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从业资格证的;⑤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⑥外国人、无国籍人;⑦公检法、安监人(公安、检察、法院、国安、监狱、人民陪审员)的现职人员;⑧法院工作人员(含审判和其他人员)和检察人员,离职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永久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⑨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⑩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注意:除前三种和第八种情形外,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可以当其辩护人

(前三项为绝对禁止、中三项为相对禁止、后三项为特殊禁止。)

78. 阅卷的权限、时机、地点、内容、收费?

答:关于权限,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且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但涉国家秘密(不含商业秘密、隐私等)的应当经法、检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而非律师辩护人、所有诉讼代理人则需要法、检的批准。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法、检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说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

关于时机,辩护人阅卷权从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不能阅卷但可以了解相关情况(不包括证据情况)

关于地点,起诉前到检察院阅卷,起诉后到法院阅卷。

关于内容,可阅的是案卷材料和庭审录音录像,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不包括检委会、审委会、合议庭讨论记录等。

关于收费,最多只收工本费。

79. 辩护律师阅卷时能否带律师助理?

答:可以。

80.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的权限、证件?

答:关于权限,辩护律师无需公、检、法的许可(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而其他辩护人则需要(带的翻译都需要批准)。案件侦查期间,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要经过侦察机关许可。

关于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81. 案件侦查期间,辩护人可以向侦察机关了解的情况包括?

答: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强制措施情况。

82. 辩护人什么时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答: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83. 看守所能否检查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件?

答:可以。但不得截留、删改、复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84. 辩护人调查取证的方式?

答:亲自调查取证或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三日内答复,口对口、书对书说明理由)

85. 辩护人亲自调查取证的权限?

答: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其他辩护人没有),向控方证人收集材料必须经检察院或法院批准、本人同意,向辩放证人收集材料必须经本人同意。

86. 辩护人行使提出意见权的时机?

答:审查批捕、侦查终结、死刑复核中,辩护人提出要求或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起诉、速裁宣判、二审不开庭审理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87. 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实施诉讼权利的,向谁申诉、控告?

答: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88. 有独立上诉权的是?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是?

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注意:缺席审判程序中,境外被告人的近亲属也有独立上诉权。

89. 辩护人庭审中就回避、管辖、排非、取证以及通知新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申请、异议,法庭原则上应当如何?申请、异议驳回后,如何要求复议?

答:休庭审查;当庭要求复议(只能一次)

90.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形?

答: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91. 辩护人的特定证据开示义务是指?

答: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92. 辩护人对委托人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答: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不含“严重危害财产的”和“已经实施的”)

93. 追究辩护人犯罪的侦查管辖?

答:①同案侦查机关(含其下级机关)回避;②同案侦查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上,报上级侦查机关指定管辖;③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48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律所或律协。

94. 在押犯罪嫌疑人如何委托律师?

答: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通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依次通知①嫌疑人指定的律师或律所,②(无特定律师、律所时)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③(无监护人、近亲属时)当地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律师。

95. 公、检、法分别应在合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获得法律援助)权利?

答: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9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解除与律师委托关系?

答:出具书面文件。律师要求当面确认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但嫌疑人、被告人再次书面拒绝的除外。

97. 辩护方式的种类?

答:无罪、罪名(最轻)、最数、量刑、程序。

98. 辩护主体的种类?

答:自行、委托、法律援助。

99. 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

答:①必须援助辩护的有,盲聋哑、精神病(不完全)、无期死刑、未成年、境外缺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另外还有高原复核死缓案件)。②可以援助辩护的有,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注意:完全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其强制医疗程序中,必须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制援助)。

100. 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提供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在几日内落实?

答:3日。

101. 值班律师是不是辩护人?

答:不是。

10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权利的次数?

答:①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嫌疑人、当事人,可拒绝辩护人两次,不需要理由,但两次拒绝后只能自行辩护。②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嫌疑人、当事人,只能拒绝辩护人一次,且需要正当理由,最终必须有辩护人。

10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或被辩护人拒绝后,法庭如何处理?

答:嫌疑人、被告人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继续;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休庭,从休庭之日起的15日,给新辩护人作准备,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104.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答:①法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独立诉讼参与人,依据被代理人意思参与诉讼活动;后者是独立诉讼参与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②职能不同,前者是控诉,后者是辩护。③诉案件中产生时间不同,前者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后者自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起。④权利不同,前者阅卷需批准,后者不需(仅限律师)

第七章 刑事证据

105. 证据的种类?

答:共有八类。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06. 检验报告(尚未纳入鉴定范围的“鉴定”)是不是证据?

答:不是,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

107.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答:起证明作用的,前者是其物质属性,后者是其记载内容。

108.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物证一定是间接证据。

答:正确。

109. 杀人凶器的照片是那种证据?

答:书证。

110.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

答:感知、记忆、表述。

111. 有作证义务的人是?不能做证人的有?

答: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112. 证人保护的主体、对象、案件范围?

答:主体是公检法,对象是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极其近亲属,案件范围包括国、恐、黑、毒。

113. 证人的经济保障包括?被害人、见证人呢?

答:司法机关补偿其履行出庭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工资奖金。被害人、见证人没有以上规定。

114. 见证人是不是证人?

答:不是。

115. 不能当见证人的有?

答:①能力不足的;②有利害关系的;③有关机关的。

116. 检查、辨认、勘验、实验笔录分属实物还是言辞证据?

答:检查、勘验笔录是实物证据,辨认笔录是言词证据,实验笔录需要具体判断。

117. 证据的基本特征?各有哪些反例?

答: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客观性的反例:主观猜测、推论、意见(鉴定人可以)

关联性的反例:类似行为、品格证据、过去行为、表情等。

合法性的反例:警犬辨认、心理测试等(形式不合法),逼供证言等(程序不合法)

118. 证据证明力、证明能力分别体现证据的哪个基本特征?

答:关联性、合法性。

119. 刑事证据规则?

答: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其中,前四个调整证明能力,后两个调整证明力。

注意:①除“庭上转述”以外,“庭外陈述”也属于传闻证据;②“原始证据规则”我国刑诉法没规定、有体现,此概念只针对书证,与我国刑法中的“原物”不同。

120. 传闻证据包括?能否作为证人证言?

答:庭上转述和庭外陈述。一般不能,“闻”者只能陈述自己听到的内容,不能代替“传”者作证。

121. 意见能否作为证据?

答:不能,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可以发表意见,但只能作参考。

122. 不符合关联性规则的主要情形?

答:①品格证据、②类似行为、③特定诉讼行为(如翻供)、④特定事实行为(如补救)、⑤被害人过去行为(如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历史)

123.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的条件?

答:①有证据能力;②有独立来源;③能证补强对象真实。(注意:认知、表达困难和利益相关人的言词证据必须补强。)

124.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证据裁判原则(依靠证据、合法证据、查证证据)、自由心证原则(自有判断、自由心证)、直接言辞原则。

125.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答:非法收集的供述,具体包括①采用暴力手段,使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取得的供述;②采用威胁手段,使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取得的供述;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供述(不加程度限制);④重复性供述,即受之前刑讯手段影响,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但取证主体、诉讼阶段变化,且告知了权利和后果以后,不排除)

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具体包括:①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的(不加程度限制);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③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且未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

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违反法定收集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不增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注意:刑诉法禁止骗供、诱供,但强制排非的范围不包括骗供、诱供,不包括刑讯下的辩解,不包括“毒树之果”。

126.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能否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包括多个共犯口供一致的情况);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答:不能;可以。

127. 鉴定意见是指?

答: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个人意见并签名)

128. 以下是否正确:无瑕疵的鉴定意见都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答:错误。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可以,倾向性的鉴定意见不行,只能作为办案参考。

129.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与书证的主要区别?

答:制作主体不同。前者为办案人员,后者为普通人。

130. 现场照片属于哪类证据?属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答:勘验、检察笔录。实物证据。

131. 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属于哪类证据?

答:以视频中的供述证明犯罪事实时,属证人证言;以视频中的审讯过程证明程序合法性时,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32. 勘验现场的视频属于哪类证据?

答:以视频中的现场事物证明犯罪事实时,属证人证言;以视频中的勘察过程证明程序合法性时,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33. 行政机关(含纪检)能否收集刑事证据?其行政行为中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适用?条件是?

答:不能。可以。言辞证据一般应由公检法重新收集,但客观情况不允许时,经检察院审查合法并有其他证据印证后可以使用;其他证据经检、法审查后可以使用。

134. 复制物、复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答:一般应使用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使用复制物、复印件。

135. 强制排除的物证、书证主要是指?

答:①不能查证或不能反映原物的复制品;②不能证明来源的(主要通过获取现场的笔录证明)。其他可以补正、解释的程序瑕疵,经补正、合理解释后不必排除。

136. 强制排除的言辞证据(除鉴定意见外)主要包括?

答:①主体缺陷,无能力、不清醒,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作证。②沟通缺陷,没有配翻译,本人没有核对确认。③内容缺陷,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除外)。④环境缺陷,询问不单独(被害人、证人),讯问不录像、非场合(紧急现场除外),刑讯逼供。其他可以补正、解释的程序瑕疵,经补正、合理解释后不必排除。

注意:录像要全程录像;“紧急”和“现场”齐备才能例外。

137. 强制排除的鉴定意见包括?

答:有瑕疵即排除。

138. 强制排除的检、辨、勘、实笔录包括?

答:除辨认笔录外,其他只要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即可。辨认笔录的强制排除情形主要包括:①非侦查人员主持;②非单独进行;③辨认对象不相似、不够数;④原本认识;⑤有人“协助”。

139. 强制排除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包括?

答:经审查不能确定真伪。其他只要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即可。

140. 排非的时机?发起排非的主体?申请排非的对象?

答: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和公检法都可以申请依职权启动排非。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向检察院申请,起诉后向法院申请。

141.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检察院认定排除的非法证据,公诉时不能提交法院。

答:错误。检察院认定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注明。

142. 申请法院排非程序?

答: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线索、材料并说明理由的除外。申请条件,申请主体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否则不受理。法庭动作,①开庭前提出的申请,线索送检察院,召开庭前会议双方沟通,达成一致则撤回证据或申请(撤回后无新线索不得再提),否则在庭审时调查(法院审查认为无疑问的也可不调查)。②开庭中提出的申请,法庭先审查,认为无疑问则驳回(驳回后无新线索不得再提),认为有疑问则庭审时调查。③法庭决定在庭审中调查取证合法性的,应先当庭调查,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调查后应当庭决定,也可休庭商议后再开庭决定。

143. 二审法院排非规则?

