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体现“以人为本”、“尊重个性差异”的现代教育理念,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南商学院学生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设校级学生奖学金、院级学生奖学金。
1. 校级学生奖学金设置“综合素质奖”、“考研鼓励奖”、“学习标兵奖”、“ 特困自强奖”、“厚德奖”、“学习创新奖”、“文体优秀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参军报国奖”、“自主创业奖”及其他优秀个人、先进集体等奖项。
2. 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院院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凡属我校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参评校级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3.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缴纳学费。
第五条 当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当年各类校级学生奖学金: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者。
2.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3.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当年理论课修读学分低于24学分者,不能参评当年综合素质奖、学习标兵奖、特困自强奖;低于12学分者,不能参评当年各类校级学生奖学金。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超过4年),其延长期内不能参评各类校级学生奖学金(按程序办理了休、停学延长学习年限除外)。
4.学生休、停学期间不能参评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评比细则
(一)综合素质奖
综合素质奖每学年按在校学生人数的5‰评奖,奖励金额1500元/人,同时授予“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具体条件为:
1.遵纪守法,行为文明,品行优良。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获院级二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积极参加学习、科技、文体、艺术及社会实践活动,并有突出表现或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较强的创新与实践能力。
5.干部工作成绩突出或积极协助干部开展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6.具有其他方面的突出成绩。
7. 未受学校党、团及行政处分。
(二)考研鼓励奖
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奖励1000元/人。
(三)学习标兵奖
当年各科成绩(含学年论文、暑期社会调查报告)在80分(良好)以上(个别单科成绩低于80分,但该单科成绩须列班级第一名),总分排列专业前10%,且无旷课等相关学习违纪处分记录,授予学习标兵奖,奖励500元。
(四)特困自强奖
特困自强奖每学年按在校学生人数5‰的比例评奖,奖励金额为600元/人。具体条件为:
(1)当学年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2)家庭经济困难,且建立了特困生档案的学生;
(3)品行良好,生活简朴,不吸烟、不酗酒;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院级三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或优秀学生干部奖;
②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学术、学习、社会实践、文体竞赛奖励;
③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或有重大创新成果或专利成果;
④项目策划、作品设计、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被有关部门认可、采纳并产生一定影响;
(5)未受学校党、团及行政处分。
(五)厚德奖
厚德奖每学年按在校学生人数3‰比例评奖,奖励金额400元/人。凡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均可申报参评此奖。
(六)学习创新奖
1.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竞赛、大学生科技、艺术作品竞赛获奖的个人或集体,按组织竞赛的部门级别、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个人获奖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学习创新奖个人获奖奖励标准
学习创新奖集体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等级参照个人获奖项目奖励标准仅限在同档次上浮一个等级,已达到同档次最高标准的,奖励标准不变。
同一作品参加不同层次的比赛,按最好成绩给予奖励,不重复设奖。同一竞赛中,既有集体获奖又有集体成员个人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2.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专业调查报告,奖励500元,核心期刊的认定以进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公布于湖南商学院枫桦网)为准,文章字数3000字以上,且以湖南商学院名义、第一作者身份发表。
3.校级大学生课题立项奖,奖励金额300元/项,分两次发放,先发200元/项,成果验收合格后再发100元/项。
(七)文体优秀奖
1.文娱优秀奖
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级文艺汇演获奖,个人获奖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文娱优秀奖个人获奖奖励标准
文娱优秀奖集体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根据获奖等级参照个人获奖项目奖励标准仅限在同档次上浮一个等级,已达到同档次最高标准的,奖励标准不变。
2.体育优秀奖
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级运动会获奖,个人获奖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体育优秀奖个人获奖奖励标准
体育优秀奖集体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省级集体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按国家级同名次个人获奖奖励标准确定;国家级集体获奖项目的奖励标准按国家级个人奖励标准上浮一个名次确定,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0000元。
