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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辅警招聘题库(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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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辅警招聘题库 判断题

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轻处罚。 N

2怀孕的妇女或年老的人犯罪,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Y

3教唆犯罪的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N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教唆者不构成犯罪。 N

5强迫被害人卖淫过程中,抢劫被害人财物的,以强迫卖淫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Y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免除处罚。 N

7对于教唆犯,一律加重处罚。 N

8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Y

9教唆犯罪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而不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Y

10对于单位犯罪, 《刑法》上规定实行单罚制。 N

11怀孕的妇女或者年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N

12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于深夜潜入王某家想杀害王某,后因抢救及时,王某脱离 生命危险。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Y

13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于深夜潜入王某家,恰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将王某的妻 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对赵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Y

14窝藏、 收购赃物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 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 分别以盗窃罪、 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Y

15聚众“打砸抢”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Y

16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N

17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而抢夺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 Y

18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Y

19甲为非法占有乙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将乙打死, 将财物掠走。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Y

20甲抢劫到一信用卡,卡内共有 1 万元钱,其取出 3000 元消费。对甲的抢劫罪应按照 1 万元定罪量刑。 N

2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定罪处罚。 N

22甲、乙共同盗窃, 由乙在现场望风。 甲窃取丙的现金 2000 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 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重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N

23驾驶机动车抢夺,一律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N

2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不给付, 事后将对其报复,构成抢劫罪。 N

2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 的规定处罚。 Y

26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政治权利也当然被剥夺。 N

27为索取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N

28为索取合法债务或非法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均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Y

29甲请乙为其到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两人相约前往丙家,乙在门外 望风。甲进入丙家后, 见丙一人在家, 便对丙实施暴力, 抢劫了 1万元现金。 甲成立抢劫罪, 乙成立盗窃罪。 Y

30犯诈骗罪,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Y

3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

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N

32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 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Y

33王某正在匀速行车, 8 岁儿童李某玩弹弓,射出的石子击中王某的左眼,王某本能地捂 住自己的眼睛, 方向盘失去控制将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撞死。 王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 不承 担刑事责任。 Y

34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Y

35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Y

3614 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任何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Y

37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N

38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的 “不认为是犯罪” ,是指已经构成犯罪, 而不作为犯罪来论处。 N

39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 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 Y

40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对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Y

41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以理解为是 犯罪但不以犯罪论处。 N

4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N

4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 没有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Y

44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 16 周岁。 N

45某甲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在陡峭山路上,某乙为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贸然抓住车厢 后部,但却无法攀上。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突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死亡。 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Y

46某甲驾一货车行驶在陡峭山路,某乙为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贸然抓住车厢后部, 但却无法攀上, 甲知道这一情况后, 为摆脱乙突然刹车, 致乙摔入山沟死亡。甲对乙的死亡 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 N

4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就是都预见到结果必然发生。 N

48李某为了不赡养老人,在饭中下毒准备杀死老人,但其发现老人与小孩一起吃饭时也没 有采取任何措施, 结果导致老人和小孩一起死亡。 对此, 李某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有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Y

49宁某为了不赡养老人,在饭中下毒准备毒死老人,但其发现老人与小孩一起吃饭时也没 有采取任何措施, 结果导致老人和小孩一起死亡。 宁某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只有直接故意的 心理态度。 N

50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 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Y

51张某、刘某二人因故发生争吵,刘某气急败坏,想教训张某,于是乘张某不备拔刀向张 某的大腿部位刺去, 不料刺中腿部动脉, 张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 死亡罪。 N

52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 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N

53王某驾驶摩托车匀速行驶, 8 岁儿童李某玩弹弓, 射出的石子击中王某的左眼, 王某本能 地捂住自己的眼睛, 致使摩托车失去控制, 将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撞死。 王某的行为属紧急 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N

