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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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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6.05.012016.05.01公积金监管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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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保定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的对象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借款人。

第九条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可申请贷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6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原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新单位缴存不6个月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产权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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