在文体优秀奖评审过程中,同一作品、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层次的比赛,按最好成绩给予奖励,不重复设奖。同一竞赛中,既有集体获奖又有集体成员个人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中破记录者,另给予一个该级运动会单项第一名的奖励。
(八)优秀学生干部奖
优秀学生干部奖,每学年按学生人数的3‰的比例评选,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具体条件为:
1.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爱干部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动机端正;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
3.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良好;
4.原则上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5.未受学校党、团及行政处分。
(九)参军报国奖
由学校武装部选送参军的学生,在部队表现良好的,退伍复学后奖励2000元。
(十)自主创业奖
凡创办了工商企业的毕业生(法人代表),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均一次性奖励2000元;2名或2名以上我校毕业生合伙创办的企业,除法人代表奖励2000元外,其合伙毕业生各奖励1000元;我校毕业生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的,非法人代表者奖励1000元。
(十一)其他优秀个人、先进集体奖励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按上级政策给予奖励;
2.国家级先进基层组织奖励1500元;
3.省级先进班级、省级先进基层团组织,奖励800元;
4.省级文明寝室,奖励500元;
5.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大学生党员、省级优秀团员奖励400元;
6.省级三好学生标兵、省级十佳学生会主席、省级十佳班长、省级十佳寝室长奖励600元;
7.省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奖励100元;
8.校级先进班级每学年按在校班级数10%的比例评选,奖励200元;
9.校级先进团支部每学年按团支部数10%的比例评选,奖励200元;
10.校级十佳文明寝室、十佳优良学风寝室每学年分别评选10个,寝室每人奖励50元,优秀寝室长每学年按寝室长人数10%的比例评选,奖励50元;
11.校级优秀社团每学年按社团总数20%的比例评选,奖励300元;
12.校级十佳青年、十佳团支书每学年分别评选10名,奖励200元;
13.校级社团积极分子每学年按学生社团成员总数3%的比例评选,发给奖品;
14.校级优秀团干每学年按团干人数15%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团员每学年按团员人数5%的比例评选,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每学年按学生人数15%的比例评选,校级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每学年按志愿者人数10%的比例评选,发给奖品;
15.校级教与学信息中心优秀信息员每学期按20%的比例评选,发给奖品;
16. 校级优秀读者每年评选50名,发给奖品;
17. 校级先进学生党支部按照学生党支部总数15%的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按学生党务工作者总人数15%的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党员按学生正式党员总人数15%的比例评选,按有关办法颁发奖金;
18.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授予“优秀新生政治辅导员助理”称号,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励400元;
19. 校级学生优秀通讯是按照校内各媒体参谋对象总数15%评选,授予“湖南商学院优秀通讯员”荣誉称号,奖励50元;
20.上述奖项的评奖条件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各种校级竞赛活动的奖励按相关竞赛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评审时间与程序
1.综合素质奖、学习标兵奖、特困自强奖、厚德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为:班级评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初审并公示,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金,评审时间:非毕业班学生每年9—10月;毕业班学生每年5—6月;
2.学习标兵奖、学习创新奖、参军报国奖、文体优秀奖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学生工作处初审并公示,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表彰并颁发证书及奖金。评审时间为每年5—6月;
3.自主创业奖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组织评审;
4.其他优秀个人、先进集体奖的评审时间、程序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院级学生奖学金评审时间与程序
1. 院级学生奖学金评审时间与程序由各学院自主确定;
2. 院级学生奖学金开支范围包括院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学生参加本条例所列竞赛之外的活动项目以及其它校内临时性评奖活动项目。临时性评奖活动项目必须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总结。院级学生奖学金必须经过学院院长审核,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核报。
第九条 校学生工作处履行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学生奖学金条例,组织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校级奖学金评比的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湖南商学院校级先进班级申报表、湖南商学院校级奖学金申报表)见附件
附件1
湖南商学院校级奖学金申报表
注:学习标兵奖须附学年各科成绩单,由院教务办盖章。
附件2
湖南商学院校级先进班级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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