54吴某天亮不久上山打猎,发现距其 100 米左右的山坡上离房舍不远的草丛中有一物体时 隐时现,吴某认为是野兔,便开枪射击。结果击中一小孩的臀部,造成轻伤。吴某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 Y

55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Y

5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政府负有强制医疗的义务。 Y

5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N

58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 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N

59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 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 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Y

60失火罪、爆炸罪、决水罪的犯罪主体只要年满 14 周岁就可以构成。 N

6115 周岁的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N

62对已满 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 2 年执

行。 Y

63陆某在 16 周岁时杀人,到 19 周岁时被抓捕归案,审判时 20 周岁,因此可以判处死刑。 N

64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N

65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罚处罚的,应由政府收容教养。 N

66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过失犯罪。 N

67根据《刑法》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对制造毒品罪负刑事责任。 N

68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间谍罪、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N

69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N

70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 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无效。 N

71伤害案件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N

72根据有关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不能也不应该直接立案侦查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 案件,但可以参与组织、指挥案件侦查。 N

73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财产犯罪, 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犯罪地。

Y

74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协助,但 不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管辖。 N

75未成年人甲将派出所民警乙的儿子打伤,甲及其父母有权要求侦办该案的乙回避。

76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径地。

77犯罪嫌疑人甲要求办理其案件的某公安局民警乙回避,作出回避决定前,乙应当停止对 案件的侦查。 N

78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 定。 Y

79.在侦查的过程中,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法医鉴定工作的民警王某如需回避,该公安 机关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 Y

80鉴定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被害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Y

8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违反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 他们回避。 Y

82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可不必回避。 N

83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不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 安机关提出申诉。 N

84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Y

8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N

86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省级公安机关决定。 N

87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N

88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 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Y

89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Y

90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Y

9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涉嫌主罪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Y

92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N

93赵某在 M 市甲区盗窃作案后到 N 市乙区销赃,甲乙两区公安机关因本案的管辖权发生争 议,应当由 M 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N

94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 公安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Y

95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Y

96对于公安机关和军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同级人民检察 院协调解决。 N

97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 关配合。 N

9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案件的先后顺 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Y

99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 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 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N

100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 消防、警卫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 由公安机关管辖。 Y

101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Y

10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Y

10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所谓犯罪地不包括预备地。 N

10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Y

10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N

106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发生的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Y

107现役军人甲回 A县老家探亲,因纠纷将邻居乙打成重伤, A 县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N

108拘传只能针对先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 N

109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Y

110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Y

111知道案情的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N

112证人李某为公安机关作证,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子女和兄妹的人身安全。 Y

113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N

114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小时。 Y

115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Y

116拘传只适用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Y

117在拘传时间内没有完成讯问的,可以经批准延长拘传时间。 N

11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Y

119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N

120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应当强制传唤。 N

121对拒不配合公安调查工作的被传唤人,可以强制传唤。 N

122口头传唤后不必补办传唤证,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 Y

12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 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Y

124公安机关不必将传唤的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N

125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 引诱、 欺骗等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Y

126强制传唤时 ,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Y

127在紧急情况下,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直接强制传唤, 但到案后应当立 即补办有关手续。 N

128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N

129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Y

130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Y

131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在 6 个月内没有处理的,不再处罚。 N

13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2 条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指的是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 N

13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不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Y

13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 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N

1352006 4 月,甲将乙打伤,因伤情轻微,乙未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7 1 月,甲和乙 发生矛盾,乙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称 2006 4 月被甲打伤过。则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甲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 N

136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 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 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N

137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 如果情况不是很复杂, 整个案件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 6 个小 时。 N

138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Y

139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应当及时受理, 并进行 登记。 Y

140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Y

141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收集的证据外,其他证据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 N

14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N

143人民警察的回避, 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上一级公安机 关决定。 Y

144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处罚的根据。 N

145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应当予以保密。 Y

146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如案情需要,可以查询公民与案情有关的个人隐私。 Y