答:与一审基本一致。另,①一审未申请而二审要申请的,需说明理由;②一审排非决定中检察院未举之证,二审异议不得出示,但新发现的除外。

144. 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归谁?

答:检察院。

145. 侦查人员就证据合法性上庭说明情况,他是不是证人?

答:不是。

146.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合法性证明材料,应该有?

答: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147. 证据的理论分类?

答:根据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形式,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明其是否有罪,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148. 刑事证明的主体、客体、阶段、责任?

答:主体是检察院和当事人(公安、法院不是);客体是需证明的案件事实(包含实体事实和和程序事实,不包含“证据事实”);阶段是审判阶段(之前都叫“查明”而非“证明”);责任最开始归检察院,但可能转移(如持有型犯罪)。

注意:除少数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外,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其举证是权利而非义务。

149. 刑事证明要达到什么标准?

答:立案、逮捕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从重判决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罪、从轻则不需要这么高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答: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排除合理怀疑。(证据全面、合法属实、排除怀疑)

150. 法定免证事实?

答:①自然规律定律;②一般人共知的常识;③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④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⑤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且未启动重审的事实;⑥法律法规及其适用等审判人员应当知晓的事实。(定律是常识、程序无异议、推定已判决)

151. 我国法律有没有规定“沉默权”?

答:没有。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但与案件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

第八章 强制措施

152.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答:共5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53. 刑罚、行政处罚、民事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答: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务、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民事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还包括责令具结悔过)

154. 刑事强制措施“四要素”?

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专门机关(公检法)实施的,针对反对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55. 扭送和搜查、扣押、冻结是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答:都不是。扭送是普通公民(而不是公检法)实施的,后面几种措施针对财产(而不是人身自由)

156. 刑事强制措施应该遵循的原则?

答:必要性、相当性(比例)、变更性原则。

注意:“变更”指的是解除或变更措施种类,而不是变更措施时长。

157.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法的主要区别?

答:前者没有惩罚性而后者有。

158. 适用拘传的决定主体、执行主体、对象、地点、程序?

答:公检法都可以决定、执行拘传,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对被害人、原告、证人适用)、地点是被拘传者所在的市、县(不能异地拘传)。程序,①公检法负责人批准;②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③出示拘传证(公检)或拘传票(法);④对抗拒者可使用戒具强制;⑤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⑥拘传一般不超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再次拘传间隔不少于12小时。

159.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否现场拘传?

答:不能。可以口头传唤或先行拘留。

160. 刑诉与民诉中拘传的区别?

答:实施主体不同,前者是公检法,后者只有法院。程序不同,前者不需经过传唤,后者必须经2次传票传唤不至方可。

161. 对被害人能否进行传唤?

答:可以。

162.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答:强制力不同,前者是强制措施,后者等同“通知”,不具强制力。对象不同,前者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者是所有当事人。

163. 对证人能否适用传唤?

答:不能,对证人只能通知。

164. 取保候审的启动方式、决定主体、执行主体、形式、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答:启动方式,可以由公检法依职权启动,也可依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申请启动。决定主体,公检法。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含国安)。形式,保证人保和保证金保(人保和财保)。期限及其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同诉讼阶段连续计算、不同诉讼阶段重新计算。

165. 可取保候审的对象?

答:积极条件,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生活不能自理、患有严重疾病、正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消极条件,①累犯、主犯;②自伤自残逃避侦查;③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但符合积极条件第③④项的除外。(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166. 取保候审中,人保和财保能否同时适用?

答:不能。

167. 取保候审中,可以当保证人的条件?

答:①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②与案件无牵连(不是“与取保候审对象无牵连”);③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④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168.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数量?

答:12人。

169.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义务?

答:监督和报告。

170.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是否履行义务由谁认定?如何处罚?如何救济?

答: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申请复议、复核各一次。

171. 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

答:一般是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是500元以上。向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

172. 取保候审对象的义务?违反义务如何处理?如何救济?

答: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法定义务包括,①未经决定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③传讯时及时到案;④不得干扰证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酌定义务包括,不得进入特定场所、联系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上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不含身份证)

对违反义务的处理包括,①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②继续取保候审的,可责令具结悔过,要求重新提出保证人或重新缴纳保证金(注意不是“增加保证金”);③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拘留或逮捕(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救济方式包括向公安机关(即执行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和申请复核一次。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在5日内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7日内决定;尔后可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7日内决定。

173. 对取保候审中的各种处罚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不能,对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行政诉讼。

174.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能否中断侦查、起诉、审理?

答: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应该是都不能)

175. 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执行机关、性质定位、对象、方式、期限、申请解除的主体。

答:决定主体,公检法。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安)。性质定位,逮捕的替代措施。对象,复核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的。方式,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6个月。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176.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

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不缴纳保证金的,以及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的。这些“特殊情形”包括,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②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③案件特殊需要,监视居住更合适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监视居住的。

177. 监视居住原则上何处执行?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形?

答:原则上在住所执行,特殊的需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特殊情形包括,①对象无固定住所;②国、恐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需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178. 上题“固定住所”是指?

答:办案机关所在市、县的合法居所。

179.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可否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讯问室、留置室的专门办案场所执行?能否让被执行人付费?

答:都不能。

180. 对被监视居住的人,能否监控通信?

答:在侦查期间可以,其他诉讼阶段不行。

181. 对被执行监视居住的,需不需要通知其家人?如何通知?

答: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决定机关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182. 被执行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如何折抵?

答:住所执行不折抵,指定居所执行要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刑1日,或折抵拘役、有期徒刑0.5日。

183. 监视居住对象的义务?

答:①未经决定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②传讯时及时到案;③不得干扰证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④上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和身份证

184. 监视居住对象违反义务的处理?

答: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逮捕时刻可先行拘留)

185. 拘留的种类?各自的决定机关?各自的羁押期限?

答:分为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法院不行),公安机关决定时时长一般为(3+4+7=14日,“流、结、多”重大嫌疑分子为30+7=37日;检察院自侦案件时时长为7+7+3=17日;监察机关移送后先行拘留的为10+4=14(且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司法拘留时长为15日以下。行政拘留时长为15日以下,合并执行时最长不超20日。

186. 法院有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执行权?

答:都没有。

187. 刑事拘留决定主体、执行主体、羁押场所、送押时间、通知义务、讯问时间、羁押期限?

答:决定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不含法院)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含国安)羁押场所,看守所(不是拘留所)送押时间,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送到看守所。通知义务,决定机关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及国、恐犯罪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讯问时间,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决定的一般为(3+4+7=14天,“流、结、多”案件为30+7=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为14+3=17天;监察机关移送的为10+4=14天。

188. 刑事“先行拘留”的对象条件?

答:9种情形,可分为现行犯、嫌疑犯、危险犯、变更犯、移送犯(自己总结的),即①正在预备、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③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结、多”作案重大嫌疑的;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逮捕的;⑨监察机关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

189. “流、结、多”作案是指?

答: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连续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190.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

答:拘留证(先行拘留时,要在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补办)

191. 扭送是不是强制措施?其对象包括?

答:不是。对象包括在逃犯和现行犯(正在实施或实施后即时发觉,不含准备犯)

192. 逮捕的分类及其具体情形?

答:一般逮捕,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③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径行逮捕,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可能判10年以上,或徒刑以上且曾故意犯罪(不同于累犯),或徒刑以上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转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注意:前两个是“应当”逮捕,后一个是“可以”逮捕。

193. 上题中的“社会危险”是指?如何判断?

答:包括①可能再犯罪的;②可能干扰诉讼活动的;③可能打击报复的;④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应当综合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等综合考虑。

194. 应当和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答:应当不予逮捕,“轻告时、赦死他”。可以不予逮捕,略(只要没有应当逮捕的情形,且罪刑较轻或认罪、悔罪、挽回损失或基于人道主义考虑都可以)

195. 逮捕的权限?

答:检察院可批准或决定逮捕,法院可决定逮捕。执行只能是公安机关(广义)

196.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权限?

答:省级以下(不含)检察院第一类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的,本级决定;第二类自侦案件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197.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批捕程序?

答:分两种情况,①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院批捕后48小时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部门。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没有“恐”)或涉国际关系,以及在法律适用上确有疑难的案件,由本级检察院(各级都可以)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至最高检察,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批复;其间,任一级检察院都可作出不批准逮捕批复,且无需继续上报或征求外交部意见;最终由本级检察院作出批捕(不批捕)决定。

198. 对人大代表的批捕程序?

答:区分本级、上级、下级、外地和多级人大代表采用不同程序。①对本级人大代表,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许可,手续由侦查机关办理;②对上级人大代表,层报相应级检察院,由该级检察院报请;③对下级人大代表,委托该下级检察院报请或直接报请;④对外地人大代表,委托该地相应级别检察院报请;⑤对多级人大代表,则每一级都要报请,方法如前。

199. 在批准和决定逮捕过程中,需要报上级检察院的有?

答: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逮捕,应报上一级备案;②省以下(不含)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应报上一级决定;③一般案件中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在48小时内报上一级备案,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外事部门;④危害国家安全、涉国际关系、适用法律确有疑难的案件中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要层报最高检批准;⑤对上级人大代表的逮捕,要请上级检察院报请对应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许可。

200.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需移交的材料包括?检察院批准时限?可能的决定包括?

答:材料包括,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时限分为,对已经拘留的,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未拘留的,要在15日内决定,最长不超过20日。决定包括,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要说明理由),不包括“退回侦查”。

201.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捕流程及时限?

答:省级以上(含)检察院自侦自批,由本级侦查部门向本级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批捕;省级以下(不含)检察院下侦上批,由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批捕。对已经拘留的,本级侦查部门(下级检察院)要在7日内提请批捕,本级侦查监督部门(上级检察院)要在7日内(可延长最多3日);对未拘留的,侦查监督部门(上级检察院)要在15日内决定,最多不超过20日。

注意:材料报送路途算在上一级的时限内。

202. 检察院审查批捕,是否必须征求嫌疑人意见?如何征求?

