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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老人因遗弃致死的案件处罚都很轻

时间:2017-01-13 11:44:20    下载该word文档

为什么老人因遗弃致死的案件处罚都很轻?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高龄老人被子女遗弃后死亡的案例。我们整理了七起典型的案例,在这七起案例中,赡养人都因不愿赡养老人,将老人遗弃后,不管不问,任由其自生自灭,最终导致老人死亡。七起案件都是情节恶劣,丧失人性,社会影响极坏,但法院却仅以遗弃罪判处较轻的刑罚。

    一、七起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案例的共同点。

       1、赡养人之间就赡养问题相互推脱导致被赡养人遭遗弃。

   在这七起案例中,被赡养人都有多名赡养人,赡养人也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然而由于被赡养人属于85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家庭财产分配不均,赡养人之间关系不和等多种因素,导致赡养人均不愿赡养老人,赡养人之间就赡养问题相互推脱,经村委会等有关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轮流赡养协议未能严格履行,导致发生赡养纠纷,由轮流赡养变为无人赡养,最后导致被赡养人遭遗弃。

       2、被赡养人长时间处于饥饿、寒冷、疾病等因素叠加最终导致死亡。

    在七起案例中,被赡养人的尸检报告多表述为重度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天气寒冷诱发多种疾病而死亡。被赡养人年龄在85岁以上,身体抵抗饥饿、寒冷的能力差,在饥饿的状态下长时间处于低温的环境中,容易导致摔倒等意外情况发生,老人发生意外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最终导致被饿死、冻死的悲剧发生。

       3、赡养人遗弃被赡养人的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差。

   在七起案例中,有的被赡养人被遗弃在儿子家门外,儿子听到老母救命的呼喊声,却无动于衷,冷漠至极;有的将八旬老母关在门外的水泥地上六天六夜,心肠恶毒;有的将九旬老人弃在园中,不管不问,最后活活被冻死。在这些案例中赡养人遗弃被赡养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差。

       4、赡养人都被以遗弃罪追究责任判处较轻刑罚。

   在七起案例中,虽然赡养人遗弃被赡养人手段残忍,并导致被赡养人死亡,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法院都以遗弃罪对赡养人定罪量刑。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轻的虽然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赡养人被遗弃致死案例成因分析

        1、传统道德观的缺失是赡养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

   《孝经》有言:“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孝是天经地义之事,赡养老人更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 中国传统道德观念淡薄,是赡养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养老以居家养老为主,尊老爱幼,家庭和谐,家庭的文明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传统道德观的缺失,丧失基本的道德底线是赡养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

        2、法律意识淡薄是发生被赡养人遗弃致死内在因素。

    赡养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规定不明确,违法行为未付出应有的代价。《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遗弃老人并非自己的“家务事”,在案例三中,林兰珠的大儿子夫妇在被警方刑事拘留后,依然振振有词地质问办案人员:“不让母亲进门是我的家务事,怎么就犯法了!殊不知遗弃老人致死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犯罪行为。

       3、刑罚处罚过轻导致刑法惩罚犯罪功能未体现。

       我国《刑法》的功能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处罚过轻不仅不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也不能起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更不能有效的保护被赡养人的生命健康。

       4、家庭矛盾容易演化为赡养纠纷

   有些老人在分家析产时,对待子女亲疏不一、财产分配不公,使其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待老人需赡养时,其子女不想尽义务,互相推诿。在赡养老人时,几个子女相互攀比,攀比的不是如何孝敬老人,而是如何少尽赡养义务。致使老人赡养发生纠纷,最终的结果是谁都不主动尽赡养义务,老人无人赡养而被遗弃。案例一、案例二中的老人都有多个子女,就是因为子女间相互推脱,相互攀比,最终使老人无人赡养。

       三、关于被赡养人遭遗弃案件定罪的建议

   法院在审理遗弃案件时,遗弃被赡养人而致被赡养人重伤、死亡;被赡养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此类案件应属于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应认定为遗弃罪从重处罚。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被赡养人致死或重伤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赡养人定罪量刑。

         1、赡养人有及时救助被赡养人的法律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在老人因摔伤、讥饿、寒冷、疾病等因素,生命受到威胁时,赡养人有义务为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如果赡养人有能力提供救助而不予救助,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案例一、案例三中,被赡养人的子女,明知赡养人的生命已经受到了威胁,而不予以救助,没有尽到及时救助老人,有效组织老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

     2、赡养人要有对老人死亡或重伤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我国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老人所处的环境和老人的身体状况,赡养人应当意识到老人长时间处于讥饿、寒冷、疾病的状态生命有可能受到威胁,却不及时伸手救助,对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极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那么赡养人对老人的死亡就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3、赡养人不救助行为与老人死亡或重伤结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具体到此类案件中,赡养人不提供救助的不作为导致被赡养人的死亡或者重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赡养人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那么被赡养人就不会发生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之所以发生被赡养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就是因为赡养人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赡养人不救助行为与老人死亡或者重伤结果之间还应具有因果关系。

