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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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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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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依法治教概述

知识点:

《学位条例》(198111日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它标志我国依法治教拉开了序幕

《教育法》 (1995 9 1 日颁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申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它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石。 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含义它的主体包括深入含义各级行政机关、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它的范围包括国家 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 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活动它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 法规和规章, 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个区别:“依法治教是依法律来管教育,强调依法办事,它不仅仅是用单一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管理教育, 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来管理教育。以法治教是指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教育。 “以罚治教是运用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等手段来管理教育。

二、实现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要求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它首先要建立起反映教育规律,体现人的民共同意志,符合人民的利益,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做到有法可依。

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它是依法治教能否实现的基本保证。

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三、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关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 领域的直接体现必然要求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第二节、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它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 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应做到下以几点:

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 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对公益性的教育机构不得征税。

必须接受国家 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首先,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还体现在教育行政管理的机构及其教育管理的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其次,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

最后,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 的义务。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也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其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第三节 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 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 监督工作

第四节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相同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内容体现相同(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一致(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是教育更好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不同点:

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

表现的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等形式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

实施方式不同。 政策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系统来贯彻执行及保护。 法律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机关、单位、公民等都必须遵守。

作用不同。

2.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二者有共同的本质,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一致或相抵触时,应区别具体情况, 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

二者由于各自的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点,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 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 规范性作用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 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理解: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

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教育法特征

1、规定具有公定力.它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具有公认的 效力 ,任何人都无权否定其效力.

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在教育法之上体的多元性所致,因此,教育法的修改频率高.

4、没有统一的法典,立法者很难对教育问题进行综合立法,制定出完整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其主要表现在: ①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

三、教育法的作用

(一)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 预测、强制)

(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 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的地位、 作用、结构、视模、经费体制等方面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教育法本身是依照教育规律制定的法律规范, 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现。

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法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它有两个特征:①规范性 概括性,它是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的, 而不是只一次适用于处理某一特定人和事的。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 现出来的、 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 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 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条文的联系与区别:

1.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它的外延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各个具体的教育法文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规范外,还有些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 概念 等的规定和说明性文字, 它们是 非规范性的内容,不属于教育法律规范。

3.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规范,如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就不包含规范。

4.教育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它们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而不是律规范本身。

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法定条件 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 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范 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

2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是规则的主要内容。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该部分。

3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教育法的后果分为肯定式 的后果和否定式的后果两种。 这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但并不是说每一 个具体的教育法律务都应包含这三个要素。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法律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1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

2教育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是 《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目前,我国己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学位条例》 (81/1/1 颁布) 《义务教育法》 06/9/1 《教师 法》 94/1/1 《职业教育 法》 96/9/1 《高等教育法》

3 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有三种形式: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地方性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教育法律的其他渊源 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4 个特征

1、是依照教 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 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

4 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 的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 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 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1、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2 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3 精神产品和其他 智力成果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五、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 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 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依法承担责任, 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校

一、学校的概念与特点

学校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教育理论的角度: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 有计划、 有组织地对年青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法学角度概念: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学校特点:

第一、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

第二、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第三、 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二、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有三种不同的身分与地位:

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3 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三、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 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

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学校的程序:我国现行 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 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 分别实行审批制度登记注册制度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 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 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 只有经过批准, 拟办的学校才能取得合法地位。

四、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学校的权利 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目前我国对学生的处分方式共有六种: 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 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校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义务、法律、法规。

(2)贯彻教育方针、 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 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3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义务主要有:

(1) 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

(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 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 碍妨义务教育实施。

(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 工作的首位,模范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学生

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一) 学生的权利

(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 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 享有人身权。

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

1)女生(48 页) 2)经济困难的学生(3 残疾人

(二)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 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学生权利和义务

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生理特点。

第三节、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

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

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 学校进行行政管理、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

学校为相对方处于服 从地位,必须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 同时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对政府有监督权。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民事上地位平等。 相邻权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对各自占有的土地、 建筑及其与土地有关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3、学校与教师的关系。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管理关系。

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末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 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 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1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

教师是履行教 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具有特定 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有两种身份: 普通公民及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2 我国教师法法律地位的确定,确立了教师的身份、 权利义务的问题, 从而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3 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来体现。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师适时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行为的权利)

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

3、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教师权利具体内容:(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2 教师 作为教育专业人员的权利

(一) 教育教学自主权 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 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权 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 住房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退休等方面的待遇和优惠。

(五)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六)培训进修权

(七) 申诉权 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的权利。

一、 教师的义务

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 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 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 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 意义上的。 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成长的不良现象, 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抑制。

6提高政治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第三节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幼儿园教师、小学、初中、高中、 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校教 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条件:

