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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及承诺书 doc-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时间:2019-09-23 00:24:54    下载该word文档

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

承诺书

为使学院能及时了解、上报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情况,以便给暂缓就业毕业生以更多的帮助,本人郑重承诺:

1、符合办理暂缓就业的条件,明确暂缓就业的政策,本人自愿申请办理暂缓就业。

2、已认真阅读关于暂缓就业政策的相关内容,清楚了解本人的权利与义务。

3、积极争取在毕业前找到工作单位。

4、暂缓就业期间,变更个人联系方式或资料时,及时通知专业辅导员并进行更新。

5、离校后尽早就业,有新的就业单位后,及时告知辅导员并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6、暂缓就业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

7、暂缓就业期限内,每月一次向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如为党员将按要求递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

8、拿到报到证后,承诺自动取消。

承诺人:

期:   年  月 

备注:请把申请表和承诺书的内容双面打印到同一张纸里

暂缓就业政策

一、关于暂缓就业政策的内容

1.暂缓就业政策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指出,“对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在暂缓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其档案交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等证明。

2.暂缓就业的期限

暂缓就业政策从2001年开始执行,原暂缓期限为一年。为了给毕业生创造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2002年起暂缓就业的期限延长为两年。目前的暂缓就业具体年限为:毕业当年的71至两年后的630

3.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 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3) 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二、暂缓就业政策的解读

1.暂缓就业的作用

1)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有就业愿望、但确实暂时无法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舒缓了严峻的就业现实给他们带来的身心上的压力和重负,使他们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所提供的时间与空间,通过更多的尝试和锻炼,最终实现成功就业。

2)准备升学(普通高校专升本、考研)和考公务员的毕业生,由于考试、录取(用)时间与毕业离校之间存在“时间差”,办理暂缓就业后可以方便学生集中精力复习,或静等公务员的录用结果和通知,不必为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而分心。

3)为有就业单位但尚未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提供时间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2.暂缓就业的利弊

暂缓就业的有利之处:

1)延长了找工作的时间,毕业生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选择。

2)准备来年考研、考公务员或期望解决人事编制的同学,档案可以暂时不迁回生源地,在两年中保留大学毕业生身份,如果找到正式录用单位,仍可以大学毕业生身份派发报到证。一旦落实后相关手续办理简单方便。

3)为部分被用人单位要求先实习后签约的毕业生,提供了缓冲时间。

暂缓就业的不利之处:

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既不是在校学生,也不是社会人,身份比较尴尬,造成有些证件或证明无法办理。

2)与应届毕业生竞争中处于被动。当年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与来年更多的应届毕业生竞争工作岗位时,容易被用人单位先入为主地认为是能力不佳的学生,更降低了就业的成功几率;同时,虽然暂缓就业学生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应届毕业生。

3)工龄的缺失。暂缓就业期间不计工龄,相比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在工龄时间计算上有所损失,同时会导致同级职称评定时间的推迟,从而影响未来工作中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4)按照暂缓就业协议,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定期向毕业院校汇报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这也给暂缓就业学生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三、暂缓就业手续的办理

1.申请暂缓就业的程序

首先是在学院就业信息网上下载暂缓就业申请表,填写暂缓就业申请表,经辅导员和系内审批后,以专业为单位送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网上公布为准。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报审暂缓就业毕业生材料,毕业时学校将档案转至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党员关系由学校保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报到证,但需办理其它离校手续。

2.取消暂缓就业的程序

在学校把学生档案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首先是在学院就业信息网上下载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填写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经辅导员和系内审批后,送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手续。在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

四、与暂缓就业有关的问题

1.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否申请办理暂缓就业?

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可以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如果自己不能确定成功与否的可先办申请,一旦批准出国留学,须提前将档案迁回生源地;在生源地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同学要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同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争取尽快落实就业单位,落实单位后及时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手续(710日前落实单位的,可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联系,集中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手续)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2常上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的网页,获取各种就业信息;

(就业指导中心网页网址为http://xh.sysu.edu.cn/jyzd/

3)定期与辅导员和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老师联系,联络方式改变应及时告知辅导员,遇到问题及时向有关老师咨询;

4)妥善保管好暂缓就业协议书,以便凭此取消暂缓就业,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5)组织关系与组织生活以及预备期转正等挂靠在原系党团组织;

6)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等;

7)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人生安全。

3.党员办理暂缓就业后怎么过组织生活?

党员办理了暂缓就业后其党籍和档案保留在学院,其组织生活通过以下方式过:

关于组织生活会。每年固定安排四次毕业生党员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承担的任务包括政治学习、汇报思想、民主评议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和缴纳党费等。时间每年根据学院要求确定并通知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每位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每年至少回学院参加两次组织生活会,具体参加时间由党员从四次会议时间中自主选择。

关于思想汇报。毕业生预备党员每季度需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思想汇报采取邮寄方式递交(或回学院参加组织生活会时递交),须本人亲笔签名以便归入档案。思想汇报递交时间上半年330日、630日前递交,下半年930日、1230日前递交。
关于预备党员转正。毕业生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时,须本人亲自回校办理,并提前一个月提交《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以及党员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临时工作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证明。预备党员转正手续一般安排在四次组织生活会上集中办理。
关于组织关系转移。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保留组织关系在学校最大期限为两年,从毕业时算起两年内必须把组织关系转出。毕业生党员落实工作的应及时把组织关系和组织档案转出;毕业满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要把组织关系转回生源地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原则上由本人回学院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本人必须事先向党组织声明委托代办。

附件二:

 广东省2006届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样本)

甲方: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乙方:
丙方: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___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院校___________专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生源。甲方与乙方和丙方(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申请,就乙方暂缓两年就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暂缓就业时间为20097 l日至20116 30 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的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丙方,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乙方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一次向丙方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乙方可以参加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丙方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乙方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甲方办理;如乙方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接收证明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将乙方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乙方未交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在联系用人单位时,如对方提出调档查阅的,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请乙方通知用人单位到甲方审阅;广州以外地区的用人单位乙方可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档证明到甲方办理借档审阅手续。(注:借档要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视为放弃本协议,甲方有权作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乙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甲方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丙方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时乙方不办理,甲方有权将档案转回乙方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丙方,由丙方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乙方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乙方档案转口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乙方个人承担。
九、逢周二、五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粘贴有与档案一致的条形码),甲方委托丙方签署,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丙方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甲方,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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