答:是。方法有2种,讯问和意见书。5种情形下必须讯问,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存疑;②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③侦查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④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⑤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不予讯问的,让嫌疑人填写《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收回后附卷。

203. 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是否必须征求辩护人意见?其他类似的诉讼环节包括?

答:不必须,如果辩护律师有要求,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则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批准(决定)逮捕、侦查终结、死刑复核时,辩护律师要求表达意见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二审不开庭审理时应该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

204. 对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该?

答:立即释放在押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205. 法院决定逮捕出现在哪些案件中?

答:自诉案件和进入审理的案件。

206. 逮捕证由谁签发?

答: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207. 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后的通知义务?

答:办案机关都应该在执行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执行人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拘留中还多一个例外,即国、恐案件中,通知后可能有碍侦查的。(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208. 拘传、拘留、逮捕后进行讯问的期限?

答:拘传是“立刻”,拘留和逮捕时“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09. 异地逮捕、拘留如何执行?

答: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不是执行)

210.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启动方式、流程?

答:主体,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启动,可分为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对本院和同级法院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都要依职权进行初审,对羁押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申请且能说明理由的应当进行初审。流程,①初审,由检察官3日内决定不予立案或报请立案;②立案,报请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立案;③审查,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可以公开审查;④决定,立案后10日内(可延长5日)决定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注意,只能决定“是否提建议”)。⑤纠正,提出建议后10日内办案机关未回复处理情况的,可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注意:通知和建议都要以整个检察院的名义。

211. 变更强制措施的启动方式及其主体?

答:公检法依职权启动,或被强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申请启动。

212.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公检法应在几日决定?

答:3日。

213. 对被逮捕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答:①人道主义的可以变更,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离子、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抚养人的;②法院判决的应当变更,即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管制、缓刑、单独附加刑尚未生效,或者羁押时间已达法院判决刑期;③羁押届满的应当变更,即案件不能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④发现不当的应当变更,办案机关发现不当应及时变更,并通知原决定、批准单位。

214.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区别?

答:前者关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后者关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已决犯”。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215.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①公安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不是“判决有罪”);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遭受直接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不是“精神损失”,也不是间接损失、可能损失)。

216. 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或终止刑事部分审理时,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答: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后,前者要作出判决,后者告知被害人另提独立民事诉讼。

217.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能否提附带民事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能否提附带民事诉讼?

答:法院都不受理。前者应该由法院直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者告知被害人申请国家赔偿。

218.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

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是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死亡或失能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近亲属,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检察院。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是侵害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及未被追求刑责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侵害人的监护人、已死以及死刑侵害人的遗产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非侵害人。

219. 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国家、集体财产受损,且受损单位未提附带民事诉讼时。

220.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被缺席审判?在逃同案犯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答:前者可以,后者不能。

22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机?

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①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解,达成调节协议且履行完毕的,法院不再受理其附带民事诉讼,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②没有达成协议的,有权人应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提独立民事诉讼;③一审中未提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中又提出的;④一审中被告未反诉,二审中由反诉的,法院可调解,但不受理,应告知有权人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提独立民事诉讼(保护审级利益)

222. 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及其区别?

答: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区别,①申请时机不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申请保全的是“诉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申请是“诉中”;②申请人担保要求不同,“诉前”是应当提供担保,“诉中”是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应当或要求提供担保而不提供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223. 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启动方式?保全措施?

答:启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启动。措施,包括扣押、冻结、查封3种。

224. 附带民事诉讼中向谁申请财产保全?

答:诉中财产保全向审理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被申请人居住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225. 诉前财产保全持续时间?

答:法院受理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注意不是“采取保全措施后”)

226. 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审理?

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特殊情况下可由同一审判组织先刑后民进行审理(不得另组合议庭)

227. 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时,是否影响刑事判决生效?

答:不影响。

228.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故不到庭如何处理?

答:原告不到应当撤诉处理,被告(除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到庭可以缺席审判。(都是经传唤一次)

229.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程序?

答: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达成协议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30. 附带民事诉讼对人身伤害判赔的范围?

答:医疗、护理、交通、误工、丧葬和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等,不包括精神损失费。调解协议不受此限制。

231. 对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判给谁?

答:赔给受损单位,受损单位终止的赔给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232.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时限?

答: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33.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期限及二审方法?

答:上诉、抗诉期限按行使部分确定。二审时,无论是刑事部分单独抗诉、上诉,民事部分单独上诉,还是两者兼具,法院都要对全案进行审查;若只有民事部分有问题,就只纠正民事部分;若刑事部分有问题,则需对刑事、民事部分一并再审。

23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后,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刑事部分判决何时生效?

答: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章 期间、送达

235. 以月、日、时为单位的期间如何计算?

答:①以日、时为单位时,开始的日、时不计算在内。②以月为单位时,1个月指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开始日为本月最后一日或下月不存在该日的,均计算至下月最后一日;半个月一律按15天算。③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236. 不计入期间的特殊时间?

答:①文书在途时间,主要包括公检法机关之间公文转递以及向专门机关递交诉状等文件时间(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时间;④中止审理期间;⑤二审时检察院阅卷时间(一个月内);⑥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中,公告期间和请求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⑦非法监外执行时间不计入刑期。

237. 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

答:①侦查期间发现新的重罪,自发现之日起重算侦查羁押期限;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法院),自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审理)期限;③法院改变管辖,自审理法院接到案件之日起重算审理期限;④发回重审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算审理期限;⑤决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从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238. 期间恢复的申请主体、裁决主体、申请时限、理由?

答:申请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裁决主体是法院,时限是阻碍消除后5日内,理由是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

239. 诉讼文件送达的主体和对象是?有哪些方式?

答:送达的主体是公检法机关,对象是诉讼参与人或有关组织(反过来就不是“送达”)。方式包括5种,即直接送达,公检法机关派员直送收件人,收件人不在时可交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留置送达,收件人拒收时或拒绝签章时,送达人员将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要有见证人或影像见证)委托送达,委托异地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转交送达,将文件交给自由人受限者的管理单位转交,主要指军人、在押人员、接受强制教育人员;邮寄送达,挂号邮寄文书送达。

240.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诉讼文书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

答:正确。

第十一章 立案

241. 立案材料的来源(诉讼程序启动方式)?

答:报案、举报、控告、自首、自诉。

242. 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

答:不能指出犯罪人的是报案;能指出犯罪人的,若由被害人告诉是控告,若由第三人告诉是举报。

243. 公、检、法机关的立案条件?

答:公安、检察机关的立案条件,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且不具备《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不应追求刑事责任情形”(轻告时、赦死他)法院的立案条件,有原告、有被告、有证据、有诉求、自诉案、能管辖。①原告必须是被害人,原告不能或不敢告诉时,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②被告人必须明确;③证据要由原告提出;④诉讼请求必须具体(只需具体到“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不同于民诉中的“具体”程度);⑤自诉案件即“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⑥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244. 立案的程序?

答:接受告诉、审查材料(初查)、作出决定。

245. 公检法对不归自己管辖的告诉如何处理?

答:都应当接受,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需要时),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告诉人。

246. 告诉的方式?

答:书面或口头。口头告诉的,工作人员要制作笔录并由告诉人签章。

247. 公检法机关对告诉人的告知义务?

答:要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

248. 初查中不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和技侦措施(只能用任意性措施,不能用强制性措施)

249. 公检法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查后如何决定?

答:书面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250. 公检法的作不立案决定应告知?

答:控告人(不是举报人、报案人)

251.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救济权的主体是?救济程序是?

答:控告人和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控告人可先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复议,再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行政执法机关职能要求复议,不能要求复核。两个申请期限和决定期限均为7日。(另,控告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立案、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检察院投诉。)

252.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对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投诉?

答: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答复投诉人。②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投诉人谁能管辖,建议向其控告或移送。③公安机关还没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④认为公安机关确实决定不当的,经检察长批准,书面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15日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执行的,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253.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不服如何救济?

答:先请同级检察院复议,再请上级检察院复核。

254.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不当的,能否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

答:不能,应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255. 刑事诉讼程序中“先复议、后复核”的几种情形?

答:共6种,即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罚款保证人、不立案的决定,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要求撤案的决定。

256. 检察院内设的几个重要部门(考试中常涉及的)

答:控告申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公诉。

第十二章 侦查

257. 区分“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

答:前者专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后者还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手段。

258. 对需要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前不能?

答:提起公诉(侦查、强制等都可以)

259. 解释强行性侦查措施和任意性侦查措施?

答:学术概念,前者指比较严厉的、需要进行事前审查、不能由侦查机关独立决定的侦查措施,如逮捕、羁押、搜查等;后者指不太严厉、只要进行事后审查、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决定的侦查措施,如拘留、查封等。

260. 侦查行为主要包括?

答:①讯问犯罪嫌疑人,②询问被害人、证人,③勘验、检察,④搜查,⑤查封、扣押书证、物证(冻结);⑥鉴定;⑦技术侦查、⑧辨认,⑨通缉。

261. 讯问的主体、对象、人数、时间、地点、证件、录音录像要求、告知义务?

答:主体是侦查人员;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能讯问被害人、证人)人数上,主体不少于2人,对象要单独讯问。

时间要求,传唤、拘传一般不超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24小时;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间没有限制;讯问必须保障嫌疑人正常的饮食、休息时间。

地点要求,被羁押的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嫌犯带出看守所;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需检察长批准,如辨认或追缴财物,特殊情况下(如住院)在外讯问。未被羁押的可在现场、住处、公检机关及其指定场所讯问。网络犯罪案件可异地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

证件要求,除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可出示一证(工作证)口头传唤外,必须出示两证(工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票)

录音录像要求,除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外,其他讯问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对可能无期、死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讯问以及远程讯问应当录音录像(能说明或证明的不必“强制排除”),规定场所外未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要强制排除。(其实中央政法委的文件要求各种讯问都要录像。)

告知义务,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62. 询问的主体、对象、人数、时间、地点、证件、录音录像要求、告知义务?

答:主体是侦查人员;对象是证人、被害人;人数上,主体不少于2人,对象要个别询问;时间未作要求;地点要求,现场、公检机关和证人单位、住处及其提出地点(公检机关不得指定),网络犯罪案件可异地远程询问证人、被害人。证件要求,紧急现场出示“工作证”即可,其他情形还要出示“证明文件”。录音录像要求,远程询问应当录音录像。告知义务,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263.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①犯罪嫌疑人请求自书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要求其自书供词。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可拒绝回答。③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答:①正确;②错误,只可拒答与案无关的问题;③正确。

264. 讯问和询问聋哑人、未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各应当有什么人员到场?