1 教师资格条件。国籍:中国公民。

2 思想品德。 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学生,勇于奉献等。

3、学历。

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②小教中等 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 及其以上学历。

高教应当具 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 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 教育教学能力

5 身体素质

6 心理素质

(三)教师任职条件

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 学术水平, 能全面熟练的履行现职务职责, 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身体健康。

(四)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

1、教师的培养

我国教师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教师教育渠道进行的。由三级师范 (高师本 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 教育体系向二级教育 (高师本科、 高师专科)过渡。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从及广播、 电化教育机构、 自学考试等。

第四节 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之间就必须发生一定行政关系。 而教师出于其职业上的特点和带有公家性质,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写教师的法律关系。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另外,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平等、管理与被管理)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为实现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

2 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 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教师有义务帮助学生的监护人了解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 在校表现情况等。 教师在履行此项义务时,要特别注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 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一、 各级政府要履合法权益: 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 严格按照《教师法》办事,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 关心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 加强教育执法力度。 对不符合或 违反《教育法》 规定的,要坚决制止并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第三、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 教育主体,善于利用《教育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 制裁特 点:二者紧密相连。

教育法的特点

1、必须有教育法的特点 法律明文的规定。

2、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 育法律关系生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 国家授权机关 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 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取消资格、 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等。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 察看、开除。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教育法》第八十一 条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1、侵占、破坏学校的 场地、房屋 和设备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的;

4 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修理、 重作、 更换;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①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情节严重的

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 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侵害行为出于主观上恶意,希望或促成损害的发生。过失是指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

1、刑事制裁。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形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承受刑事制裁的主体不仅是公民个人,也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 不能调解或协商。

行政处分的方式有警告、处分、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 印制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 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停考; 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 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行政主体的制裁种类有:承认 错误、赔礼道歉、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 撤销违法行为、纠正不当、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行政赔偿等。 制裁的 对象只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公务 人员不包括相对人。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

(一) 制裁, 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

1、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

2、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

3、剥夺财产人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财产、没收非 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等。

4、申诫罚。包括取消荣誉称号、谴责、通报、训诫,责令道歉、警告等。

(二) 补救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停正继续违反教育法律 范时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 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

(三)强制。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

强制与制裁的区别:

1、强制与制裁的区别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 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

2、强制一般在案件查处过 程中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或结论。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家与机构、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一、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 实际作法包括: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

二、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 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 机关赔偿损后应当责令有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三、 有关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

学校承担的制裁性教育法律责任主要有:

通报批评整顿(含领导班子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资格、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

对国家设立的普通全日制学校,一般不宜采取罚款或取缔的处罚形式。

学校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销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

四、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 恶劣时,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 一般不宜采用罚款形式。

常用的 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六、有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要对监护对象不到 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承担法律责 任。

第三节 见的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常见9种:教育法律责任:

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 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四、招生考试中的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五、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七、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

八、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 损害的违法行为。

九、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生学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表现(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体罚或变相体罚

4、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5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6、学生体质特殊 或疾病

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爱能力低。

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

(一)监护职责:是对未监护职责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其他亲属。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 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产生方式: 法定和指定。

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

(二)教育保护职责:教育保护职责家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给予保护的制度,包括国家教育保护和学校教育保护。学校的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的年 龄相当关 和照顾。

(三)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1、主体和对象护职责的区别不同。 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 社会组织。被监护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其保护对 象为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和成年学生。

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以亲权和亲属权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以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根 据。

3、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为私法 范畴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

4、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产生有法定和指定, 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

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监护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管和保护。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

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享有实际上的惩戒 权。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的手段,禁止体罚。

7、监护和教育保护存在时间不同。监护有期限,只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 只要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期间,学校都负有责任。

8、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 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 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当学校教育管理有 过错才承担相应责 任。

三、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监护的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学校作为受托人没有过错,那么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学校有过错, 则与监护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第五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20026 28日颁布, 20029 1 日生效。它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法规。

一、《办法》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和意义

1、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对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有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识与行为。

1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2)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3、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的。

二、《办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1、《办法》的制定是实践的需要,旨在为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法制框架和制度保障。

现在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原因主要在三个方面:

1)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

2)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

3)学校缺少具体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和办法。

2、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校树立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 基本出发点是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对于司法机关 《办法》 只有参照意义,不是依据意义。

《办法》 规定的基本内容

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办法》

2关于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在中小学都适用。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参照处理

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需要承担相应责伍;如果学校己尽到相应义务,无 过错的,则无责任。

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分为四类:

1)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

2 学生责任事故。即 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

3)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

4)混合型责任事故。

5事故处理程序。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 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 出申请。

