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本表须由本人亲笔填写)
报告人(签名)
单位
报告日期年月日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阅签人(签名)
阅签日期年月日
湖南省公安厅
2018年 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清楚。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 封面和承诺书要由本人亲笔签名,要将提醒函转交亲属阅知并由亲属签名。
3. 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个人交往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 报告人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在编在岗公安民警。公安机关的职工、辅警等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5. 报告人亲属是指报告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6. 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7. 某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8. 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9. 报告人于2018年5月31日前,主动如实向所在单位提交报告表。
10. 民警报告表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阅签;单位班子成员报告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表由分管厅(局)领导阅签;厅(局)党委(组)班子成员报告表由党委(组)书记阅签。
11. 报告人如实填写,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于2018年8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后,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于处分。
报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籍贯 | ||||||||||||||||||||
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职级 | ||||||||||||||||||||||
身份证 号码 | ||||||||||||||||||||||||
户籍 地址 | ||||||||||||||||||||||||
说明:①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③户籍地址应填写居民户口簿“住 址”栏的详细地址。
报告人亲属基本情况
关系 | 妻子□丈夫□ | 姓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说明:①工作单位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请逐个分行填写。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③同类表格按此要求填写。
关系 | 父亲□母亲□ | 姓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父亲□母亲□ | 姓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配偶父亲□配偶母亲□ | 姓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配偶父亲□配偶母亲□ | 姓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儿子□女儿□ | 姓名 | ||||||||||||||||||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儿子□女儿□ | 姓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儿子□女儿□ | 姓名 | ||||||||||||||||||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兄弟□姐妹□ | 姓名 | ||||||||||||||||||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兄弟□姐妹□ | 姓名 | ||||||||||||||||||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兄弟□姐妹□ | 姓名 | ||||||||||||||||||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兄弟□姐妹□ | 姓名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兄弟□姐妹□ | 姓名 | ||||||||||||||||||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关系 | 兄弟□姐妹□ | 姓名 | ||||||||||||||||||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 号码 | ||||||||||||||||||||
《规定》第四条
公安民警应当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坚决做到“五个不准”
1.不准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违反有关规定,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 □ | □ | □ | |
2 |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 | □ | □ | □ | |
3 | 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 □ | □ | □ | |
4 | 其他行为。 | □ | □ | □ | |
说明:①填写时,应先在表格“无此类行为”“有此类行为”栏后的□内划√;②如有此类行为,在具体行为后面的有此类行为栏的□内划√;③进行了自纠整改的,在“是否整改”栏的□内划√,并在备注栏内详细写明事情经过;④同类表格按此要求填写。
2.不准相互请托,违规办私事、循私情,搞权力交换、利益输送。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 | □ | □ | |
2 |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 □ | □ | □ | |
3 |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 □ | □ | □ | |
4 | 在干部交流、提拔、调整中,用公款安排迎来送往性质的聚餐和送礼。 | □ | □ | □ | |
5 | 在单位食堂相互吃请或以商务接待为名宴请。 | □ | □ | □ | |
6 | 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餐”。 | □ | □ | □ | |
7 | 其他行为。 | □ | □ | □ | |
3.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宴请人数超过300人(30桌)。 | □ | □ | □ | |
2 | 除婚礼、葬礼外的其他喜庆事宜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 □ | □ | □ | |
3 | 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 □ | □ | □ | |
4 | 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 □ | □ | □ | |
5 | 纵容、默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 | □ | □ | □ | |
6 | 其他行为。 | □ | □ | □ | |
4.不准组织、参与带有博彩、色情性质的娱乐活动。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组织赌博等娱乐活动。 | □ | □ | □ | |
2 | 参与赌博等娱乐活动。 | □ | □ | □ | |
3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 | □ | □ | |
4 | 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 □ | □ | □ | |
5 | 进入夜总会娱乐,包括在营利性的歌舞会所、酒吧、俱乐部、桑拿汗蒸等场所接受营利性陪侍或者色情表演、服务的行为。 | □ | □ | □ | |
6 | 其他行为。 | □ | □ | □ | |
5.不准相互设槛、拆台,诬告、陷害他人,影响同志关系,破坏队伍团结。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相互设槛、拆台,影响同志关系,破坏队伍团结。 | □ | □ | □ | |
2 |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 □ | □ | □ | |
3 | 其他行为。 | □ | □ | □ | |
《规定》第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构建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决做到“五个不准”
1.不准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 □ | □ | □ | |
2 |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 □ | □ | □ | |
3 |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 □ | □ | □ | |
4 | 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 | □ | □ | □ | |
5 | 其他行为。 | □ | □ | □ | |
2.不准违反党的干部政策,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培植私人势力。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 □ | □ | □ | |
2 | 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 | □ | □ | |
3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 □ | □ | □ | |
4 |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 □ | □ | □ | |
5 |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 □ | □ | □ | |
6 | 其他行为。 | □ | □ | □ | |
3.不准向下级打招呼、递条子,干预执法办案。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 | □ | □ | |
2 | 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 □ | □ | □ | |
3 | 要求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 □ | □ | □ | |
4 | 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 □ | □ | □ | |
5 | 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 □ | □ | □ | |
6 | 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 □ | □ | □ | |
7 | 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 | □ | □ | □ | |
8 | 其他行为。 | □ | □ | □ | |
4.不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言行放任不管。 | □ | □ | □ | |
2 | 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言行放任不管。 | □ | □ | □ | |
3 | 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等行为放任不管。 | □ | □ | □ | |
4 | 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放任不管。 | □ | □ | □ | |
5 | 其他行为。 | □ | □ | □ | |
5.不准使用“老板”“老大”等庸俗化的称谓,搞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人身依附。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党内不称同志,称“老板”“老大”等。 | □ | □ | □ | |
2 | 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 □ | □ | □ | |
3 | 搞人身依附关系。 | □ | □ | □ | |
4 | 其他行为。 | □ | □ | □ | |
《规定》第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构建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坚决做到“十个不准”
