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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03条“期间顺延”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时间:2022-12-24 19:00:08    下载该word文档
民法典第203条“期间顺延”规定的解读与释义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特定期间届满日的规定。【条文理解】关于特定期间届满的情形,主要是指该期间届满之日是周末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情形。对此,《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总则》沿用了这一思路,同时根据社会发展进步情况,目前不只星期日是法定节假日,现在实行的是双休制度,即星期六和星期日都是法定休息日,故《民法总则》将原有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修改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将所有期间计算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情形都包括在内。同时,也在文字表述上作了一定修改,以更加严谨规范。《民法典》总则编对这一规定继续沿用。本条规定的内容非常清晰,即在按照第202条规定计算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正好是法定
休假日的,则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由此确立了将法定休假日为最后一日情形的排除在期间计算之内的做法。对于除了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情形,即使期间内的其他时间节点存在法定休假日的,也都不能适用本条规则。对于本条的理解,要注意对法定休假日的准确界定。法定休假日的范围要广于法定节假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3天(101日、2日、3日)。”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由此确立了我国通俗意义上双休制度。在原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必须统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这样便于全社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至于企业,可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除国家机关必须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外,医院、托幼园、小学校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也要统一,因此将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一样统一规定工作和休息时间。民航、铁路等行业的职业,有的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目前理论和实务上均认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上述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在解释上讲,法定休假日应当是适用于社会不特定公众,并为人们所熟知的特定日期,对于特定职业或者特定人员、特定时期的休息日,比如婚丧假、年假等情形,这都会因人而异,不能作为计算期间中法定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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