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6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1〕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八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