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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详细规定

时间:2021-04-28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要具备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义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工资收入涉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级别(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公司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某些(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某些(奖金)
各收入档次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如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 不按月获得收入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
详细数额由省级团委依照实际状况拟定。下岗失业团员、依托抚恤或救济生活团员、领取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
第五条 保存团籍共产党员,从获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普通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原则领取工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积极按月交纳团费。
遇到特殊状况,经团支部批准,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她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时间普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诲,限期改正。对无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团员,按自行脱团解决。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规定团员交纳规定以外各种名录“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团费,所有上缴团中央。详细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简要状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
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公司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公司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迟延。
第十四条 铁路、民航系统团关系在地方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她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
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她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她有困难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事业和团活动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畴使用团费。团费详细使用范畴涉及: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诲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扬先进基层团组织、先进共青团员和先进共青团干部;4)补贴生活困难团员;5)补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
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祈求下拨团费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团费,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详细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财务机构代办。必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要存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一家,
不得存入其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一某些,不得挪作她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运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要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关于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要作为团务公开一项重要内容。团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接受团员或者团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同步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发布一次团费收缴状况。

第二十五条 团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团费。详细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公司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拟定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前提下拟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省级团委拟定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公司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涉及:上年度团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数额;团费开支重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根据关于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依法解决。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7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改阐明
现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规定》是19943月下发,距今已有时间。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存在着与党费关于规定脱节、原则落后于时代等较为严重问题。依照书记处规定,拟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现将关于问题阐明如下。
一、修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基本考虑
本次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修改遵循了如下四个方面原则:
一是参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3号)关于精神,原则上各领域团员团费收缴原则不高于党员党费收缴原则;
二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区别更多收入档次,同步针对农民和学生这两大群体团费收缴原则予以地方团组织一定范畴调节权;
三是考虑团内工作实际,采用增长收缴工作便利性原则; 四是对团费使用范畴作更详细规定。 二、修改重要内容 1. 调节了团费收缴原则

一是对于有收入群体团员团费收缴原则,由本来“分档定比”原则改为“分档定量”原则,同步在参照党费收缴原则和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上,将本来2个收缴档次调节为3个收缴档次,即将本来“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如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1%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如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二是对于农民团员和学生团员团费收缴原则,由本来每月交纳0.1元调节为“每月交纳团费0.21元,详细数额由省级团委依照实际状况拟定”
三是对于下岗失业团员、依托抚恤或救济生活团员、领取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团员团费收缴原则,由本来每月交纳0.1元调节为每月交纳0.2元。
2. 对省级及省级如下团组织团费留存比例作出了弹性规
即将本来“(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3%。(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12.5%,留用团费总数9.5%,别的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11.25%,留用团费总
8.25%,别的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25%,留用团费总数12.5%,别的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50%,留用团费总25%,别的上缴。(3)团县级如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50%,别的上缴。(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某些10%上缴所在地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3%上缴团中央。”这一系列关于团费留存比例表述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公司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3%上缴团中央。”、“铁路、民航系统团关系在地方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她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她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团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团费。详细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公司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拟定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前提下拟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省级团委拟定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3. 规定了收取“特殊团费”条件
鉴于在以往工作中,某些地方团组织自行开展了收取“特殊团费”工作,在收取和使用上都缺少相应监管,容易导致混乱,故在新文献中增长了“不得规定团员交纳规定以外各种名录‘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内容。
4. 进一步明确了团费使用范畴
即将本来“重要用于团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年杂志等团机关报刊等方面必要开支”改为“团费详细使用范畴涉及: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诲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扬先进基层团组织、先进共青团员和先进共青团干部;4)补贴生活困难团员;5)补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团组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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