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局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5.18
【实施日期】200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工商局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省工商局2006年4月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国有企业“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破产关闭一批”的改革决策,支持促进我省一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搞好全省国有企业的改制登记和破产关闭企业的注销登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应当以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可以采取资产重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改制为公司。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的工商登记手续。对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变更事项的,工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交的材料;对改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对改制情况比较复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预约,现场办公。
第四条 积极支持我省国有企业进一步调整布局结构,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型产业规模化,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特别是要促进发展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大的品牌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三户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即予办理集团登记。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债务不逃废、职工合法权益有保障;
(四)国有企业改制前后为同一法人主体,改制后的公司应承担改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
第六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按下列程序申办登记注册:
(一)向登记机关申请拟改制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二)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拟定企业改制方案,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向本企业出资人或主管单位申请批准改制方案。
外资参与国企改制的,应制定合同、章程,并报商务部门批准,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国有中小企业办理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若无银行金融债务,由其主管单位(出资人)出具无银行金融债务的证明文件;
(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改制登记。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依照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可将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组建公司,也可将净资产作为主管单位(出资人)的出资,吸收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出资组建公司,还可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经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债权转股权方式改制登记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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