答:①翻译;②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③女工作人员。(注意②只要“通知”即可。)

265. 勘验和检查的区别?

答:前者针对“死物”,如现场、尸体等;后者针对“活人”,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

266. 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能否强制检查?

答:对嫌疑人可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

267. 对妇女进行身体检查,必须由什么人进行?

答:女工作人员或医生(不分男女)

268. 对死因不明尸体进行解剖的决定权?

答:公安机关(需要通知家属到场,但不要家属同意)

269. 进行勘验、检查需不需要令状、见证人?需不需要录像?

答:都需要勘察证、见证人。重大案件现场勘察应当录像。

270. 进行侦查实验的由谁批准?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公安机关负责人。不能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有伤风化。

271. 查封和扣押的对象及区别?冻结的对象?

答:对象,犯罪证据和违禁、危险品。区别,查封一般针对不动产,也可用于船舶、飞机等不宜移动的动产;扣押只针对动产。冻结针对嫌疑人的存款、汇款(6个月续6个月)和债券、股票、基金等证券(2年续2年)。

272. 刑诉活动中需要令状的活动?

答:共7种,①传唤(传唤证)、②拘传(拘传证或票)、③拘留(拘留证)、④逮捕(逮捕证)、⑤勘验和检查(勘查证)、⑥搜查(搜查证)、⑦通缉(通缉令)。其中①③⑥有例外,分别是①紧急情况下,可出示工作证在现场口头传唤;③符合先行拘留的九种情形时,紧急情况下可先拘后补,带回后立即补办;⑥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搜查,24小时内报检察长并补报手续。

273. 执行查封、扣押、搜查时有无人数要求?需不需要见证人?

答:都要求2人以上,都应当有见证人,找不到合适见证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录像(搜查时还要求被搜查人在场)

274. 刑诉活动中不能担任见证人的是?

答:有能力、无牵连。即①生理、心理缺陷或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参与其中的公检法人员及其聘用人员;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

275. 公安、检察机关能否直接划扣嫌疑人、被告人财产?

答:不能,只有法院裁判生效后方可。

276. 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要求?

答:以扣押原始存贮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为补充(依次优先)

277. 能充当鉴定人的条件?什么问题可以鉴定?单位能否当鉴定人?多人鉴定时,不同鉴定意见如何处理?诉讼参与人能否聘请鉴定人?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如何救济?

答:①有专门知识、公检法指定、适用回避规定;②专门性事实问题;③不能,鉴定是个人负责制,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个人签字;④不同意见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⑤不能,职能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⑥申请重新鉴定。

278. 鉴定人出庭的条件?能否强制出庭?法律后果是?

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出庭有必要的,可由法院通知出庭。不能强制出庭。法院通知出庭而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79. 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决定主体?执行主体?适用对象?

答:①公安、国安、检察决定;②地级市以上公安、国安执行;③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直接相关人员。

280. 技术侦查的期限?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报批?

答:3*n,即每3个月重新批准一次。需变更侦查措施种类或适用对象的。

281. 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

答:国恐黑毒他追职,即①公安机关侦办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严重毒品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②监察机关侦办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③追逃活动。

282. 刑诉活动中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能否用于其他活动?已经获得的与案件无关材料如何处理?

答:不能。销毁。

283. 持有毒品犯罪能否采用技术侦查手段?

答:不能,不是严重毒品犯罪。

284. 秘密侦查的种类?

答:隐匿身份的侦查、控制下的交付。

285. 诱惑侦查是否合法?

答:若诱使他人犯罪则不合法;若嫌疑人犯意在先,侦查人员只是提供条件则合法。

286.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立法具有普法功能。

答:正确。

287. 辨认的主持者、人数、见证人要求、录音录像要求?

答:由侦查人员主持;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多名辨认人要分别单独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必要时才录音录像。

288. 辨认的混杂规则?

答:公安“七十五”,检察“五十五”。公安机关要求,嫌犯不少于7个、嫌犯照片不少于10张、物品不少于5件,但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不好找陪衬物的),或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检察机关要求,嫌疑犯、被害人或其照片510(张),物品或其照片不少于5(张)

289. 公安机关能够阻止对被害人进行辨认?检察机关呢?

答:不能;能。

290. 辨认笔录的强制排除情形?

答:个别混杂有暗示,不是侦查人员来主持。

291. 通缉的决定主体?发布主体?适用对象?

答:①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法院不行;②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发布,且超出自己管辖地区时,应报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③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292. 对非法侦查如何救济?

答:可向本机关申诉或控告,也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是侦查机关的,申诉应向上一级检察院。

293. 侦查终结的条件?

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294. 侦查终结的告知义务?

答: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95.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

答:①发现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②嫌疑人认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并经最高检核准的。

296. 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公检法应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应该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应该①将认罪认罚情形纳入是否批捕依据范围;②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四个问题”的意见;③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有特例)并随案移送。法院应该①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②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有例外)

297. 侦查羁押期限有多长?起算点为?

答:羁押期限,①一般2个月;②案情复杂、届满难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共3个月);③属“交流广集”重大复杂案件,届满难结的,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共5个月);④符合前述条件,且可能判10年以上的,届满难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共7个月);⑤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未规定具体时限)起算点为被逮捕之日,但身份不明的自查明身份之日起算。

298.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案件是指?

答:①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③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④重大集团犯罪案件。

299.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由谁批准?

答:侦查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不同种重罪或影响定罪量刑的同种重罪)。由公安机关决定即可,报检察院备案。

300. 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答: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都要计入。

301. 补充侦查(调查)的原因、启动、次数和时限?

答: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罪、漏犯,立功线索。启动,①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公诉前发现上述原因的,可退回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院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也可自行侦查;②检察院在审判期间中发现上述原因,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决定要由法院来作,且检察院只能自行侦查);③法院发现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有利于被告人),可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次数和时限,不论哪种启动方式、中间是否改变管辖,补充侦查都只能搞2次,每次一个月

注意:检察院在审判阶段撤回起诉后,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不是补充侦查。

302.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

答:错。没有这个决定,只能决定不逮捕、不起诉等,然后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303. 补充侦查后问题仍未解决的,检察院、法院如何处理?

答: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届满后,经法院通知,检察院未向法院移送案卷且未说明理由的,可按撤案处理。

304. 补充侦查2次后又发现新罪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新罪另行立案侦查,对原罪继续起诉。

305. 未经补充侦查,检察院能否作不起诉决定?

答:可以。

306.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如何计算?

答:重新计算。

(注意:刑诉活动中出现程序倒流的,后一个期间重新计算。)

307. 改变管辖的案件如何退回公安机关侦查?

答:可通过原来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第十三章

308. 解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独占主义、公诉兼自诉制度、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

答:是指刑诉理论中的其中起诉方式,公诉独占是指刑事案件起诉由公诉机关垄断,排除自诉;公诉兼自诉是指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由公诉机关起诉,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自诉;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都要起诉,公诉机关没有起诉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指公诉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由裁量是否起诉。

309. 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答:刑诉法没有专门规定,与审判管辖对应即可。

310.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哪一级检察院负责?

答:该下级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

311.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应当归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法院管辖时,该如何处理?

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或报送共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不需退回公安机关,因为检察一体)

312. 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答:①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②10日内决定是否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最多4日,此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13. 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答:①将认罪认罚情形纳入是否批捕依据范围;②听取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四个问题”的意见;③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要让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特例)并随案移送。“四个问题”是指,①涉嫌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②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③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④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但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特例是指,①盲聋哑精神病;②未成年嫌犯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有异议的;③其他。

314. 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确实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①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书面说明;②应当排除非法证据;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更换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也可自行调查取证;④口头纠正较轻的违法行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315. 不起诉的种类及其对应情形?

答:共4种,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特别不起诉。①法定不起诉,针对无犯罪事实或《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②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③证据不足不起诉,针对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④特别不起诉,针对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撤案、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也可针对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316. 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时,需要报上级批准的情形?

答:①特别不起诉;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③对省级以下(不含)检察院自侦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317. 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相关人员有哪些救济权利?

答:①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作决定的检察院申诉;②对各种不起诉决定不服,都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法院自诉,也可直接自诉;③公安机关向做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318.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还能不能对同一案件起诉?

答:有新的证据,则可以起诉。

319. 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后,需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其他处分的,如何处理?

答:可训诫,责令聚结悔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提出检查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20. 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该?

答:①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②有需要的可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③如果有新的证据或事实,可以再行起诉(没有新的证据或事实就不能再行起诉)

321. 检察院追加、补充、变更起诉的程序?

答: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法院宣判前书面提出。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322. 刑事审判的特征?分别解释之?

答:职权性、亲历性、程序性、公开性、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职权性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法律效力,即法院有义务、有权利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同时其他法院不能再管辖;亲历性是指,审判者必须亲自参与、全程参与审理,并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意见,然后才能裁判;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者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只有法定特殊情况可不公开审理,但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其他,略。

323. 刑事审判的模式包括?

答: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混合主义模式。

324. 审判的原则包括?

答:审判公开、直接言辞、辩论原则、集中审理。

325.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

答:①应当不公开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仅限男女关系)、审判时被告不满18岁。②可以不公开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提出的确属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裁量)

326. 开庭审理的情形?

答:①一审一般应开庭审理,强疗、没违程序除外;②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4种情形除外,即“他死抗异议”(死立执被告人或其同案犯上诉、检察院抗诉、上诉人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且可能引起定罪量刑、其他);③死刑复核没有规定,但一般不开庭。

327. 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区别?

答:是否允许旁听。

328. 关于案件审理中旁听的规定?

答:①不开庭审理时不存在旁听问题;②公开审理时,一般人都可旁听,但精神病、醉酒、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除外;③不公开审理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庭同意,未成年被告人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场,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⑤对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犯罪时未成年、判5年以下),不得组织人员旁听(自己想来的可以旁听);⑥对依法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且要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329.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判的特殊规定?

答: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但仍然属于“公开宣判”)

330. 解释直接言辞原则?

答:包含直接审理原则、直接采证原则、言辞原则3部分内容。直接审理、直接采证是指审理人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言辞原则是指庭审应当采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331. 辩论原则是指?辩论的主体、内容是?