1.不准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以及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的信息。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 □ | □ | □ | |
2 | 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 □ | □ | □ | |
3 | 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的信息。 | □ | □ | □ | |
4 | 其他行为。 | □ | □ | □ | |
2.不准结交“风水大师”“算命先生”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组织、参与求神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结交“风水大师”“算命先生”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 | □ | □ | □ | |
2 | 组织求神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 | □ | □ | □ | |
3 | 参与求神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 | □ | □ | □ | |
4 | 其他行为。 | □ | □ | □ | |
3.不准违规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交往,为其打探消息、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帮助逃避法律责任。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 □ | □ | □ | |
2 | 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 □ | □ | □ | |
3 |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帮助逃避法律责任。 | □ | □ | □ | |
4 | 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 | □ | □ | □ | |
5 | 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 | □ | □ | □ | |
4 | 其他行为。 | □ | □ | □ | |
4.不准违规与当事人和委托人、中间人等特定关系人交往,帮人“了难”,收受财物。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帮人“了难”,收受当事人和委托人、中间人等特定关系人的财物。 | □ | □ | □ | |
2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 | □ | □ | |
3 | 其他行为。 | □ | □ | □ | |
5.超越“亲”“清”政商关系与企业老板交往,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利益交换。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违反规定收受企业老板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及礼品。 | □ | □ | □ | |
2 | 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 □ | □ | □ | |
3 |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 | □ | □ | □ | |
4 |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公安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 | □ | □ | |
5 | 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 | □ | □ | |
6 | 其他行为。 | □ | □ | □ | |
6.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领取薪酬,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领取薪酬。 | □ | □ | □ | |
2 | 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 □ | □ | □ | |
3 | 其他行为。 | □ | □ | □ | |
7.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其宴请或者旅游、健身、打高尔夫球、娱乐等活动。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 | □ | □ | |
2 |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 □ | □ | □ | |
3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打高尔夫球、娱乐等活动安排。 | □ | □ | □ | |
4 | 纵容、默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 | □ | □ | □ | |
5 | 其他行为。 | □ | □ | □ | |
8.不准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危爆物品生产等企业和KTV、酒吧、洗浴中心、电游室等娱乐场所,或者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危爆物品生产等企业。 | □ | □ | □ | |
2 | 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KTV、酒吧、洗浴中心、电游室等娱乐场所。 | □ | □ | □ | |
3 | 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 □ | □ | □ | |
4 | 其他行为。 | □ | □ | □ | |
9.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特殊照顾,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 □ | □ | □ | |
2 | 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 | □ | □ | □ | |
3 | 其他行为。 | □ | □ | □ | |
10.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无此类行为□ 有此类行为□
编号 | 具体行为 | 无此类行为 | 有此类行为 | 是否 整改 | 备注 |
1 | 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 | □ | □ | □ | |
2 | 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 □ | □ | □ | |
3 | 其他行为。 | □ | □ | □ | |
《规定》第七条
违反法律、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其他交往行为
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含已整改到位事项)
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所填内容已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如存在漏报、瞒报问题,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签名: |
提 醒 函
大力加强新时代政治建警,是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解决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公安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全省公安民警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 作为民警亲属,请您认真学习了解有关制度规定,主动配合 民警做好规范交往行为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 本人已认真阅读《提醒函》,知晓相关规定要求。 亲属签名: |
说明:亲属签名只需一人填写,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湖南省公安机关规范民警交往行为规定
(2018年3月27日中共湖南省公安厅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安民警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岗公安民警。
公安机关的职工、辅警等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要求,坚决做到“五个不准”:
(一)不准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
(二)不准相互请托,违规办私事、徇私情,搞权力交换、利益输送;
(三)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四)不准组织、参与带有博彩、色情性质的娱乐活动;
(五)不准相互设槛、拆台,诬告、陷害他人,影响同志关系,破坏队伍团结。
第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构建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要求,坚决做到“五个不准”:
(一)不准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
(二)不准违反党的干部政策,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培植私人势力;
(三)不准向下级打招呼、递条子,干预执法办案;
(四)不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五)不准使用“老板”“老大”等庸俗化的称谓,搞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人身依附。
第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构建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要求,坚决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以及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的信息;
(二)不准结交“风水大师”“算命先生”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组织、参与求神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违规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交往,为其打探消息、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帮助逃避法律责任;
(四)不准违规与当事人和委托人、中间人等特定关系人交往,帮人“了难”,收受财物;
(五)不准超越“亲”“清”政商关系与企业老板交往,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利益交换;
(六)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领取薪酬,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七)不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其宴请或者旅游、健身、打高尔夫球、娱乐等活动;
(八)不准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危爆物品生产等企业和KTV、酒吧、洗浴中心、电游室等娱乐场所,或者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特殊照顾,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
(十)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第七条公安民警不准有违反法律、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其他交往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组)应当要将规范民警交往行为作为政治建警的重要抓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重要内容,采取动员部署、签订责任状、宣传发动、公布举报方式、自查自纠、清理整治、督导检查、追责问责等措施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省公安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履行规范民警交往行为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公安政工部门应当将公安民警交往行为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公安纪检部门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公安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将规范民警交往行为纳入政治督察内容,组织开展日常性的督导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