      4、赡养人被遗弃导致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已经发生。

间接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不存在未遂状态,因此只有赡养人将被赡养人遗弃后导致被赡养人死亡的结果已经发生,赡养人才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针对被赡养人遭遗弃案件的司法建议

       1、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案件,大多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严重冲击对我国传统道德,目前我国法律对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案件,定罪量刑不够明确。以上几个典型案例,虽然法官认为赡养人情节恶劣,但是也都对赡养人判处遗弃罪,从而判处较轻的处罚,不能有效的起到打击犯罪,保护老年人的作用。

       2、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准掌握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审判机关在审理被赡养人遭遗弃致死案件时,应根据犯罪情节、损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准确定罪量刑,不能对所有类似案件,均认定为遗弃罪。而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犯罪构成,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罪名,并判处与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3、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法律准确实施作用。

      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此类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应准确适用罪名,为审判机关提供正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发现审判机关判决的此类案件,适用罪名或者判处的刑罚错误时,要及时提出抗诉,纠正审判机关的错误判决,真正起到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

 

附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85岁老母摔倒儿子家门外   不孝子听到老母呼救不理而死亡

    2014年12月26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母亲的呼救》报道,重庆市万州区解昌英老人,因子女拒绝赡养,身体讥饿体力不支摔倒在两个儿子的家门外,导致体内出血,两儿子听见老母大声呼救,而置之不理,最终85岁的解昌英因体内出血达20%,休克死亡。

解昌英,有四儿三女,由四个儿子按月轮流赡养。2014年1月1日,解昌英老人四儿子赡养日子到期,吃过早饭后,四儿子将解昌英送到大儿子处,大儿子明知解昌英被送到自己家,却外出办事将大门紧锁。老人等了两个小时后,又返回四儿子处,四儿子却以轮值赡养已到期拒绝解昌英继续居住。老人无奈离开四儿子家,辗转来到二儿子和三儿子家门外。夜深时,解昌英在门外大声呼救,两个儿子虽然都听到了老母亲的呼救声,两人都认为不该自己轮班,所以都没有允许老母亲进屋。第二天早上警察检测当地白天温度仅为1.9度,是当地一年最冷的时候。2014年1月2日,早上7点,二儿子送孩子上学,出门发现老母亲躺在地上,发现母亲口鼻处有血,可二儿子并没有在意,而是将老人扶在门外的石凳上,继续送孩子上学,回来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解昌英的死因是摔跌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警察现场勘查发现二儿子和三儿子门口的路边的竹竿上有血迹。老人在前往二儿子和三儿子家的路上摔倒,爬起后继续往前走,用手扶了路边的竹竿。解昌英内出血达到20%,对于85岁的老人,足以致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最后以遗弃罪,判决四个儿子一年半至两年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北京)八旬老人被遗弃  饿死家中半月无人知

   2010年5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年过八旬的柴老太死家中仅半个月却无人知晓,法医尸检结果:“胃内少许褐色黏液,胃黏膜菲薄,并可见散在出血点;各脏器均腐败自溶。分析死者死因不排除重度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说柴老太是被活活饿死的。

   柴老太有四个儿子,独自一人居住,四个儿子达成口头按季度轮流赡养协议。2008年 12月14日,四儿子完成最后一个季度的赡养,由大儿子接班,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来到老人居住的房子,可大儿子提出该老宅的欠款都是有他偿还的,因此房子应归他所有,柴老太称房子是自己盖的。大儿子对此不满,转身离开,二儿子追了出去,要求大哥接班,二人发生冲突,大儿子不同意赡养老人。经村委会调节,二儿子接班赡养。2009年3月14日,由三儿子接班,二儿子曾看见三弟妹给老人送饭。然而在2009年4月9日,却发现老人早已被饿死家中。

   2010年4月27日,通州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二儿子有期徒刑三年,大儿子有期徒刑两年半,三儿子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三、(江苏)89岁老妇被拒门外六天六夜  雷雨交加夜晚饥寒交迫中离世

   2012年10月2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老人的心愿》报道,江苏省江苏省泰兴市马甸镇永新村89岁的林兰珠老人,因大儿子拒绝赡养,被拒门外七天七夜,最终在雷雨交加的夜晚因寒冷讥饿死亡。

   林兰珠有两儿三女,因林兰珠的赡养问题,两个儿子闹上法庭,最终调节两人按农历隔月轮流赡养母亲。大儿子虽同意赡养,但因盖房时,林兰珠不同意砍倒院里的一颗古银杏,大儿子对此一直耿耿于怀,赡养老母并非心甘情愿。2009年农历8月,轮到陈丙生赡养时,陈炳生不允许林兰珠进门,林兰珠被关在门外六天六夜。第一天晚上由于不允许进家门,村干部出面调解,调解无效,林兰珠住在了村干部家。第二天,林兰珠怕拖累村干部,就离开了,晚上睡在了陈丙生家大门外的水泥地上。第三天晚上,外孙媳妇不忍心,便将林兰珠接到了自己家中。可第四天、第五天、第六天连续三天晚上都睡在了陈丙生门外的水泥地上。几天里,村里人也曾给老人送来食物,可都被大儿子媳妇骂走,从此邻居们也不敢“多事”。在被关在门外的第六天那个雷雨交加的夜晚,林兰珠因寒冷讥饿而死亡。