答:法院裁判必须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内容是事实问题、证据问题、程序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332.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

答:审理不断、人员不换,换人重审、他案不干(候补除外)

(注意:不是我国刑诉原则)

333. 我国的审级制度是?

答:两审终审制(三大诉讼法一致)

334. 一审、二审裁判何时生效?

答:①一审裁判待上诉期满且无抗诉、上诉时生效;②二审裁判自宣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335. 我国刑诉中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

答:①一审即终,最高法审理的一审案件;②二审不终,死缓案要高院核准,死立执案要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量刑要最高院核准。(不包括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

336. 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包括哪几种?

答:独任庭和合议庭,其中合议庭又包括357人三种。

337. 刑诉中适用独任审判的情形及其资格要求?

答: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简易、速裁程序(速裁都是独任,简易则未必),且不属于“没、减、假、缺、医”案件,组成独任庭的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338. 适用独任审判的情形?

答:简民、轻刑、另规定(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339. “没、减、假、缺、医”案件是指?

答:没收违法所得、减刑、假释、境外缺席审判、强制医疗。

340. 助理审判员能否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

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即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341. 合议庭的人数和组成人员?

答:①基层、中级一审,审3人、审陪3人、审陪7人;②高级一审,审3人、审7人、审陪3人、审陪7人;③最高一审,审3人、审7人;④二审,审3人、审5人;⑤死刑复核,审3人。另,属于“食药十年、公益境征”的案件只能是7人合议庭(食药品安全、可能判十年以上案件、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

342. 各种人数合议庭中,审判员、陪审员的人数?

答:①3人合议庭中,可能是12陪、21陪;②5人合议庭中,没有陪审员;③7人合议庭中,只能是34陪。

(主要考虑3个条件:①有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陪审员不少于三分之一;②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③3人合议庭中审判员、陪审员同权,但7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不参与法律适用的表决,所以要保证7人合议庭中审判员多于1人且为奇数。)

343.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①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定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均应当阅卷且提交书面阅卷意见。③审判人员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当事人可要求延期审理。

答:①正确;②错误,应当阅卷,必要时才提交书面意见;③错误,可要求休庭。

344. 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不参加庭审、中途退庭、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有何救济方法?

答:提出异议,仍不纠正的可要求休庭(不是延期),并将此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345. 因对法律、事实、证据的认识和理解出现偏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审判人员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不承担责任。

346. 合议庭以外的法院其他成员能否参与案件讨论?

答:可以。①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对“破其复新、群重难分”的案件,可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人员应当参加,讨论结果只作为合议庭参考。(破例、其他、复杂、新型、群体性纠纷、重大、疑难、重大分歧)。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略。

347.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情形?

答:①应当提交,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②可以提交,“其他复新、影重难分”(其他、复杂、新型、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疑难、重大分歧)

348.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

答: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请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349.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顺序?

答:承办法官介绍、合议庭成员评议、审判长评议并总结。

350.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答:积极条件,①中国公民;②拥护宪法;③年满28周岁;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⑤一般应有高中以上文化。消极条件,“公、检、法、安、监、司、人”以及①受过刑罚;②被开除公职;③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④失信被执行人;⑤因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⑥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51. 人民陪审员产生程序?

答:分3步,入围候选、资格审查、人常任命。入围候选有两种方式,①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数5倍以上的候选人;②个人申请和群团组织推荐(按此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能超过名额数的五分之一)资格审查是指,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本人意见。人常任命是指,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52.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

答:5年,一般不得连任。

353. 中院、高院、最高院有没有人民陪审员?

答:没有,需要时从基层法院陪审员随机抽取。

354.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基层法院审判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的,由院长指定。

答:错误,应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355.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答:法院审判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①涉及群体、公共利益的;②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③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另,刑事被告人、民事原被告、行政原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院可以决定陪审员参审。(申请公共群体关注影响)

356.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的职权?

答: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同权;七人合议庭中,可对全案发表意见,但只能表决事实认定,不表决法律适用。

357. 只能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包括?

答:“食药公益、境征十年”(食药品安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可能判十年以上案件)

358. 合议时审判长能否指导陪审员?

答:应尽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其独立判断。

第十五章 一审程序

359. 一审有哪几种类型?各适用范围是?

答: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适用各种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且有条件要求。①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是“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消极条件是“盲聋哑、精神病,有影响、有异议,超无期、辩无罪”。②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条件是“证据实、事实对,同意速裁和罚罪”,消极条件是“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有影响、有异议,超三年、不调和”。

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义且同意用简易程序;消极条件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不完全精神病人,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同案犯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可能不够成犯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速裁程序的积极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消极条件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不完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同案犯不承认指控的事实、罪名刑罚或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360. 一审普通、简易、速裁程序的期限分别是?

答:普通程序为“2+1+3+∞”,即一般2月、至迟3月、延至6月、特殊无穷。延至6月需要上一级法院批准,条件是①可能死刑,②附带民诉,③“交流集取”(刑诉法第158条规定的交通不便、流窜作案、重大集团、涉及面广造成取证困难)6个月后还需延长的条件是最高院批准。

简易程序为“二十一点五”,即一般20天,可能判三年以上的为一个半月。

速裁程序为“10+5”,即一般10天,可能判一年以上的为15天。

361.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①被告未成年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②凡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判决一定是有罪判决。

答:①错误,符合简易程序的未成年案件也可以用;②正确。

362. 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判的主要程序?

答:①庭前审查;②开庭审判前准备;③法庭审判。

363. 庭前审查的内容、方式、标准?

答:内容是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方式是程序性审查;标准是管辖能不能、材料齐不齐、被告在不在。

364. 庭前审查中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

答:否,庭前会议是下一个阶段即开庭审判前准备的内容。

365. 刑诉庭前审查中发现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如何处理:①检察院公诉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不属于本院管辖;③被告人不在案;④认为材料不符合规定或需要补充材料的;⑤已被宣告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⑦刑诉法第16条第1项;⑧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目;⑨被告人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答:①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自诉;②退回检察院;③退回检察院(有例外);④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检察院不送或补送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基于现有材料审理;⑤应当依法受理;⑥退回检察院;⑦依法审理后宣告无罪;⑧退回检察院;⑨应当依法受理。

366. 刑诉中可缺席审判的情形?

答:①不在案的缺席审判,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②不出庭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后仍无法出庭,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法庭也可缺席审判(对自诉人没有这样的规定)。③已死亡的缺席审判,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另需注意,民诉中原、被告人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审判。)

367. 已被宣告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法院是否要撤销之前的无罪判决?

答:不予撤销。

368.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材料后,检察院发现不归自己管辖,应当如何处理?

答: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369. 刑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①审查起诉时不在案;②庭前审查时不在案;③审判过程中脱逃;④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⑤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下落不明的。

答:①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确保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②退回检察院;③可中止审理(存在缺席审判的例外;注意这里没有“终止审理”的期限);④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坚持不撤诉则裁定不予受理;⑤中止审理,2年后仍下落不明则终止审理。

370.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中有的不在案,检察院如何处理?

答:对在案犯依法审查起诉,对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待其到案后再审查起诉。

371. 开庭前准备工作包含哪些?

答:①开庭10日前,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②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③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传唤当事人(用传票),通知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用通知书),公开审判的案件还要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④可召开庭前会议(不是必须)

372.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包括?

答:①申请排非;②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③社会影响重大;④其他。(注意,以上情形都是“可以召开”,只有一种情形是“应当召开”,即“申请排非且依法提供线索材料”。)

373. 召开庭前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答:听取程序性问题意见,归纳事实、证据争议点,且不作最终处理。

374. 庭前会议的召集人和参加人?

答:召集的是审判人员(不是审判长),参加的是“公当法辩代”(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注意不是“必须参加”。

375.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①召开庭前会议时,必须通知被告人参加,但被告可以不参加;②庭前会议中确定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可不再举证、质证;③庭前会议中可调解附带民事诉讼;④庭前会议情况可以制作笔录。

答:①错,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参加,也可以不通知;②错,可以简化、不能省略;③正确;④错,是应当制作笔录。

376. 法庭审判的程序?

答:①开庭、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被告人最后陈述、⑤评议、⑥宣判。

377. 辩护人未到庭是能否继续开庭?

答:可以,但属于法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除外。

378. 宣布开庭时有哪些必经程序?

答:①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告知诉讼权利;②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还要告知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79. 法庭调查的程序?

答: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③讯问、询问被告人;④询问被害人;⑤询问证人、鉴定人;⑥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先控后辩、先人后物)

380. 审判结构图?

审判席

书记员

公诉人 辩护人

书记员 被告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 未被追刑责的致害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381. 哪些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题?

答:书记员以外的出庭人员都可以,但公诉人以外的其他人发问需经过审判长许可。

382. 证人是否必须出庭?

答:否。只有具备“三有”情形的,才必须出庭(控辩方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出庭有必要)

383. 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

答:否。只有具备“两有”情形的,才必须出庭(控辩方有异议、法院认为出庭有必要

384.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的知识的人能否旁听案件?

答:都不能。

385. 有专门的知识的人出庭的人数要求?

答:针对每类鉴定意见不超过2人。

386.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如何处理?

答:告知相关人员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必要时也可休庭进行调查核实。

387. 法庭调查不能采取什么手段?

答:搜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388. 法庭采取查扣冻勘等手段进行调查时,是否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到场?

答:可以通知。

389. 法庭调查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时如何处理?

答: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必要时也可直接提取,并通知相关人员查阅、摘抄、复制。

390. 无需质证的证据包括?

答: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⑥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另,补充证据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庭质证,但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自我理解:这里的补充证据和调查核实证据应该不是指“新证据”,而是对“有疑问证据”的补充。)

391. 庭审中控、辩方提出新证据的,法庭如何处理?

答:①审判长应要求提出新证据的一方说明理由,理由成立且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②对方提需要针对新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时间。

392. 被告人最终陈述权可否由他人代替行使?

答:不能,但未成年被告人最终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

393. 宣判的方式包括?

答:当庭宣判5日内送达判决书)和定期宣判(当庭送达)

394. 判决生效的时间?

答:送达(不是宣判)

395. 判决的种类?

答:①有罪判决、②无罪判决、③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其中无罪判决由分为查清事实的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

396. 同时符合不负刑事责任和无罪判决条件时,如何处理?

