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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问题初探摘要:教育行政执法问题,是教育行政法学体系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即是运用法理分析的方法,以行政法学、公共行政学、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学等理论为基础,对教育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执法权限四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中不足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为完善教育行政法学体系做出有一定价值的尝试。关键词: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行政法学执法问一、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中的四个问题(一)执法主体的问题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在明确性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我国教育行政管理过于集中统一,造成地方政府的教育参与意识不强,不愿为教育多投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也存在僵硬划一,缺少活力的问题。中央教育部包揽教育上的一切,由于地方特点不同,也常常力不从心。推行的改革一方面强调权力下放,另一方面也重视中央在教育上的宏观调控作用,强调教育上的大政方针要由中央来定。(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问题我国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法定目的的执法,二是显失公正的执法。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不以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不听相对人的申辩,不说明处罚理由,不告知相对人救济权利和程序的现象都时有发生。
(三)执法监督的问题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存在机制不健全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由于缺少行政监督,立法残缺,《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位,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存在形式主义,搞运动式的教育执法突击检查。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这些监督主体或因经费不足,或因实际法律地位低而没有或不履行执法权。(四)执法权限的问题我国教育领域存在着一种“泛行政化”的倾向。“和世界大学相比,中国大学的问题和处境仍然是十分独特的,……计划体制、官僚本位弊端和政府的挤压依然存在”。学校不是或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机构,而是行政体系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的延伸,形成了单一的按行政机构规则行为的运行机制。可以说,学校对行政体系的依附、缺乏独立自主是我国教育体系中一个很大的缺陷。二、我国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的学理分析(一)执法主体问题的学理分析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执法权力,并能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我国政府实行的是集权的教育行政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决定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省、地(市)、县、乡四级行政机关都有明确的教育职责。中央集权式的教育行政组织,其权力分配为从上而下的垂直控制,中央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地方居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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