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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规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kilnandfurnaceGB9078-1996替代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规范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同意1997-01-01施行前语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则,拟定本规范本规范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规范》(GB9078-88)和其它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工业炉窑部分)的根底上修订。本规范在技能内容上与原有各规范有必定的承继联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正和改变。本规范规则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答应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安排排放烟(粉)尘的最高答应浓度。本规范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从施行之日起,一起替代:GB4286-84《船只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规范》。本规范从施行之日起,GB9078-88一起废止,其它上述各规范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一起废止。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规范司提出;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担任解说。1规模
本规范按年限规则了工业炉窑烟尘、出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答应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规范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运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办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意图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竣工检验及其建成后的排放办理。2引证规范下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规范中引证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规范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3界说本规范选用下列界说: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出产顶用燃料焚烧或电能转化发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锻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规范状况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况,简称“标态”。本规范规则的排放浓度均指规范状况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3.3无安排排放凡不经过烟囱或排气体系而走漏烟尘、出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安排排放。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焚烧时实践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4技能内容4.1排放规范的适用区域4.1.1本规范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规范,别离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规范》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用区相对应:一类区履行一级规范;二类区履行二级规范;
三类区履行三级规范。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修建施工暂时用沥青加热炉外,制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添加污染负荷。4.21997年1月1日前装置[包含没有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