答:作无罪判决。(作不负刑事责任判决也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97. 法庭判决有罪时,罪名能否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一致?

答:可以,但只能基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398. 法庭能否直接基于审理中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

答:不能。法院只能基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判决,如果检察院不就新发现的犯罪事实追加或变更起诉,则法院不能裁判该事实。

399. 法庭在审理中发现新的可能影响定罪的事实如何处理?

答: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在7日内未回复的,法院应就起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

400. 法庭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也可不同意)

401. 区别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

答:略。

402. 一审宣判前,控方要求撤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对公诉案件,法院要审查被告是否无罪,无罪则允许、有罪则不许;对自诉案件,法院要审查控方撤诉是否自愿,自愿则允许、被迫则不许。

403. 一审撤诉后能否再诉?

答:可以,但必须与新的事实或证据。

404. 审理程序中断的种类包括?

答: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不包括休庭)

405. 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

答:①调取新证、重新勘鉴、补充侦查、更加起诉;②申请回避;③公诉人合法取证、由简转普、超期阅卷。

注意:“合法取证”是指公诉人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所做调查核实;“超期阅卷”是指二审开庭前检察院阅卷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取新证”要和“辩护人针对控方新证据作辩护准备”区别开,前者延期、后者休庭。

406. 延期审理的裁决以什么形式作出?是否计入审限?

答:决定。是否计入审限要看具体情形,①检察院阅卷、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②补充侦查、更加起诉等属于“程序倒流”的情形要重新计算审限;③其他情形要计入审限。

407. 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答:病、逃和不可抗拒。病是指被告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自诉人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逃是指被告人脱逃;不可抗拒是指天灾、战乱等不可抗拒因素。

408. 中止审理裁决的作出方式?是否计入审限?

答:裁定。不计入审限。

409. 终止审理的情形?

答:①刑诉法第16条第26(注意出现“死”的情形时,有不终止的例外);②没违程序中在逃人员到案。

410. 终止审理裁决的作出方式?

答:裁定。

411. 对违法法庭秩序的处理包括?其决定主体、方式和强度?

答:①警告训诫(审判长、口头);②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口头);③罚款(院长、书面、1000元以下);④拘留(院长、书面、15日以下);⑤暂扣存储介质或相关设备(审判长、口头)。另,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受到②③④处理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12. 关联记忆: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处理?

答: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413. 简易、速裁程序的启动?

答:检察院建议,被告人、法院同意;也可以不经检察院建议,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后直接启动。

414.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答:可能处3年以下的,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可能3年以上的必须用合议庭;独任审理中发现

415. 刑事案件普通审判程序能够采用独任庭?

答:不能。独任庭只适用于简民、轻刑、另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只适用于部分3年以下的简易程序和全部速裁程序。

416. 简易和速裁程序在流程上有哪些简化?

答:简易程序中,①不受普通程序送达期限限制(提前送达、通知、公示等);②简化法庭调查和辩论(不能省略),摘要宣读起诉书、简化或省略讯(询)问被告人、对无异议证据只说明名称和证明事项(有异议则需举证质证);③一般当庭宣判(也可定期)。速裁程序中,①不受普通程序送达期限限制;②庭审简化,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③应当当庭宣判。

417. 盲聋哑、精神病在刑诉中的特殊权利?

答:无辩必援、批捕必讯、速简必非。

418. 速转简、速转普、简转普的情形?前述转变能否倒置?

答:不构犯罪、不负刑责、不是自愿、不具条件(指审理时发现不具备适用速简程序的其他条件)。不能倒置。

419. 检察院公诉是否要提量刑建议?如何提出?何时提出?

答:①认罪认罚时,应当提;其他情况时,可以提。②通过量刑建议书提出,也可在公诉意见书(公诉词,不是起诉书)中提出。③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420. 当事人及其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否提量刑建议?

答:不能,但可以提量刑意见

421. 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情形有?自诉人不撤怎么办?

答:①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②过追诉时效的案件;③没被告(死亡或下落不明);④没罪证;⑤无新证据和事实的重复起诉;⑥调解结案后的再诉。若自诉人坚持不撤诉,则裁定不予受理。

422. 自诉人对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有何救济权利?

答:可以上诉。

423. 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答:①调解是法院主持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解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和自诉人撤诉的事由;②调解适用于“公转自”以外的其他自诉案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适用于所有自诉案件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诉案件;③除可当场履行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外,其他所有成功的调解都要制作调解书,和解则无此规定。

注意区别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中的和解。

424. 自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如何处理?

答:传唤2次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1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以外)有上述行为的,可缺席审判。

425. 自诉人撤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法院只审查自愿性即可。(公诉案件撤诉则需要法定事由)

426. 刑事诉讼中,反诉的适用范围、对象、时机和条件是?

答:适用范围是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中的“亲告罪”“公兼自”。对象是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机是附带民诉、自诉案件宣判前。条件包括,①反诉的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②反诉案件性质与自诉案件相同(也属于民事问题或自诉案件中的“亲告罪”“公兼自”)

427. 解释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的可分性”。

答:①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428. 自诉案件的审限?

答: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普通审判程序审限,即2+1+3+X;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适用简易程序的从其要求。

429. 刑诉中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答:前者是单位犯罪案件中代表犯罪单位行使被告权力的人,后者是自诉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参与人。

430. 单位范围案件中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答:①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如果以上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则由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不能是证人),经检察院确定后,成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431. 单位犯罪案件中,对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①若诉讼代表人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则可以拘传;②若诉讼代表人不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则不能拘传,只能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单位犯罪案件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破产的如何处理?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如何处理?

答:①继续审有关责任人;②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判处的罚金以原单位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432. 刑诉法中的“以上”“以下”含不含本数?

答:参照刑法第99条,一般包含本数。但有两个例外,①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②“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433. 以下说法是否正确:上诉和抗诉只针对未生效裁判?

答:错。抗诉包含二审抗诉(针对未生效裁判)、再审抗诉(针对已生效裁判)

434. 上诉的主体、理由、形式、途径、期限?

答:主体,独立的上诉主体包括,除公诉案件被害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非独立的上诉主体包括,被告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理由,不需要理由。形式,口头或书面。途径,向一审法院或而二审法院。期限,不服判决为10日,不服裁定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35. 公诉案件中,一审被害人对裁判不服,有何救济权利?

答:对判决不服可申请检察院抗诉;对裁定不服只能待其生效后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436. 二审抗诉的主体、理由、形式、途径、期限?

答:主体,检察院(最高检不能二审抗诉,但可再审抗诉)理由,裁判确有错误。形式,只能书面。途径,原审法院。期限,不服判决为10日,不服裁定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37. 法院对撤回上诉、抗诉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①在上诉、抗诉期内撤回的,不需审查,应当准许;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撤回的,应当审查,根据原判是否错误裁定准许、不准撤回;③死立执被告在二审开庭后、宣判前要求撤回上诉的,不予批准,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

438. 上级检察院能否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二审抗诉?

答:可以,向自己的同级法院撤回。

439. 撤回抗诉、上诉后,一审裁判何时生效?

答: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440. 刑诉中的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是指?

答:二审要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上诉的和未上诉的、实体的和程序的、刑事的与附带民事的。

注意:①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若只对刑事(民事)部分抗诉(上诉),则另一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期间若发现已生效的刑事部分也有错误的,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刑民一并审;期间若发现已生效的民事部分也有错误的,则刑事按二审、民事按再审。②行政诉讼二审和刑诉一样,民诉二审只审查上诉部分。

441. 解释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只有被告方上诉,控方没有上诉的,二审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

注意:①只要控方上诉、抗诉,就可以加重刑罚;②不可加重刑罚,但可以加重罪名;③确实需要加重刑罚时,发起审判监督程序;④这里的“不能加重刑罚”,不仅包括刑期,还包括刑种和执行方法。

442. 上诉不加刑原则有没有例外?

答:没有。

443. 共同犯罪中,检察院认为部分被告一审量刑过轻并发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所有被告都量刑过轻,二审能否加刑?

答:被抗诉的被告可以加刑,未被抗诉的被告不能加刑。

444.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答:“他死抗事实”,即①死立执被告人或其同案犯上诉、②检察院抗诉、③上诉人对事实证据有异议且可能引起定罪量刑、④其他。(注意:死缓上诉不一定开庭)

445. 二审不开庭审理是不是“书面审理”?

答:不是。还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必经程序)

446. 二审中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的情形?不派人出庭的后果?

答:只要开庭审理,检察院就应当派人出庭。法院可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只在有抗诉的情况下)

447. 二审中检察院何时需要阅卷?时间为?

答: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阅卷完毕。

448. 二审中调解、和解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和解撤诉的,要裁定撤销第一审裁判。

449. 二审的审理期限?

答:2+2+X,即一般2月、延至4月、特殊无穷。延至4月需要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条件是①可能死刑,②附带民诉,③“交流广集”(刑诉法第158条规定的交通不便、流窜作案、重大集团、涉及面广造成取证困难)4个月后还需延长的条件是最高院批准。

450. 二审的审理结果有哪几种?分别针对何种情形?

答: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重审。①一审没有任何问题时,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②若事实、证据没问题,只是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③若事实、证据方面有问题,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先撤销原判)。④若发现“回避公开、组织夺权”情形,则应当发回重审

451. 二审中的“回避公开、他组夺权”情形是指?

答:①违反回避制度;②违反公开审判原则;③审判组织不合法;④剥夺或限制被告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其他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52. 二审发回重审有无次数限制?

答:①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只能发回重审1次;②以“回避公开、他组夺权”程序违法为由,没有次数限制。

453. 只有被告方上诉启动的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能否加重刑罚?

答:一般不能。但有如果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变更、追加起诉,就可以加重。

454. 法定刑以下处刑的程序?

答:层层报(上抗诉期满后3日内)、逐级否(发回或指定重审)、最高核(裁定核准或不核准)

455. 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1个被告上诉,且该被告在判决前死亡,法院如何处理?

答:继续审理。①若确定上诉人无罪,则宣告无罪;②若对上诉人的判决无问题,则终止对上诉人案件的审理;③对其他被告人应当按二审程序依法宣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456. 死刑的核准法院是哪一级?

答:死立执最高法核准,死缓由高法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457. 死刑复核如何报请核准?

