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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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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_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5页)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 的土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 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 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 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 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 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 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 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 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 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 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 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 125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 140 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 75m2 以内,四人的农 户 100m2 以内,五人的农户 110m2 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 125m2 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 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 每档最高可增加 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 20m2 以上的,可放宽一 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 并出具 证明 ,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 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 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 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 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 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 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 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 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 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 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 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 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 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_2019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Xword版本 (8页)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 201X 宅基地管理条例【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 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编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 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
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 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 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 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 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 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 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 置等张榜公布,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 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

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 定面积 90%的;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 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90%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 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合理配置农村宅基地提出指导意见。

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引导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 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 证明 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 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同意, 可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房屋。


2019 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Xword 版本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六十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权: (一)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

第十七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 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 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 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实施旧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 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十天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

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登记, 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异地迁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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