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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职教本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所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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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含重修学分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学分绩点、考核、重修、再修、免修、辅修、延长修业年限等,具体参照《四川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川农大校教发〔2009〕14号>、《四川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发〔2007〕3号〕和《四川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川农大校教发〔2009〕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整体学习能力和一段时间内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并为学籍管理、推荐免试研究生、评优和评奖等提供重要依据.