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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规则(DOC)

时间:2020-04-17 04:29:10    下载该word文档

洱市民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普洱市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公务员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洱市民政局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保证政令畅通;恪尽职守、勤政务实,令行禁止;依法行政,清正廉洁,讲求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全市工作服务,为重点工作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

  第三条 民政局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组织进行。局党组作出的决定,通过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贯彻执行。

  第四条 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科室之间要团结干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反馈信息,切实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六条 局直属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好与局机关的关系,配合做好民政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以鼓励先进,表彰先进,有效搞活内部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奖惩管理办法。在工作中全面推行量化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以及工作纪律松驰,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性质严重的,还要追究党政纪律责任。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勤政廉政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八条 普洱市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重大事项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本局参加对外活动。局长离开本市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局机关各科长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在本科(室)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局直属机构行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工作。局明确由科(室)负责的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工作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主管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申报、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接收和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并开展救助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第十三条 主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市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以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等。

第十四条 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查、核实城市贫困群体的经济收入,实施城市“三无人员”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分配和监督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五条 主管社会福利。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县(区)乡镇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星光计划”;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主管全区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双拥日常工作,按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

第十七条 主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全市的军供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等村民自治活动。落实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区)、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自治县、区、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对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推广标准地名,指导全市地名工作。主管勘界,建立行政界线档案,调处行政边界争议。

第二十一条 主管社团即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及在我市的省属单位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和公墓地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普洱城区流浪乞讨及“三无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全市民政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市内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云南省民政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科室工作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事务,负责局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职改、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工作;调整研究并督促、指导民政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负责局机关各科室草拟文件的审核及综合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基建、值班、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组织市内开展基层组织的争先创优和表彰先进工作,研制全市民政系统的教育发展规划,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局机关行政财务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核拨、基建投资、物资计划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救灾救济科。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工作。调查研究并组织实施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核实、统计、上报灾情,帮助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调运、分配、募集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指导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负责全市农村五保户、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管理使用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回收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负责城市贫困群体、“三无人员”及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编制年内保障人数,确定保障标准,预算保障资金,监督县(区)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县(区)低保档案和低保业务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优抚安置科(双拥办公室)。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全市双拥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警衔公安)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及研究制定我市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褒扬,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培训安置,负责全市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主管军供工作,指导全市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士官)及落实政策的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指导干休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督促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建房工作,具体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落实、申报“双拥模范城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负责婚姻、殡葬、儿童收养和社会救助工作,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负责结婚、离婚、复婚及涉港澳台和涉外婚姻的登记管理,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倡导婚丧习俗改革,指导婚丧社会化系列服务,指导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市内外、县(区)间在社会救助中的关系;负责市内的在华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报接收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援助,监督执行外援协定,对难民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接待、联系、办理难民回国和去第三国的有关事宜,处理难民的来信来访和寻找亲人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对城乡福利企业、双扶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孤儿助养和“栋梁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其它城市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基层政权社团科。负责城乡基层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及村务公开,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业务培训,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申报;具体办理1984年以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负责居民委员会即社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和居务公开;负责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受省民政厅委托管理在我市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制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外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划地名科(勘界办)。负责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区域总体规划,承担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域调整工作,负责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的界定、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批报批工作,承办我市与相邻州(市)之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参与协助调处县(区)之间的边界争议并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按照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管理和指导全市地名工作。

第三十二条 普洱市老龄委办公室。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市老龄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意见;组织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老年群众团体的工作,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再作贡献;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调查研究我市老龄工作的现状、发展趋势,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市委、市政府制定人口老龄化对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老龄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开展老龄问题的对外合作交流;参加老龄问题的国际性和地区性专业会议,开展双边和多边的援助与合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和市直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老龄工作;协调涉老部门和有关部门探索解决城乡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和老龄福利设施问题;组织实施“助老工程”项目,指导老龄福利促进会和老年福利机构开展对老年人的扶贫济困活动;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老龄委等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普洱市民政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和职工大会制度。

(一)局务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总结和通报本局的工作情况,决定和部署年度或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局长可决定随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和需报请上级领导机关的重大问题;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多个单位的具体问题;分析形势和任务,确定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对策,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检查重要工作的执行情况;协调局领导及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互通情况。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局长可决定随时召开。

(三) 局长碰头会议是民政局领导班子安排、协调、研究、总结局每周工作,相互交流沟通情况的定期办公例会。
1、局长碰头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可安排有关科(室)人员列席。
2、局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特殊情况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临时决定。
3、局长碰头会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督办工作。
 4、局长碰头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研究:

(1)传达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领导指示, 研究贯彻意见;

(2)安排部署本局每周工作,研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听取各个局领导成员上周工作汇报和总结, 研究解决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协调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的工作安排和公务活动;(5)各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相互交流工作情况, 对一

些重要问题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6)其他需要局长碰头会议研究的事项。

5、局长碰头会议要提高效率,忌冗忌长。

6、局长碰头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需要督办时,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进展情况向局长反馈。

