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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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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津国土房法[2006]491【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49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200491日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津房法[2004]378号)同时废止。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加大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力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履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职能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管理行为过错,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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