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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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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继续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着力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51日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
1.属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2.属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3.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二、201751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
1.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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