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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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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沪税政一[1994]141【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


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1411994926日)
我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明确规定属企业兼营业务应征收增值税。此文件下发以后,经过调查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企业自制月饼对外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宝山区淞花村
黄浦区新雅、杏花楼、功德林
静安区凯司令、静安寺
普陀区玉佛寺
徐汇区龙华寺、上海乔家栅食府
南市区上海乔家栅
虹口区大名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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