答:自动报10日内)、逐级报、一案一报。

458. 死立执、死缓的复核庭如何组成?

答:都是3名审判员。

459. 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进行全面审查?是否必须讯问被告人?是否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听取意见时复核庭全体人员是否都要到场?参与人员能否录像?

答:①是全面审查。②必须讯问被告人。③不是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只有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才应当听取。④不是都要到场,只要书记员和1名以上审判员听取即可。⑤只有法院可以录。

460. 最高法死刑核准的结果包括?

答:①应当裁定核准(原判完全无问题);②可以在纠正后裁定、判决核准(任何方面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死刑判决);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任何方面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证据事实,可能影响死刑判决);④可以部分改判(“一人数个死罪”和“一案数人死罪”的案件中,事实认定正确,只是部分适用法律不当的,可对没问题的部分判决核准、对有问题的部分直接改判)

注意:这里的“瑕疵”是指不影响每一个死罪的问题。若一个人有多个死罪,其中部分死罪没问题,另一部分死罪可能不成立,则不能称为“瑕疵”,必须发回重审。

461. 最高法复核“一人数个死罪”和“一案数人死罪”中,若“一个人的部分死罪判决”或“一个案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复核庭如何处理?

答: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62. 高法复核死缓案件的结果包括?

答:①裁定、判决核准;②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③改判。(死缓复核实质相当于二审,在遵循“不加刑”原则的基础上,没有问题应当核准,只要有特定程序问题都应发回,只存在适用问题则应当改判,其他问题都是可改判可发回。)

463. 死刑复核后“发回重审”,是发回哪级法院重审?采用何种程序重审?

答:死缓复核只可能发回中院,按一审程序重审。死立执复核可能①发回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审;②发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按二审程序重审,或二审法院经最高院批准后再转发给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审;③发回复核的高院(因为没有上、抗诉,高院没机会二审),高院按二审程序提审,或高院再转发给一审法院重审(不需要最高院批准)

464. 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发回二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经最高院批准后由转发一审法院重审,重审裁决后又发生上诉、抗诉,二审法院能否再发回一审法院?

答:不能。

465. 重审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答:不必须。①按一审程序全部开庭;②按二审程序时,只有需要开庭查明证据事实,或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时才开庭(可能是原审事实证据或新的事实证据)

466. 重审是否必须另组合议庭?

答:不必须。只有原审事实、证据、程序有问题时才应当另组合议庭(包括部分死刑裁判的问题);因为新的事实证据或单纯法律适用问题则不必须另组合议庭。

467. 刑诉中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庭审理?

答:一审全部开、二审事实开、抗诉加重开、死丧可不开。①一审原则上全部开庭个审理,但没违程序中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强疗程序中被告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开庭的除外;②上抗的二审中,有“死抗事实(死立执及其同案犯上诉、抗诉、上诉人对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则应当开庭;重审二审中,有“程序事实(事实证据问题需要开庭查明或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则应当开庭;再审二审中,有“重抗事实(可能加重刑罚、抗诉、有事实证据问题需要开庭查明、其他)的则应当开庭,但原审被告人、自诉人死亡或丧失行动能力的可以不开。

468. 注意区分一审、二审、重审、再审。



答:略。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469. 解释一事不再理原则。

答: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的一种原则,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出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行为不能重复审判。

470. 解释静止双重危险原则。

答:是英美法系理论中的一种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罪名被重复审判或处罚。

471.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双重危险原则的区别?

答:①前者是大陆法理论,后者是英美法理论;②前者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后者不需要;③前者重在确保法院生效裁判的即判力和法秩序稳定性,后者重在保障人权。

注意:我国刑诉法未确定这两个原则。

472.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权限如何划分?

答:法院、检察院。①各级法院对自己的生效裁判;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向同级法院抗诉);④最高检对最高法的生效裁判。

注意:死刑案件中,其复核裁定才是“生效裁判”。

473. 法院如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答: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

474. 有二审抗诉权的检察院是?有再审抗诉权的检察院是?

答:最高检以外的各级检察院;基层检以外的各级检察院。

475. 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是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答:不是,只能申诉。

有权对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主体包括?

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自身利益受到生效裁判侵犯的案外人

476. 申诉的对象?期间?

答:对象,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及其上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院。申诉,一般不迟于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受此限,①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②期限内申诉但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重大、复杂案件。

联想:民诉和行政诉的申诉都是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或发现原判存在关键问题的6个月内。

477. 向法院首次申诉时,对申诉进行审查处理的主体是?

答:①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②死刑核准法院可将申诉交原审法院审查,但只能自己处理;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可直接审查处理。

478. 向检察院首次申诉时,对申诉进行受理的主体是?

答:①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死刑);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检察院可直接受理。

注意:只要检察院发起了再审抗诉,法院就必须再审,审后才可驳回。

479. 对申诉结果不服的,申诉人有何救济权利?

答:可向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申诉。

480. 两次申诉后仍不服的,还能不能继续申诉?

答: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才可以。

481. 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答:(概率记忆)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确有问题;②发现原审本身确有问题;③原审人员在审理该案时贪污腐败的。

482. 法院启动再审的方式有哪些?

答:①决定再审(自己审自己)、②决定提审(自己审下级)、③指定再审(原则上指定其他下级,必要时也可指定原审下级)

483. 法院再审采用那种诉讼程序?

答:一是一、二是二,只要提审都是二。

484. 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法院需不需要制作再审决定书?

答:不需要,只有法院发起的再审才需要。

485. 再审中注意事项?

答: 原则别院审、必要另庭审。(法院)

原则重点审、必要全面审。(审查)

原则不停止、必要可中止。(执行)

原则不加刑、必要可加刑。(无抗诉)

解释:①指定再审时,原则不指定原审法院,必要时也可指定原审法院,但必须另组合议庭;②再审一般针对再审理由作重点审查,必要时也可全面审查;③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刑法执行,但必要时可以决定终止;④没有检察院抗诉时,再审一般不加重刑法,必要时也可加重(不同于二审和重审)。

486. 再审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由谁决定?由谁执行?

答: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法、检),执行都是公安机关。

487. 再审案件中撤回抗诉、申诉或控方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答:裁定准许(不同于二审、重审)

488. 能够对生效裁判进行申诉的主体是?

答: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②案外人(必须是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侵犯),③申诉可以委托律师进行。

489. 再审期限?

答:作出再审、提审决定后3个月,最长不超6个月。

第十九章 执行

490. 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分别执行哪些刑罚?

答:五种,①法院,“无罪免刑、要钱要命”(无罪和免除刑罚、罚款和没收财产、死立执);②监狱,余刑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缓;③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④未成年人犯监狱;⑤公安机关,拘役、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注意:“要钱要命”由一审法院执行,但死缓改死立执的由刑罚执行地中院行刑。

491. 刑罚执行的期限和例外?

答:①财产刑和民事赔偿,生效后立即执行;②需要交付执行的,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但同案犯中有死刑,且非死刑罪犯参与了死刑之罪的,非死刑犯应在最高院复核讯问死刑犯后交付执行;③死立执,受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

(死刑犯、非死刑犯正式称呼应为“配判处死刑、非死刑的被告人”)

492. 最终执行死刑的依据、主体和期限是?

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由一审法院(死立执)或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死缓改死立执)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执行。

493. 死立执的行刑地和行刑方式分别是?

答:在刑场(枪决)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注射)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方式执行应层报最高院批准。

494. 关于死立执行刑前会见亲属的规定?

答:①法院在行刑前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②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③罪犯近亲属近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

495. 暂停死刑执行的主体是?决定停止死刑执行的主体是?对停止执行死刑情形作实质调查的是?最后决定权归?

答:执行法院,最高院,下级法院(最高以下、一审以上,含一审),最高院。

496. 最高院决定停止执行死刑后,再对停止原因进行审查,最后可能作出哪些决定?

答:①改判(仅针对确认怀孕);②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③裁定继续执行。

497.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

答:一次分期缴、逾期强制缴、不缴随时追、确难延减免。

498. 财产执行优先顺序?

答:①被害医疗;②优先债务;③刑事退赔;④普通债务;⑤罚金;⑥没收财产。

注意:没收财产指“所有合法财产”,但要按当地上年度低保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费用;非法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499. 解释执行回转?

答:指已经执行的财产刑被部分或全部撤销时,相关财产应全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还要依法赔偿。

500. 死缓的执行结果?

答:①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由执行地高院报最高院核准死刑;②故意犯罪但还不够执行死刑的,缓刑期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③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刑(执行机关书面意见,执行地高院裁定)

501. 应当限制减刑的情形?

答: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暴力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8中情形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暴力性犯罪

1416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

502. 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答:①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有病不理、孕婴妇女”。②无期徒刑的,“孕婴妇女”。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和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监外执行。③死刑不能监外执行(也不能假释)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503. 保外就医的条件?

答:经省级人民政府执行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注意:不是“省级医院”)

504. 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机关?

答:决定机关是法院(交付执行前)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505. 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的情形及决定机关?

答:脱逃(只有脱逃期间不算)和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准监外执行(整个监外执行期间都不算)。决定机关是①原决定监外执行的法院;②原执刑监狱、看守所所在地中院。

506. 减刑、假释的适用刑种?

答:①减刑适用于,死缓、无期、有气、拘役、管制;②假释适用于,有期、无期。

507. 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由谁撤销原缓刑(假释)裁决?

答:审判新罪、漏罪的法院。

508. 减刑、假释的报批程序?

答:①对死缓、无期的减刑假释,由监狱建议、省级监狱管理机构审核、服刑地高院裁定;②对有期、拘役、管制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建议、服刑地中院审核。

注意:死刑、管制、拘役都不能假释。

509.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的有?

答: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定不减刑,公示检察有意见、职务黑金要开庭。

(分别指:①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②不符合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一般规定的;③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④检察院有异议的。)

510. 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该通知出庭的有?

答:申请罪犯、执行机关、检察院。

511. 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否需要讯问申请罪犯?

答:减刑可以提讯、假释应当提讯。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12.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什么方针和原则?

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13. 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答:①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情形,犯罪时未满18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岁的普通案件,或符合上述年龄条件且被指控为首要分子、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②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的情形,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含被告和被害)

51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部分有哪些?

