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咸宁市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咸政发[2009]30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01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咸宁市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的意见
(咸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 2009 〕 3 号),增强我市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高科技企业实施 “ 自主创新岗位计划 ”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的范围、对象及名额
(一)为推进我市高新产业、支柱产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校企联合,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原则,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培养企业自主创新人才,用 5 - 8 年时间,重点建设 30 个 “ 企业自主创新团队 ” ,选聘 30 名创新领军人才,带动培养企业创新骨干人才 300-500 名,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对象及名额。从 2009 年起,每年设置 3 个 “ 咸宁市自主创新岗位 ” ,实行 “ 岗位、人才、项目 ” 三结合,每个岗位时限为两年,对企业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人选,由市政府人才专项资金给予 10 万元专项岗位补贴,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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