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 下载该word文档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1-
>>>>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使用辅警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第七条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辅警配置额度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
-2-
>>>>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招聘
第八条辅警用人计划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配置额度内提出,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辅警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由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单独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五身心健康。
-3-
>>>>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三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