6赔偿经费来源

1)学校筹措

2)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

3)鼓励学生、学校 参加相应的保险。

四、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依据

1责任范围

1)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范围人发生的伤害事故。

2)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3)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2责任标准

1)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法律法规规定 的教育、管理和挂保护职责。 若正确履行了,则学校就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 主处分,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2)教师正确地履行了体育课教育职责, 学生在体育课或课外体育活动中出伤害,学校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参加校运动会、比赛、训练中受伤,虽然学校没有损害赔偿责任, 但应参照工作事故的处理规定,负责受伤学生的治疗费 用。 这是雇主规则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概念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特征

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 救济存在的前提

2)具有弥补性

3)根本目的是实现佥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行为。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作用。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途径

2、行政途径(包括行政申诉、 行政 复议)

3、其他途径(调解)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一、申诉制度

(分为:诉讼 申诉制度 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申诉 制度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 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一) 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 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二) 非诉讼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概念与特征

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60 天内),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 十日内作出处理。

特征:

1)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2)是一基专门性的救济制度

3)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三个环节:对申诉的各个环节提出申诉、理、对申诉的处理 (教育部三十日内)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 概念: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 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是受《教育法》 保护的法定的,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是具有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2申诉范围: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均可以提出申诉。

3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2)受理

3)处理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念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特点:

1、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2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二、复议范围

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教 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

3 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6 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以上都可提出行政复议。

三、复议的程序

1、申请复议的程序 (提出复议十五日内,障碍消除十日内) 受理,

2、审理

3、(十日内)

4、决定(两个月内)

5 执行(对于不服的十五日可起诉)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颁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 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创建。

一、教育行政诉讼概述

1、教育行政诉讼概念

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 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特点

1)主管恒定,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

(3)标的确指。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教育法律规 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而非其他。

(4)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

(5)不得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二、 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资格证书,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人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教育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四、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

1、起诉。

2、受理(七日内)

3、审理(两项准备工作:组成 合议庭、交换诉状。开庭审 五个阶段: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辩论、评论、宣判)

4、判决(三个月内)执行(措施; 划拨、罚款、追究刑事责)。

5 执行。

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

(一) 教育行政赔偿概念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赔偿特点

1.侵权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承担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教育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 职务 2 1、违法行为。3、损害(损害的发生 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4 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 害的纽带)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与基础前提)

三、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2)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 政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 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为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的行为。 4 违法侵犯 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行政机 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 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 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五、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 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

1、行政赔偿的提起。

2、行政赔 偿申请的受理。 申请的拒绝。

3 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1)保证设施安全 2)完善安全制度 3)落实安全教育 4)安全管理到位 5)及时救治伤病 6)常备应急预案 谈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 谈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构建 和谐校园。 和谐校园。 拙人认为依法治校, 构建和 谐和校园可从如下五强化 手,抛砖引玉,欢迎指正。

(一) 坚持依法治校, 强化教育 教学管理。 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义务 教育法》 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规 定, 依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坚持面 向全体学生, 教书育人, 坚持德 育为首,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务教育学校严格禁止拒收服务 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严格 禁止举办重点校、 重点班, 严格 禁止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批 准的教材、 教辅资料进校园, 格禁止举办针对中、 小学生的文 化补习班, 严格禁止组织学生参 加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 项竞赛活动, 严格禁止体罚和变 相体罚学生及违规补课等增加 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 担的行为。

(二) 坚持依法治校, 强化师德 师风管理。 按照 《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 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 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基 [2000]28 号)精神,强化师德 师风教育, 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全面提高教 师职业道德素养为中心,以 人民满意的教师为目标,以教 书育人、 关爱学生、 为人师表为 重点,使学校教师形成爱岗敬 业、 无私奉献、 积极向上的良好 职业道德氛围。

(三) 坚持依法治校, 强化校园 文化管理。 强化校园文化和环境建设, 充分发挥校园隐性教育的功能。 学校要提高对校园文化和环境 建设的认识, 建立健全学校文化 和环境管理工作机制, 增强搞好 校园文化和环境的主动性、 创造 性和持久性,让每一个校园绿 化、净化、美化、人文化,努力 营造一个以美促德、以美益智 的育人环境。

(四)坚持依法治校, 强化学校 收费管理。 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及收费政策, 健全学校 收费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结合 “价格服务进校园工作的实施, 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坚决 杜绝乱收费行为。 积极申报和争 价格诚信单位 创建价格服 务进校园示范学校,为素质教 育的实施、 和谐校园的构建创造 良好的条件。

(五)坚持依法治校, 强化学校 安全管理。 强化学校安全管理, 维护正 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 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贯彻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 强安全教育, 规范安全制度, 实安全责任,建设安全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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