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16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14
【实施日期】201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伤保险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法院、法制办、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伤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伤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工伤认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讨交流工伤认定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协调解决在制度运行和工伤认定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事故案情事实不清或存在疑点的,应实地调查采集、核实证据;对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伤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治疗情况等完整明确的伤情部位诊断证明;对申报材料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 》要求,确认因果关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三、规范《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部位的表述。《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部位应准确、详细、全面反映工伤职工各部位具体伤残情况。对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的,要把伤情部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以人体大的器官或系统如手外伤、头部受伤等笼统表述伤情部位。对诊断不明确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补充明确诊断的资料,不得用疑似诊断表述伤情部位。
四、全面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伤情部位存在错误或遗漏的、或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审查发现原《工伤认定决定书》有误的、或工伤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后,需要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进一步补充的,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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