   2010年2月25日,弃母致死的大儿子夫妇,最终被泰兴市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儿女因为不是直接责任人,均由公安机关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八旬老人遭不孝儿女遗弃   爬到公厕睡觉饿死路边

   2012年1月12日,《检察日报》报道,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前坊村86岁高龄的王合英老人,同样因几个儿子不愿赡养,被儿子遗弃在路边,最终发现死在路边。尸检结果表明,王荷英生前主要存在心肌褐色萎缩,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级,其死亡可能与心肺功能不全及饥饿等因素有关。

    王合英有两儿两女,2008年清明节前夕,王合英老人不慎摔伤送医院治疗,出院后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在村委会的调节下,四个子女对王合英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将母亲王荷英送到养老院安置,养老院每月600块钱的费用由兄妹四个人共同承担,每人承担四分之一,如果母亲王荷英不想在养老院住,就住在大儿子家。2009年11月,大儿子向村干部讨要母亲在养老院的费用发票未果,就以此为借口停止了自己应该出的那部分赡养费。而此时的王荷英已经行动不便,大小便失禁,没有养老院愿意接收。老人就在四个子女中间被推来推去,过着饱一顿饥一顿的生活。2010年9月21日下午,二儿子的老婆将王荷英接回,但她并没有将老母亲带回自己家,而是将老人放在了村委会办公楼楼下,然后就不管不顾地离开了。村干部给两个儿子打电话,大儿子借口自己干农活走不开,无法把母亲接走。二儿子更是直接表明不在赡养老人。老人就这样被丢在村委会一晚上,第二天被村民发现死在了村委会对面的老人协会的墙下。

2013年5月16日,浙江省临海市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王合英的两个儿子管制一年、管制十个月。

案例五、(重庆)九旬老人摔伤遭遗弃  元宵佳节月圆夜冻死院中

   2011年11月1日,《千龙网》报道,重庆市江津区91岁的老人田云摔伤后,在合家团圆的元宵夜,却被女儿遗弃在院坝,最后在瑟瑟寒风中,孤苦地离开了人世。经法医综合鉴定,结合死者年老体弱,当晚天气寒冷(当晚气温6~8℃),判断老人的死亡原因为冻死。

   田云有三儿两女,2009年因赡养问题,老人将几个子女起诉至法院,因老大是五保户,老三是特困户,法院最后调解,老人岁女儿一起生活,儿子按月支付生活费50元。田云住进女儿家三个月后,就被女儿赶出家门,老人在村里找了一处破旧老屋居住,靠邻居的接济度日。2011年2月17日,田云摔倒在水田里,被路人救起,并通知了女儿,女儿赶到后,请人将摔伤的父亲抬到大哥家院中,并换下田云衣裤,盖上了被褥,意图将父亲交给大哥照顾。但大哥已外出打工不在家,老人便被一直放在了院坝。村干部得知消息,赶来了解情况,并要求田香夫妇好好照顾老人。然而,等村干部离开后,女儿也丢下老人,回到自己家。第二天凌晨,当女儿回来看老父亲时,发现老人身体僵硬,已经去世。

2011年5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田云的女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六、(湖南)儿子为讨补助费弃母于不顾  百岁老人被弃镇政府最后饿死家中

2011年3月20日,湖南省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遗弃罪做出判决,判决杨某犯遗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杨某家有兄弟三人,长兄与三弟两家长期离家在外务工。2004年11月,其母田满妹经批准享受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随后与杨某共同生活,由杨某领取田满妹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杨某在其母田满妹享受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后,向凤凰县廖家桥镇政府要求按月领取,并多次进京和赴省、州、县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7月27日凌晨5时许,杨某将田满妹丢弃在廖家桥镇政府坪院后进京上访。该镇政府干部发现后将田满妹老人送往镇敬老院暂时居住,并由工作人员照料十余天。经过镇政府干部的劝说和批评教育,并给其一袋大米和五十元现金后,杨某才将其母亲接回家居住。2005年8月14日凌晨5时许,杨某再次将母亲田满妹丢弃在廖家桥镇政府的坪院后进京上访。廖家桥镇政府干部和当地村民发现田满妹睡在政府坪院后,欲将其送往敬老院,但田满妹予以拒绝,坚持要求回家居住。2005年9月3日,田满妹在家中死亡。

案例七、(江西)六旬老母不慎摔伤  卧床不起饿死家中

   2010年6月28日,《大江网》报道,2010年3月11日,江西省遂川县,65岁的独居老人钟某,因摔伤后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儿子和儿媳长时间未去照看,最后,钟某因多日未进食,诱发肾功能衰竭死亡。2010年6月24日,以遗弃罪判处钟某儿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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