(四)职工大会的任务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的工作部署;通报工作情况;针对职工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讨论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对关糸全局职工利益的事项征求职工的意见等。会议由局领导或局领导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议题的审批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局长碰头会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各单位报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涉及的范围,拟定讨论议题,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局长碰头会讨论的议题,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商各分管领导后确定;职工大会议题由办公室提出,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六条 会议的组织工作
   (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职工大会的组织及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二)各科(室)在会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有关会议文件除业务例会和紧急事项外,需提前1天向会议的组织部门提供。
   (三)负责会议组织的部门应提前1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领导,同时将会议的议题打印分送与会人员;局领导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的,应及时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原则上应在局办公地点召开。如确需在办公地点以外地方召开的,会议组织部门应列出预算,书面报局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会后工作
   (一)局务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要求草拟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专业性较强的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指定有关处室负责草拟。
   (二)会议督办。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局业务例会决定事项由相关的业务处(科)室落实和督办。负责督办的部门要将督办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亦可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落实情况。
   (三)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业务例会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必须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将完成情况或工作进度反馈到督办部门。执行过程中,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由局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局各科(室)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规范和精简会议议题、内容及参会人员,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减少全市性的会议,能不开的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开。各业务科(室)需召集各县(区)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由办公室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各业务科(室)召集各县、区局业务人员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分管局长审批。除业务例会外,各类会议的通知应由办公室统一归口下发或通知。

第五章 公文审批及制发制度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各种文件(包括传真、电报)的收转、登记、审核、制发。各科室归口负责各种文件的承办、草拟工作。

  第四十条 收到地委、行署文件,由局办公室分别呈送局长(书记)阅批;收到其它上级领导机关发文,由局办公室呈送局长或分管局领导阅批。 
   收到地委、行署各部、委、办、局发文,以及国务院各部司发文、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各处室发文,由局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呈送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事项应及时呈送书记、局长阅批。
   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报来的公文,局办公室根据其内容呈送分管局领导阅批,重大问题呈送局长审批。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公文,按办公室办文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签署审批的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具体意见,如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

  第四十二条 文件签发
   向市委、市政府和民政厅上报的请示报告、以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
   上报其它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
   以局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局长签发。
   局领导已签署同意意见的一般性文件,必要时可由局办公室主任代为签发。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呈报局领导审批的文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各单位上报局领导的文件,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均由局办公室呈交局领导。

  第四十四条 需要与其它部、委、办、局联合发文的,应填妥行文呈批表,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后,送有关部门会签。

  第四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日期,必须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能不发文的尽量不发文。

  第四十七条 以局名义发文的,主办科(室)负责起草文稿,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重要文件和上行文报局长签发,下行文和一般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经局领导授权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八条 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文稿时,根据行文内容确定平、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送有关科(室)会签。如不需要会签的,直接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核稿后呈报局领导签发,收发室统一登记编号发文。

  第五十条 ?报送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原则上必须上报原稿及打印件,交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十一条 ?在文件印制过程中,主办科(室)应校对清样并签字。未经主办科室校对签字的,出现印刷错误由局办公室负责;已由主办科(室)校对签字的,印刷错误由主办科(室)负责。

  第五十二条 文件印刷后由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分发,存档。

第六章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局长离开普洱,由本人或委托办公室向市长或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副局长及其他班子成员离开普洱外出,应当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局长(书记)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局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

第五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普洱,要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明确一位副职主持工作,同时告知局办公室;科(室)工作人员离开普洱,向科长报告。

第七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车辆使用的管理

(一)全局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办公室确定专人按照车辆使用原则,及时合理调度车辆。
(二)用车采取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的办法,县处级领导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科室工作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交办公室据情况调配安排车辆。

第五十六条车辆使用原则
(一)用车发生冲突时,先紧事后一般事,先公事后私事。
(二)除县处级领导干部外,一般工作人员城区内办事原则上不派车。

第五十七条油料管理
(一)油料管理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加油须凭加油单到指定地点加油。
(二)远程车辆途中加油,须经乘车人签字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并记入该车耗油指标。
(三)办公室要加强车辆用油指标管理。超标用油者,驾驶员要以书面形式说明事由,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无正当事由者,超标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五十八条车辆维修

凡需维修车辆,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车辆管理人员填写清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查,1000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000元以上办公室报请局长批准,方可维修。驾驶员凭维修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完毕后,由车管人员核准工料单签字后,费用由财务人员统一结算。

第五十九条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凭派车单出车,不得擅自出车或擅自改变出车地点;局领导直接安排出车的,驾驶员也要事中或事后向办公室进行通报,便于办公室掌握车辆动态。
(二)驾驶员出车完毕,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个人住所。
(三)驾驶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做好车辆清洗及准备工作,保证按时出车。
(四)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和责任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员岗位。
(五)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认真填写出车日记,如实注载耗油、行驶里程、安全保障等情况。
(六)驾驶员行车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驾驶员要严禁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八)驾驶员在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酗酒驾

车。

驾驶员要热情周到,文明用语,注意仪表,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第六十条 驾驶员的奖罚措施
(一)工作积极,安全整点,责任心强,全年无违章现象的驾

驶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凡违反以上驾驶员管理规定,不服从调度的驾驶员,由

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有关奖金,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员岗

位,无相应岗位可以安排的,解除劳动合同或作除名处理。
(三)驾驶员因公发生交通事故按责任比例承担理赔之外的

部分费用,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员岗位。
(四)驾驶员违章罚款由个人自理。
(五)车管人员要认真登记、结算、考核车辆费用,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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