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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江苏个人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与社会平均月工资相比,如果你的工资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月工资3倍时,缴费基数就是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3倍计算,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如果你的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60%时,缴费基数就按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计算。
例如:当地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是1500元:
1.你的工资是1200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1200元,按8%比例,你理应缴费96元;
2.如果你的工资是5000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4500元,以上的500元不计为基数,按8%比例,你理应缴费360元;
3.如果你的工资是800元,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则按1500元的60%计算,你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按900元计算,按8%比例,你理应缴费72元;
将来你的养老金在计算时是按当时的社会平均月工资*你的缴费年限*1%+你的全部缴费/120(具体规定地区不同,各地区有相对应的规定)
江苏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比例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当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江苏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所以缴费基数能够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
择。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升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江苏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失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能够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能够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江苏养老保险退休缴费年限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规定,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