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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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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厦府[2004]198【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4]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制定和实施农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0511日起先行在思明区和湖里区实施试点工作,再视情况扩大实施范围。思明区和湖里区要认真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解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深入扎实地做好《暂行办法》各项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区实际,抓紧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并在试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为《暂行办法》在全市实施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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