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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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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年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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