答:①专门办案主体、②法律援助辩护、③合适成年到场、④社会力量参与、⑤心理疏导测评、⑥强制措施慎用、⑦涉案信息保密、⑧适用程序慎简、⑨附条件不起诉。(4条针对参与人员、后5条指诉讼手段)

分别是指,①专门办案主体不仅指未成年人法庭,而是指侦、诉、审、执全过程主体的专门化、专业化。②法律援助辩护贯穿公检法,以办案时年龄为准;③讯问询问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代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也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相关组织代表到场(但只有法代才能代为行使权利);未成年对象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④社会力量参与主要指社会调查,控辩审三方都可以搞,法庭都应当听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⑤检察院、法院都可以搞心理疏导、测评,其中“疏导”可以由检察院、法院自己决定,“测评”必须经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测评”不能针对被害人、证人。⑥慎用强制措施主要指尽量不逮捕和一般不使用戒具;法院决定逮捕和检察院批捕前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⑦涉案信息保密主要是不公开信息(对一切涉案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判还是要公开,但不组织旁听、不传播)和犯罪记录封存。⑧适用程序慎简,指不得适用速裁程序,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不同意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时一般应分案起诉;有罪宣判后应当进行法庭教育。⑨附条件不起诉,“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可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注意:①“未成年”的定义有细微差别,不公开审理针对“审判时未满18岁”,法律援助针对“办案时未满18岁”,少年法庭针对“犯罪时未满18岁,法院立案时未满20岁”。②通知到场的“合适的成人年”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时,未成年人可以拒绝,检察院可以批准但要另行通知其他合适的成人年。③其他法律援助辩护的主体包括“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审判”。

515. 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和例外?解除封存的情形是?

答:“五年以下未成年、免除刑罚不起诉”。例外,司法机关办案或有关单位根据规定可以进行查询。封存后发现新罪、漏罪,总刑罚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解除封存。

516. 附条件不起诉中“听取三方的意见”是指?

答:指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三方意见,①公安机关,②被害人极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①②不同意时,检察院仍可决定附条件不起诉,③不同意时,检察院应当起诉。

517. 检察院搞附条件不起诉时是否应当开听证会?

答:是可以而非应当,且只能是不公开听证会。

518.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有多长?谁来监督?有什么要求?

答:6个月至1(可根据考验期表现在这个期限内缩短或延长)。由检察院监督(不是社会矫正机构)。对被不起诉人的要求,“守法服管、定期报告、远行请示、接受矫治”。

519.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答:新罪漏罪、严重违规。

520. 附条件不起诉期间是否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答:不计入(中止计算,如果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则“恢复”计算期限而不是“重新”计算)

521. 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权利?

答:①公安机关,可先复议后复核。②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自诉或要求复议、复核

(注意:对普通不起诉决定也是这样。)

522. 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答:盲聋哑、精神病,法代辩护不同意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523. 适用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范围?

答:“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雇黑滋斗屡伤身、五年故意渎职难”。指,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③雇凶伤人、涉黑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④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区别于“累犯”)不适用该程序。

524. 公诉和解的主体、代为和解主体、促成和解主体?

答:主体,被告人、被害人。

代为主体,①当事人在押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②被害人死亡的,由近亲属(这是已无“法定代理人”了),代为和解(需同一继承顺序所有近亲属同意)

促成主体,除了检察院只能建议外,各种组织和个人都可通过居中调解来促成和解,但只有法院可以主持和解。

注意:区别于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中的和解、调解。

525. 公诉和解的内容包括?

答: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民事事项,并就被害方是否同意公检法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不能协商公检法职权内事项。

526. 公诉和解要不要制作协议书?谁制作?如何履行?

答:要制作和解协议书。公检法都可以制作(但公检制作时,不盖章、不签名;法院制作时,也不盖章,但主持的审判人员要签名)。一般即时履行,确实不能及时履行应当提供有担保。

注意:自诉和附带民诉中,和解不需要制作协议书,撤诉即可。

527. 达成和解的法律效力?

答:公安机关,可建议从宽处理;检察院,可不起诉或建议从宽;法院,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章 缺席审判程序

528.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情形?

答:“贪贿国恐外逃犯、死亡有病缺席判。”

境外缺席,①贪污贿赂案件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后两个需经最高检核准);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国外;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有病缺席,①重病不能出庭,中止审理超6个月;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死亡缺席,①审判期间被告人死亡一般终止审理,但能确认无罪的应缺席宣判;②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告中死亡或已经死亡的,可以缺席审判。

529. 哪些法院有权管辖“境外缺席”审判?

答:犯罪地、出境前居住地或最高法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530. 对境外被告人的缺席审判要不要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

答:要。

531. 缺席审判程序宣判后,谁有独立上诉权?

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独立上诉权)

532. 对境外被告的审判程序,审理中、裁判生效后被告人到案,法院如何处理?

答:审理中到案的一律重新审理;裁判生效后到案的,被告无异议则直接执行,有异议则重新审理。

第二十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533. 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是?

答:“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①实施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后逃匿,通缉1年仍不能到案;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34. 该程序如何启动?

答:①公安向检察院交《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②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③法院裁定没收、驳回,或终止审理(嫌疑人到案)

535. 法院在执行该程序是否应当公告?公告的时机和期限是?

答:应当公告。在受理案件后公告(公告期满再审理),时间为6个月。

536. 法院在执行该程序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答: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则应当开,没有则可以开。

537. 对该程序裁判结果不服如何救济?

答:5日内抗诉、上诉。

第二十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538. 该程序适用条件?

答:“暴力损害公民权、鉴定有病仍危险”。要件包括,①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达到犯罪程度;②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③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539. 该程序启动流程?

答:①公安机关《强制医疗建议书》;②检察院提强制医疗申请;③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

注意:公安机关不是“启动主体”,只有检、法能独立启动该程序。

540. 该程序是否适用独任制审判?

答:不能(独任制审判仅适用于全部速裁和部分简易程序)

541. 该程序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答:一般应当开庭,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法院可以同意。(一审不开庭只有两种例外,即没违程序没有利害关系人、强疗法代提出申请。)

542. 该程序开庭审理时,检察院要不要派人到庭?

答:应当派人出庭。(所有审判程序中,同级检察院开庭必出。)

543. 检察院申请强疗,法院认为不妥应如何处理?

答: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不能直判罪)

544. 法院经鉴定确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实施了前述犯罪,是否一定决定强制医疗?

答:否。不符合强疗条件时,可责令监护人、家属管教医疗。

545. 二审法院发现被告可能符合强疗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发回重审或按照强疗程序处理。

(注意:强疗程序不能上诉,不存在二审。)

546. 对强疗程序结果不服如何救济?

答:向上一期法院申请复议(不是上诉)

547. 上级法院对强疗结果不服的上诉如何处理?

答:一般维持或撤销原决定,只有原审程序违法才应当发回。

注意:强疗决定不存在疗程长短问题,由医疗机构视治疗情况情向法院提解除建议,被强疗人及其亲属也可申请。

548. 强疗交付执行的期限?

答:作出决定后5日内。

(一般刑罚交付是裁判生效后10日内,死立执是收到命令7日内)

549. 对强疗程序,检察院如何监督?

答:提意见(不是抗诉、复议)

550. 检察院对强疗决定或解除强疗决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如何处理?

答:另组合议庭,1个月内作出决定。

551. 注意:特别程序中,没违、缺席只能中院(含)以上审。

第二十五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552. 关于外国人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答:①外国人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②外国人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亲友,并经法院许可的除外。

553. 审理涉外案件的特殊通知义务?

答:应当将审理全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只要跟使领馆打交道,最低都要通过高院)

554. 审理涉外案件中的语言问题?

答:①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②应当提供翻译;③外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诉讼文书应当附外文译本,但不盖章,以中文本为准;④外籍当事人可以拒绝翻译和译本,但要本人书面声明。

(刑事诉讼权利主体)

555. 能够对生效裁判进行申诉的主体是?

答: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②案外人(必须是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侵犯),③申诉可以委托律师进行。

556. 谁有权利申请回避?

答:当法辩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557. 有谁可以在其回避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议?

答:当法辩诉。

558. 谁有权利委托辩护人?

答: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③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559. 谁可以担任辩护人?

答:①律师;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

560. 谁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答: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

561. 谁相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答:公检法安监利害、开除吊销陪审老外。(近亲属、监护人除外)

562. 刑诉中的近亲属是指?

答: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63. 谁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②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⑤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人、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64. 谁有权利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答:犯法近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565. 谁有权利申请法院排非?

答:当法辩诉。

566. 拘传适用于什么人?

答: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67. 传唤适用于什么人?

答:当事人。

568. 取保候审适用于什么人?

答:……

569. 什么人不能用取保候审?

答: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570. 监视居住适用于什么人?

答:

571.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无住国恐有碍侦查。

572. 先行拘留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认预发捕企毁名流留

573. 哪些人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

答:检法害亲

574. 哪些人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答:共告监继

575. 谁有权利申请期间补救?

答:当事人

576. 谁有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先复议后复核?

答:控告人

577. 谁有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只能申请复议?

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578. 谁可以请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

答: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极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579. 谁可以针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请救济?

答:当辩诉利

580. 谁可以针对各种不起诉决定向检察院申诉?

答:被害人

581. 谁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

答:被不起诉人

582. 谁有权利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答:控辩双方都可以。

583. 谁可以提量刑建议?

答:检察院

584. 谁可以提量刑意见?

答:当法辩诉

585. 谁有独立的上诉权?

答:被害人以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86. 谁上诉要经过被告人同意?

答:被告人的近亲属即辩护人。

587. 谁没有上诉权?

答: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

588. 谁可以对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

答:被强制医疗决定人、被害人极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刑诉中的重要期间

589. 律师持三证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超过?

答:48小时

590. 传唤拘传期间?

答:一般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延长到24小时。

591. 取保候审最长?监视居住最长?

答:12个月;6个月。

592.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答:3+7+730+7

593.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

594. 检察院批捕的期限?

595. 技术侦查适用的期限?

596. 侦查羁押期限?起算时间?

597. 审查起诉的期限?

598. 适用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

599. 公诉案件普通审判期限是?

600. 简易程序的审判期限?

601. 速裁程序的审判期限?

602. 刑事判决、裁定上诉抗诉的期限是?

603. 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期限?

604. 二审审理期限?

605. 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期限?

606.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607.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法院的公告期?

608.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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