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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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8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生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起1年内)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同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起1年后)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六倍; ii.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不计息)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的生存金(不计息)。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2);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13)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10.14)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
3.3 |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 生存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被保险人名下的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见10.15)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被保险人名下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
3.4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生存保险金申请 |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4)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3.5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 | 保险金申请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
4. | 保单红利 | |
4.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
4.2 | 保单红利的领取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
5. | 保险费的交纳 | |
5.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5.2 | 宽限期 |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
6.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10.16)。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7.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7.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复效的,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复效的,本合同不能恢复效力。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未能恢复效力,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
8. | 合同解除 | |
8.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
9.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
9.2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和性别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
9.3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9.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9.7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
10.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2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 年9 月1 日,2000 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
10.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0.5 | 年生效对应日 |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例如本合同于2004年8月5日零时开始生效,则此后每年的8月5日为其年生效对应日,依此类推。生效日为闰年2月29日的,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2月28日。 |
10.6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10.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载明的酒后驾驶的标准。 |
10.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10.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10.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12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10.13 | 手续费 | 指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10.14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0.15 | 复利 | 本合同使用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年利率,n代表年数。 |
10.16 | 利息 | 涉及垫交或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以垫交或补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