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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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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6.08
【字号】鄂政发[1994]72
【施行日期】1994.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金的通知
(鄂政发〔1994〕72号
1994年6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上与国有企业的同期离退休、退职人员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待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增发标准可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办理退休的老工人,可与同期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待遇。这次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去年以来,省里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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