147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应当停止调查。 N

148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N

149人民警察的回避可以由人民警察本人提出。 Y

150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回避。 N

151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应当回避。 Y

152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N

15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 N

154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 行调查。 Y

155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检查妇女的身体,可以由男性法医进行。 N

156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 警察不得少于 2 人。 Y

157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 确有必要检查公民住所的, 可当场检查, 但应立即补 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N

158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 N

159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也需要拿检查证。 N

160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 警察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 件。Y

161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 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当场检查, 一律不必出具 检查证明文件。 N

16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公民住所,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 证明文件。 Y

163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公民物品,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

证明文件。 N

164依法对卖淫女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女警察进行。 N

165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Y

166询问聋哑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必要时可以邀请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 N

167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警察进行。 N

16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 公安机关有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 物品、

人身进行检查的权力。 Y

169办理同一起治安案件,需要对不同住宅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同一检查证。 N

17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 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

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Y

17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 不受追究时效的 限制。 Y

172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典当管理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 公安机关可以吊销 《典当经营许 可证》。 N

173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由检查人、 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检查人 不能拒绝签名。 N

17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 对其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N

17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 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 ,也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N

176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公民人身,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 证明文件。 N

177询问不满 16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Y

178公安机关在查处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案件时, 对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 Y

179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影响行车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 8小时。 Y

180公安机关在查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案件时, 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 Y

181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N

182情况复杂, 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 得超过 24 小时。 Y

183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询问查 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N

18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 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Y

185询问笔录应当由办案民警记录,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 一般 不准许。 N

186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 Y

187询问不通晓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应当 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N

188人民警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与被询问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 Y

189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应当 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N

190询问不满 18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N

191询问不满 18 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在校学生,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老师都到场。 N

192询问不满 16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通知其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N

193询问不满 16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双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办案民 警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Y

194询问不满 16 周岁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 办案民警应当 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Y

195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Y

196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介绍信。 N

197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 并在笔录上注明。 Y

198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 ,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 N

199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Y

200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有违禁品的,不予收缴。 N

201对容留卖淫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N

202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Y

203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 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Y

20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N

205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倒卖的有价票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Y

206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 章,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Y

207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公安机关应当收缴, 按照规定处 理。 Y

208赌资, 既包括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也包括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 换取筹码的 款物,均应当予以收缴。 Y

209警告、 罚款、行政拘留、 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 罚的种类范畴。 N

210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公安机关应追缴并退还被侵害人; 没有被侵害人的, 登记造 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Y

211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侮辱、诬告陷害、 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12公安机关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 追缴违法所得。 Y

213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是, 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 公安 派出所可以追缴。 Y

214不满 14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Y

215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Y

216不满 16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N

217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年龄范 围。 Y 218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Y

219共同犯罪, 在不同地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原则上应当并案侦查, 由主要犯罪嫌疑人被 抓获地的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Y

220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 Y

221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Y

222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 N

22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Y

224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Y

225执行拘留、逮捕,遇有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等紧急情况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

查。 Y

226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拘留后 7 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N

227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 使被害人处于昏睡、 无知觉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 而当 场将财物劫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N

228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前提条件之一, 据此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 不应当予以逮捕。 Y

229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 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Y

230在侦查期间,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报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N

231对于组织 .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Y

23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Y

233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但是,聘请翻译的费用由诉讼参与人承担。 N

23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Y

235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取保 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Y

236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Y

23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 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Y

23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Y

239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采取取保候审, 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可以为 其办理取保候审。 Y

240监视居住决定书、 执行通知书》 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 视居住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事居住决定和向执行机关通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Y

241执行逮捕人员可为 1 人。 N

242调取证据通清单一式两份。 N

243鉴定聘请书一式三份。 N

244如果辨认人不愿暴露身份的,办案民警应为其做好保密措施。 Y

245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可单独使用。 N

246保证金可用作单位补充资金。 N

247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 Y

248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Y

249一切违反宪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Y

250对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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